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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8:41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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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一名常务主席。其人选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常务主席负责处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组织筹备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开展各项活动,收集、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政府、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接待、办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协助、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代表;
(七)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198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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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4] 100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根据《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事权、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三)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注重长效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市级:负责全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和扶持。具体行业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区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收集清运;负责落实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能部门由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三)镇级:负责村级垃圾堆放点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集镇保洁;负责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垃圾筒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村级:负责专业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户、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公共区域保洁。
  三、费用分担
  (一)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经费:
  1.村级垃圾箱(筒)、堆放点、保洁车等设施设备投入,由镇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2.镇级垃圾中转房、垃圾处理机械等设施设备投入,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
  1.村级保洁员开支,以及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费用,由农户、村级企事业单位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2.从村到镇的垃圾清运费用由镇级财政承担。
  3.从镇到垃圾焚烧场的垃圾清运费用和垃圾中转房的维护费用原则上由区级财政承担。
  4.垃圾焚烧处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考核奖励
  (一)对垃圾收集处理费用在三年内实行以奖代补。即:从2004年至2006年,以镇为单位,每年由市财政按实际焚烧的垃圾数量予以每吨10元的奖励。
  (二)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在三年内实行考核奖励。即:从2004至2006年,每年由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以镇为单位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2年6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结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提出的《2001年中央决算(草案)》和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草案)》和《关于200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1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继续落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并按照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切实用好国债项目资金,继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更好地实现2002年预算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