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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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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0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9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家屯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沈祖伦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锦华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晓   郁 文   罗 天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程 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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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借款人分配给项目省,并由项目省用于实施“妇幼卫生规划”的信贷资金数额。
  (b)“FLO”系指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c)“妇幼卫生规划”系指本项目A、B和C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活动,活动必须满足本协定附件四中C部分所规定或提及的要求,并应由项目省利用“分配金额”的资金予以实施。
  (d)“妇幼卫生规划实施安排”系指“项目实施规定”,以及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C.5段各项目省提供的接受函。
  (e)“MOPH”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f)“项目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省,这个省是按照借款人与协会的协议,以其较高的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以及较低的农村人均收入为基础选定的,借款人对该省准备分配或已经分配了“分配金额”。
  (g)“项目协调小组”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A.1(b)段在卫生部建立的,协助实施项目协调活动的工作小组。
  (h)“项目实施规定”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C.5(a)段,借款人发布的关于“妇幼卫生规划”实施的规定。
  (i)“项目领导小组”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A.1(a)段建立,负责整体项目协调的跨机构小组。
  (j)“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k)“元”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单位。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六千一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协会所接受的商业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关账日应为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十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卫生保健惯例,实施本项目的D部分,并促使项目省实施本项目的A、B和C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而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或干涉项目省实施上述A、B、C部分。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实施规划,实施项目或促使项目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何一个项目省没有按照“妇幼卫生规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项目省不能按照“妇幼卫生规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应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以及
  (b)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C.5段的规定,至少应有四个项目省就本协定附件六“项目实施规定”提供其书面承诺;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本协定6.01节(b)段所提及的每一份书面承诺,已经有关项目省按时核准,其条款对上述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杨洁篪              G.S.卡奇
     (签字)              (签字)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12 号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租买频道和设台)的工作,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外的播出和覆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布局和结构规划,应遵循"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节目、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审批全国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及有关部门的协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主办地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所涉及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审批前可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 项目申请书;
(二) 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
(三) 项目内容和方案;
(四) 具体合作者(机构或个人)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五) 合作意向书
(六) 项目财务预算报告;
(七) 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
(八) 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七条 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可以采取独资或与国内外其他机构合资、合作的形式。
第八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业务运营的监督管理。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各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商后,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业务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三) 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四)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五)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六) 有利于中外的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七) 尊重所在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一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遵循"以我为住、对我有利"的原则,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须占主要比例。
第十二条 赴国外租买的频道和设立的台在国内的接收,按照国家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规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