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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32:55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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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建设部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展览工作的管理,确保展览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展览管理的规定,及建设行业展览工作的实际需要,对1996年2月13日印发的《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建办〖1996〗82号)重新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系统展览会的管理,提高展览会的质量,使之逐步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展览会,是指由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组织的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展销会、经贸展览会、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等。
第三条 展览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展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成就,扩大宣传,树立单位,开拓市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促进经贸合作的有效途径之一。部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根据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积极主办并支持部属有关单位举办和参加有利于建设事业发展的各类展览会。
第四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展览会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二章 展览计划的归口管理申请
第五条 部办公厅负责部属各单位(包括各社会团体) 举办的建设系统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类展览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展览的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展览计划报部办公厅。展览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展览会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地点、规模、时间、展期、展出内容、招展对象和范围、展位收费标准、展览实施方案等。
第七条 部办公厅根据办展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初审,并商有关司局后,形成建设部年度展览计划,报部主管副部长审批。重要展览由办公厅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主办单位与展览的分类、审批
第八条 展览按主办单位划分四类:
(一)以部名义办的展览,包括在展览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名称的展览会。此类展览是体现建设事业全局和建设部整体形象,以建设系统重要行业、产业、产品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展示或成就汇报为主要内容,是部系统内层次最高的展览会。此类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由部领导参加,展览会的各项工作由部统一筹划组织,也可由部委托有关单位承办。展览计划由部发文批复。
(二)由有关单位主办,以部名义或部司局厅名义主管、指导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以有关行业专业产品或系统的展示、洽谈和交易为主要内容。展览会的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可视情况由部领导或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开幕式可视情况由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展览各项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和办理。展览计划由部办公厅发文批复。
(三)由有关单位自行主办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主办单位名义招展、组织展览。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原则上部不派员参加。展览计划报部办公厅审核批复。
(四)由国务院综合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国综合性展览,参照本章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展览如涉外(如境外团体、机构、企业参加或去境外展出),主办单位需根据外事管理规定,先报部外事司按程序审查再报办公厅审核,同意立项后,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审批的依据与要求
第九条 部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展览计划的统一平衡、归口协调和审批依据如下:
(一)展览会必须符合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展览会必须注重体现社会效益,有利于提高参展单位的经济效益;
(三)展览会必须避免过分集中和重复,应体现专业化、定期化、规模化等要求;
(四)主办单位以往办展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部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年度展览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 各主办单位对业经批准的展览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故提前、推迟或停办,主办单位须及进将有关情况报部办公厅,要求批准变更计划。
第十一条 各主办单位在每年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览会书面总结材料报部办公厅。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切的展览名称、迄止日期和举办地点;
(二)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名称;
(三)展览规模、参展单位名单;
(四)展位、广告会务等收费;
(五)实际效果(如交易成交额),经验及今后需注意的问题;
(六)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展览的承办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招展,强行摊派;不得谋取不合理收入或暴利。
第十三条 凡我部及直属单位主办或参与的各类展览,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评比、评优、评奖和推荐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以部名义指导、支持和赞助的展览计划,未经部批准,主办单位不能擅自以部指导、支持、赞助的名义进行招展。
若违反本规定,部办公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部办公厅报部主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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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保险条款中的有关除外责任予以解释的请示》(平保发〔1999〕0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虽有不同或重叠,但不抵触的,约定有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由于各个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产、寿险条款之间将违法犯罪行为列为除外责任的意义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在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含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各个条款的具体内容,作符合逻辑的、公平的解释,不能一概而
论。
三、在保险条款中,如将一般违法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应当采用列举方式,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如采用“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方式,应理解为仅指故意犯罪行为。
四、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五、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构成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除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因果关系。
此复



1999年9月6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争先创优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单位)2011年应急管理工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应急能力为核心,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市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和谐渭南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即将出台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观摩活动,完善演练方式,不断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1.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2.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扩大监测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
  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通报预警信息。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1.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健全值班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政府值班系统24小时联系畅通。
  2.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值守人员,提高研判水平,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程中失职、渎职情况严格处理。
  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1.继续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人身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作用。
  2.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制度,出台《渭南市应急物资征用办法》。
  3.完成渭南城区及各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渭南城区新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市朝阳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4.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应急设备和装备配备。
  五、加快建设应急平台
  1.大力推进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落实建设资金,建成市级移动应急平台,完成现有应急指挥场所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市政府应急平台一期建设任务。
  2.加强全市应急平台建设的指导。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县级应急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专业应急平台建设。
  六、做好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1.拓宽培训途径。举办第二期县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决策和指挥能力。对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2.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省应急管理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力度。继续推进《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进家庭活动。
  七、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1.健全应急管理体制。继续加强县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充实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2.深化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四进五有”要求,抓好乡镇、社区(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建设12个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总结推广示范点的经验,带动基层应急管理上水平。
  八、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成立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2011年 7月前完成编制工作,确定应急重点建设项目。
  九、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演练、资源共享、联合培训、学习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的应急合作与交流。与山西运城、河南三门峡市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年初市政府印发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市应急办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出台《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