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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7:01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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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一年一度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益,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防止一些地方和学校因片面追求升学率,采取各种手段限制部分学生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现象发生,现就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关于“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依法落实和保障每一个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权利。
  2. 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意愿,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做好初中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学生放弃中考和中途退学,或要求学生转校,或强迫学生报考某类学校,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3. 要全面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转变评价观念和评价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发展性的学校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用中考平均分和升学率给学校和学生排队的简单做法。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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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19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禁止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事前应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确定的绿线和审批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按高于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确保栽植植物的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辖各县县城、建制镇的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5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力度,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整治我市的“五乱”现象,根据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城乡清洁工程综合执法巡查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以市区为重点,适当向县(区)、乡镇延伸。
二、督查工作要求
(一)对全市各卫生责任(区)实行不间断巡回督查,对 “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及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和制度现象的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在督查中遇特殊情况,可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及时消除“五乱”现象;
(三)跟踪落实自治区督导组、市委、市政府和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洁办)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已下发整改通知的,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市清洁办进行警告并继续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其继续整改和作出书面检查。
(二)再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仍然不彻底的进行新闻曝光,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各经营门店和个体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和城市管理制度,出现“五乱”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符合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标准的,依法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整改过程中,责任单位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瞒报、谎报、缓报整改有关情况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