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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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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

(1992年10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噪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市和县城的城区以及工矿区。

第三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主管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负有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铁路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噪声分工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噪声防治条例》第六条和《噪声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部门分工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认真执行《噪声防治条例》和《噪声管理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一)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控制和消除噪声危害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防治噪声污染的科研和技术革新中,有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技术革新成果的;

(三)积扳提出防治噪声污染的合理化建议,使噪声污染防治有明显改善的;

(四)积极采用防治噪声污染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在技术改造中取得明显效果的;

(五)积极开展防治噪声污染的宣传教育,主动支持、配合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的工作,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违反《噪声防治条例》和《噪声管理条例》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的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和评选城市环境噪声防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两种形式;物质奖励指发给一次性奖金。奖给单位的奖金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奖给个人的奖金最高不超过五百元。奖励经费由环保部门可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中列支。

被批准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应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条 给单位和个人奖励,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噪声分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需由省给予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本地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中择优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七条 违反《噪声防治条例》和《噪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巳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喇叭声级在车辆正前方两米处超过一百零五分贝、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

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宜接责任人员二十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有《噪声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孝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烽罚条例》处罚。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尊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建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不改的,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便用。

第十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噪声防治条例》第十八蔡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直至按照《噪声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迫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应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销不符合噪声标准的产品和设备或产品说明中没有噪声指标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的,由有关监督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适用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噪声防治条例》和《噪声管理条例》兢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遁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噪声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违反《噪声防治条例》和《噪声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后,仍应承担治理污染、排除危害、赔偿遗受污染者的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处以罚款,噪声管理部门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人凭证。对单位的罚款,由单位在自有资金或行政事业费包干经费中列支,不准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从工资中按月扣缴。所有罚没收人交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噪声分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以权谋私等行为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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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对报告中提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经商国家经委,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
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减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技贸结合中进口的原材料,应照章征税。
上述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需凭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委进出口局)批准的技贸结合计划办理。
二、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自担风险购进后转手出售的旧设备,进口地海关可凭该两个公司的保函先予缓税登记放行。待设备售出后,上述两个公司应即向原进口地海关报告,并在第一次收取货款后的七天内向海关缴清应付税款
;过期未缴的,应按规定征收滞纳金。上述两公司购进旧设备自行投资办厂的,则应在设备进口时纳税。
三、对于经批准进口的旧设备,如属已列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改造规划内的项目,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四、上述准予减税或缓税进口的货物,涉及机械设备的审批和列入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货物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将批准文件(或保函,下同)和订货合同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减、缓税手续;如货物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总公司订购进口
,则应将批准文件和订货合同(或订货卡片)送交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审核后,再转知有关外贸总公司办理。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把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实行技贸结合,用我们的一部分市场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这是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大方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实行技贸结合的重大意义,在进出口贸易中自觉地贯彻这一方针。为了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以从国
外选购一些质优价廉的旧设备,要争取尽快有所突破。
为了加强对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领导,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牵头,组成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在这项工作中,经贸部门、制造部门和使用部门都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技贸结合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
经验,推动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开展。

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
实行技贸结合,是加速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把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利用进口商品作“筹码”,可以用较低的代价取得我们所需要的、甚至在一般情况下外商不愿转让的技术。几年来,各有关部门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说来,目前我们还没有自觉地把技贸结合作为一项
重大方针加以贯彻,引进技术与对外商品贸易基本上处于分离状态。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汽车工业实行技贸结合,利用汽车进口引进技术,或引进技术结合进口汽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它如机械工业、冶金工业也应利用进口成套设备和大量钢材,以此作为一张“王牌”,与
外商谈判引进技术。要抓住这个机会,不要错过。又指出:技贸结合是个大政策,在外贸体制改革中应解决此问题。要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大批进口设备、材料或其它主要商品,必须同时考虑引进技术,进货单位和部门不得各行其是。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这些指示,为克服当前技贸分离的状
况,做好技贸结合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务院领导同志还指出,要利用资本主义经济不振和西方工业国家不断更新技术、设备的有利时机,及时选购一些比较先进、适用的旧设备(包括二手及闲置设备),以加快我国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不合理,工作环节多,反应迟缓,以及行业技
术改造规划还没有定型,引进项目前期工作跟不上,难以不失时机地在世界旧货市场上买到质优价廉的旧设备。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切实做好技贸结合和选购旧设备的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要把技贸结合作为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一项重大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贯彻。现在,我们每年从国外进口几百万吨钢材、几万辆汽车、几十亿美元的各种机械、电子设备以及大量的其它商品,这是一笔很大的“筹码”。应当统一认识,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把技贸结合工作搞好。对于积极与我合作,并以优惠条件向我提供先进技术的国家和厂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也应给予同等优先的机会。所有对外贸易机构,在对外洽谈进出口贸易中,都应当把外商是否愿意同时提供技术作为择优成交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我们进口的大量
商品,作为打破外国技术封锁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手段。
各种工业产品,特别是批量进口的,一般都要考虑采取各种技贸结合方式的可能性。所有工业部门都要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结合国家的进口计划和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商品,拟订和提出技贸结合的规划和具体要求,同经贸部门、使用部门制定技贸结
合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技贸结合的重点是机械、电子设备和其它大宗进口的工业品。
(一)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必须有使用部门与制造部门参加,联合对外谈判,在购买设备的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引进必要的设计、制造技术。有条件以国内制造为主的,由制造部门作总交货人,对产品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责;国内解决不了的部分关键设备或零部件、原材料
,可以从国外进口,或与外商合作设计、合作生产。技术难度比较大的,可以以进口设备为主,同时由国内生产企业分交或与外商合作生产一部分,外商对产品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责。
不论采取哪一种技贸结合方式,制造部门均应制订分阶段的国产化计划,努力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对于某些同类型的大型、成套设备,只允许进口一套或几套;对需要进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应有一定比例由国内分交或与外商合作生产,以利于推动技贸结合和国产化工作。
(二)需要大批量进口的通用的机械、电子产品,如小型和微型电子计算机、录相设备、复印机、家用电器、汽车以及某些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和轻纺设备等,各制造部门应进行规划,通过技贸结合,限期立足国内解决。有的以引进技术为主;有的采取组装方式,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或者成套散件由国内组装成整机,以后逐步实现国产化。这类产品必须由有关外贸、工贸公司集中进口,按照规划的品种、系列、机型和方式,实行技贸结合;除经国家特殊批准外,不得单独进口整机。
(三)其它大宗进口的工业品,如钢材、有色金属、化肥、农药等,制订进口计划(品种、数量)前,应同生产部门商量,并由生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进行技贸结合的可行性分析,提出技贸结合的具体要求和方案。凡是需要结合进口商品引进配方、流程、工艺以及需要外商提供技术、
设备,对我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都应当把使用、生产、经贸部门组织在一起,协同对外,既谈贸易,又同时谈技术合作。
三、为了更好地开展技贸结合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先抓好汽车、冶金行业的试点。建议组建汽车、钢铁两个新的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全国的汽车、黑色冶金产品进出口和汽车、钢铁行业的技术引进及各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根据中央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部署,在汽车、钢铁行业的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之后,其它行业(如电子行业等)应逐步建立类似的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目前经营其它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工贸机构,都要在各自的经营分工范围内,按照上述一、二项的要求,积极开
展技贸结合工作。对于技贸结合任务较多的对外贸易机构,如机械设备、机械、仪器、化工、轻工等公司,都要由经贸部门、生产部门和主要使用部门组成技贸结合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技贸结合的工作。
四、为了鼓励和促进技贸结合工作的开展,需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除列入国家进口和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实行技贸结合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国家计划内安排之外,开展技贸结合需要的资金,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1)从每年国家拨给的进口机电仪外汇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通用的机械、电子产品的技贸结合(进口散件或
关键件和必要的技术软件进行组装)。(2)利用外资项目中,由国内分交或由国内外合作生产的产品,使用部门资金确有困难的(有些使用部门不得不使用外国贷款买外国的产品),银行应尽量给予支持(提供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
(二)税收。(1)对已引进技术或已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如再进口时应适当提高进口关税。同时,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按现行零件税率征税。(2)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进口工商税率减为3%。具体实施办法,请财政部、海关总? 鹬贫? (三)价格。为推动技贸结合工作,保护使用单位的正当利益,对组装或合作生产的产品,生产部门应严格核算成本,合理作价,销售价格一般不应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售价,某些技术要求高、配套复杂的产品,经过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售价可以略高于同类进口产品。
(四)质量保证。实行技贸结合,由国内生产、组装或与外商合作生产的产品,生产部门应对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完全责任,做好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保证基本上达到同类进口产品的水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从国外选购旧设备应以工艺技术装备为重点,结合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需要,主要从列入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中挑选。凡是已列入年度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国外如有适合需要的具有七十年代水平的旧设备,应优先选用。对性能好、有显
著节能效果、质优价廉的旧设备,也可以有选择地进口,以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并能够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包括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贸部门以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创造一些条件,及时总结经验,使选购旧设备的工作尽快有所突破。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光大实业公司的任务,我们赞成光大实业公司用相当的力量,加强信息情报工作,与国外旧货市场建立密切的关系,把选购旧设备的工作同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当作一个重要任务来抓。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有关的外贸、工贸公司也应当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对
于确属质优价廉的旧工艺技术设备(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除外),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可以买进卖出,做转手生意。为此,建议财政部增拨二千万美元给光大实业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在中国银行建立贸易外汇帐户,并可少量存入国外银行,以应
急需。同时,我们准备从国家经委掌握的用于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国家外汇中划拨五千万美元额度给光大实业公司,资助企业选购光大实业公司经营的旧设备,相应的配套人民币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予以贷款解决。凡引进技术改造项目,须征得国家经委的同意。
(二)简化进口手续。(1)已列入国家引进计划的项目,属于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引进范围内的工艺技术装备,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可以接受主管部门委托,采购适用的旧设备,如条件确实合适,可先对外成交,后履行有关进口手续。(2)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向主管部门推荐的
旧工艺技术设备,如尚未列入引进计划的,有关审批部门应按特殊情况从速处理,以免贻误时机。(3)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担风险选购的旧设备,中国银行可凭对外合同办理开证手续,运进国内的,海关先保税放行,卖给用户后再予补税。
(三)如何做好旧设备进口工作,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各有关公司都应注意总结。国外旧设备市场瞬息万变,我们在采购旧设备工作中,对外要特别注意保密。所有接触旧设备进口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都不得把国内的规划、设想和意向(需要买什么,买多少,什么时候买)向外商透
露,以免使国家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公司了解和对外接触、洽谈的有关情况,应定期向国家经委通报。同一项设备,不要竞相派人去看货洽谈,多头对外,也不要多次重复派人去考察,以免外商趁机抬价。
七、实行技贸结合,不同于一般商品贸易和技术引进,特别需要从全局出发协调好使用、生产部门的关系,做到统一对外,同时还需要计划、财政、银行、海关、商业、物资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做很多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经委要建立
一个组织,专门抓技贸结合”的指示,结合组织旧设备选购工作,拟在现有进口旧设备领导小组(由马仪、甘子玉、魏玉明三同志组成)的基础上,增补王磊、迟海滨、朱田顺、朱■基四同志,更名为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的日
常工作,由国家经委负责。
八、各部门、各地区都应当根据上述要求,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把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抓起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和各主要工业部门(要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与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并及时通报有关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贯彻。



1985年1月22日

作者简介
潘志恒,1953年出生,1969年参加工作。1980年大学英语专业毕业,1986年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赴美国进修四个月(访问学者)。1993年获评高级经济师职称(1999年转评为高级律师)。现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国际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大型进出口公司总经济师,大型中外合资公司董事,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等职。著有专著《破产法概论》(与另一作者合著,1988年出版)。曾发表“飘荡在虚无中的自由-萨特《存在与虚无》一书中的自由理论评析”、“康德自由理论评析”、“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律师的使命”等论文十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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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潘志恒


自从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以来,研究和谐社会蔚然成风。有关和谐社会的论著恰如雨后春笋,顿时汗牛充栋。学者们旁征博引,古今中外,把一个和谐社会阐释的透彻见底,全面至极。浏览这些阐释,无疑获益匪浅。然而,在获益匪浅之余,总有一种千篇一律,意犹未尽之感。出于对这未尽之意之探求,遂有了本文。
第一章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和谐社会无疑是美好的社会,因此,它无疑具有与其它美好的社会共同的特点,诸如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诚信友爱等等。然而,这些特点不仅和谐社会有之,其它现代人认为是美好的社会同样有之。我们可以说,真正的宪政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诚信友爱的社会;我们也可以说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秩序、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甚至在空想主义的乌托邦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上述特征。探求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把握和谐社会所特有的,与其它社会所不同的,最本质、最主要的特点。和谐社会所特有的最本质、最主要的特点应该是“和谐”。而和谐的实现有赖于宽容、平等和协商妥协。宽容是和谐的基础,平等是和谐的条件,而协商妥协则是达到和谐的主要方法。一个社会只要它是宽容的,社会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的和睦相处是通过协商妥协达成的,这个社会就是和谐的社会。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异己力量的存在,社会成员的关系以统治和服从为主,社会的协调或一致是通过强权而达致,则这个社会就决不是和谐的社会,尽管它仍有可能是安定、秩序、甚至是法制的社会。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是宽容、平等和协商妥协。
一、宽容——社会和谐的基础
汉语中的“和”与“同”既不是近义词,更不是同义词。作为一种事物状态,“和”指的是不同事物协调与均衡的状态;而“同”指的是相同事物的同在或叠加状态。两者之间,岂止风马牛不相及。“和”的基础是不同,没有不同,就没有协调的必要,也就没有均衡的可能。而要有不同的存在,就必须宽容。因此,没有宽容便没有和谐,宽容是和谐之基础。
作为和谐社会基础的宽容,应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最主要的应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 容许不同的思想共存
英国的约翰·格雷(John Gray)在论述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时谈到:“自由主义总是有两张面孔。从一方面看,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形式的追求。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 不论格雷的理论主张倾向于哪一张面孔,勿庸置疑的是,宽容对哪一张面孔都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假设真有一种终极的理想生活方式存在,那么,对这种理想生活方式的探讨,必须容许各种思想,各种理论的共存。谁也没有理由宣称自己的理论是终极真理;谁也没有资格宣称自己的思想是至高境界。只有容许各种思想存在,在各种思想的交流中,在各种理论的碰撞中,人类才能逐渐探索出理想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假如人的理想生活方式是多元的,存在着不止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那就更应该容许探索各种生活方式的思想和理论共存。在第一种情况下,宽容的目标是共识,在第二种情况下,宽容的目标是共存。无论是共识还是共存,宽容都是必须的。
从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如果一个社会只容许一个思想,一个主义存在,而封杀所有其它思想和主义,像四人帮横行时期那样,除了极左思潮外,所有的思想、思潮和主张全都成了毒草,那样的社会绝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而只能是血淋淋的专制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起码的条件就是容许各种不同思想共存。
2、 容许不同的声音共鸣
表达自由,不仅仅有其深厚的人权基础,不仅仅有其广泛的社会功用,而且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中国人曾经经历过八个样板戏给八亿人民看了八年的黑暗时代。那时的中国,整个社会只充斥着一种声音,广大人民三缄其口,万马齐喑。那样的社会,不仅不可能是和谐社会,而且连起码的正常社会都算不上。和谐社会,首先是不同人的不同意愿的和谐,如果社会成员没有表达意愿的权利,缺乏表达意愿的渠道,那社会的和谐又如何能够达到呢?
3、 容许不同的利益共享
社会是由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组成的。阶层的不同,行业的不同,群体的不同以及各个人的不同必然产生利益的不同。如果只承认和保护部分阶层、部分群体的利益,而否定乃至剥夺部分群体、部分阶层的利益,那社会绝无和谐可言。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个带根本性的跨越。其跨越的根本性就在于:社会不再仅仅承认和保护部分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而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均能得到承认和保护。
4、 容许不同的力量共处
不同的人为了实现各自不同的利益或意愿,必然要结成不同的力量,组成不同的组织。如果仅仅承认不同利益的存在,仅仅容许不同意愿的表达,而不容许人们为实现利益或意愿而结成不同的力量,组成不同的组织,那不仅利益和意愿将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天外之物,而且不同利益和意愿的协调和平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要达到不同利益和意愿的和谐,首先必须容许不同社会力量和平共处。

二、平等——社会和谐的条件
和谐社会以宽容为基础。然而,一个社会如果仅仅宽容地容许不同思想、不同声音、不同利益和不同力量的存在,但不承认它们的地位、价值和机会平等,这个社会仍不可能成为和谐的社会。因为,和谐,是平等者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没有平等就没有和谐。平等是和谐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的平等,应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平等
中国人从西方引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然而,喊着这样的口号,面对近百年来的社会上种种不平等现象,中国人仍然熟视无睹,甚至还会觉得理所当然。“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是阶级斗争时期一部分中国人生活的真实写照。这些人不但丧失了政治权利,而且连最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就连他们的子女,其就业权,升学权,升职权乃至恋爱权,婚姻权等等都受到莫大的影响。在这种一部分人可以任意剥夺,肆意践踏另一部分人权利的社会中,有的只会是斗争的残忍、封杀的血腥,哪里能找到一丝半点和谐的影子!只有在任何人,不论其出身、种族(民族)、党派、职位如何,都拥有平等权利的社会中,只有在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允许被任意剥夺和肆意践踏的社会中,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体才能通过平等协商而构建出和谐来。
2、 各种思想学说的价值平等
主张各种思想学说的价值平等的理由有三:其一,任何人都不是神,因此任何人都不可能终极真理。宣称自己发明或自己信奉的思想学说是终极真理的人,不是疯子就是骗子。既然没有一种思想学说是终极真理,任何一种思想学说宣称自己的思想学说高人一等,就是不能成立的;其二,真理肯定不止一个,各种真理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统领和隶属的关系,而只能是价值平等的关系;其三,只有承认各种思想学说的价值平等,才有可能在各种价值平等的思想学说之间开展有效的辩论和争鸣,才能在公平的竞争中发现和发展真理。假如否认各种思想学说的价值平等,坚持一种思想学说高于其它思想学说,甚至统领其它思想学说,那必然会窒息竞争,阻断探索真理的道路。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只有承认和维护各种思想学说的价值平等,才能防止和避免一种思想学说打压乃至剿杀其它各种思想学说的悲剧重演;才能在各种思想学说公平竞争,平等辩论的基础上不断地发现和发展真理;才有可能通过平等协商而达成共识;即使一时达不成共识,承认各种思想学说的价值平等,也有利于各种思想学说的和平共处。因此,承认和维护各种思想学说的价值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3、 各种社会力量的地位平等
要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必须组成某种形式的组织:政党、社团、行会等等。形成社会力量的目的或是为了实现某些群体的利益,或是为了实现某些价值取向,甚至有可能仅仅是为了落实某些具体的策略主张。在多元社会中,没有一种社会力量能够同时实现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或/和多元主张。多元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和主张的实现,只能通过代表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协商妥协和公平竞争而达到。而协商的前提是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也要求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假如一种社会力量获得领导一切的地位,其它社会力量都必须听命于它,那各种社会力量就无法代表各自的社会利益和主张,各种社会利益和主张也就失去了实现的渠道和可能。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而只能是大一统的专制社会。
4、 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机会均等
社会不公是社会不和谐的主要根源之一。而机会不均等,应属于最大,最严重的社会不公之一。因此,要达致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机会均等。这里所说的机会均等,既包括经济领域的市场准入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机会均等以及资源共享的机会均等等等,更包括政治领域的政治参与的机会均等、政治表达的机会均等以及政治资源共享的机会均等等等。如果允许一部分人或部分团体比其它人或其它团体垄断更多的资源,享有更多的机会,必将产生社会不满,引起社会纷争。如此,则社会绝无和谐可言。
三、协商妥协——达致社会和谐的方法
和谐是各种不同达致协调、平衡的状态。因此,仅仅容许不同的存在,仅仅承认各种不同的平等地位,如果没有使各种不同达致协调、平衡的方法,则不但构不成和谐,甚至还会产生争斗和混乱。要达致和谐,就必须有一种能协调和平衡地位平等的各种不同的方法。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就是协商妥协。
协商妥协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它还是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1、虚心听取不同的意愿和主张的虚心精神;2、认真考虑不同的意愿和主张的理性精神;3、在努力说服别人的同时,也准备接纳别人的部分意见,修正自己的意见的宽容精神;以及4、对已经达成的妥协诚实遵守的诚信精神。没有这四种精神,协商妥协就不可能成功。因此,欲通过协商妥协达致社会和谐,必须首先培育这四种精神。
协商妥协的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各种不同的利益通过协商妥协达致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