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6:11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137号《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王阳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城乡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市区内城建档案,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乡建设专业、档案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不断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建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城建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遵循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九)城乡规划、土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十一)城乡地理信息档案;
(十二)其他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档案,同时编制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对其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编制、整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原件,并保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印章齐全。重点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移交声像档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的主要档案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档案。
对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以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时限:
(一)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更改、报废、补测、补绘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应当在形成的一个月内移交;
(二)规划、勘察测绘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移交;
(三)规划审批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移交;
(四)用地审批档案, 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移交;
(五)新建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六)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或者较大规模维修后修改、补充的有关档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
(七)其它城建档案的移交时限,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与移交责任单位商定。
第二十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技术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发生机构并迁、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的,实施竣工的单位负责会同原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目录。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形成的城乡建设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设置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对损坏和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档案完好。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土地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1993〕845号文件的精神,由两部共同组成了“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自1993年11月开始了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经
各地和各有关部委考核初评,并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胡志勇等206名同志具备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准予注册并发给《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建设部、人事部将于近日内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考试大纲、考试规程和辅导教材也即将公开发行,今年底或明年初,将在全国范围内举行首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从而使我国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全面进入符合国际惯例的考试和注册制度。凡“房地产
估价师”资格的取得,必须按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否则,一律不予承认。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我国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国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
人员名单(共206人)
胡志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高千里 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张葆玲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
潘永兴 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
刘瑞华 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
刘静宜 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
李希福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李思忠 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王寿松 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卢炳哲 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
史贤英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
林凤秋 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
臧美华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
洪亚敏 北京经济学院
刘 岐 北京市房改办公室
季如进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冯长春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系
邬翊光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
阎旭东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
叶剑平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
孙仁先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柴 强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廖俊平 武汉城建学院
李秀恩 中房集团建银咨询公司
郑世晶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杨亚彪 中大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陈 玮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冯 俊 国家建设部
宋启林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 京 中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许远明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王 杜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局
王连印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
柳 杰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实业开发公司
刘同书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审计部
俞小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曾北川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黄朝晖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郑修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

李 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

忻鸿良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

陈玉华 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孙洪力 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张化中 国家物价局
张光远 国家物价局
石小抗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张 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杜 鸣 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家■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刘惠生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肖 云 天津市房产公司
赵树梅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分所
徐大章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
刘明刚 辽宁省大连市房地产管理所
孙 伟 辽宁省鞍山市房地产交易所
冯国柱 辽宁省铁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
关玉寰 辽宁省抚顺市房地产交易所
马德山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评估中心
孙连仲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交易所
李兆国 辽宁省丹东市房地产管理局
蔡之洲 辽宁省鞍山市统建办公室
叶 涛 辽宁省本溪市开发办公室
龙永春 辽宁省沈阳市房地产评估中心
金龙善 辽宁省抚顺市土地估价事务所
许怀云 内蒙古建设厅
梁永富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处
游和平 内蒙古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
王恭敏 内蒙古伊盟直属房管局
施金俊 河北省沧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宋全玲 河北省秦皇岛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臧荣华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处
白 明 河北省邯郸市房地产交易所
李永德 河北省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赵建波 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
史中兰 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局长安房管所
杜修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齐中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果端惠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房地产管理局
周有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郑伟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敦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房地产管理局
张珍德 黑龙江省阿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姜悦明 山东省建委房地产处
武桂花 山东省烟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
王慎祥 山东省滕州市房地产评估所
王信湘 山东省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
李 明 山东省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
袁崇吉 山东省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处
石 跃 山东省青岛市房产评估所
高有书 山东省潍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伊善成 山东省淄博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信义 山西省阳泉市房地产管理局
段福林 山西省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高 贵 山西省大同市房地产交易所
路文吉 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李明德 山西省朔州市房产管理交易所
裴金川 山西省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程殿壁 山西省雁北房管所
陈双泉 山西省大同市房产交易所
赵满堂 山西省榆次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李 健 山西省吕梁建设局价格评估所
彭启金 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局
戴建裕 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
谢兰捷 福建省三明市建设委员会
范朝霞 福建省漳州市房地产局
李贻景 福建省晋江市建设委员会
陈扬榕 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
刑献祥 江苏省镇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胡志刚 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顾建新 江苏省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
于凤兰 江苏省连云港市房地产管理局
汪 均 江苏省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
潘光亮 江苏省扬州市房产交易所
李 恒 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卜端良 浙江省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曹 驭 浙江省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桂如春 安徽省芜湖市房地产监理处
李景忠 安徽省毫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舒贻仁 安徽省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马传利 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交易所
周玉智 安徽省淮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袁俊山 安徽省蚌埠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陈肆■ 安徽省合肥市地价评估事务所
尚艾群 安徽省滁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许建民 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陆义炳 安徽省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刘少为 安徽省建设厅
罗祖清 湖北省十堰市房地产交易所
刘淦培 湖北省荆门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张法政 湖北省黄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周克生 湖北省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
雷仲■ 中南财经大学
尹恩平 湖南省长沙市房地局
吴有章 湖南省益阳市房地局
杨学政 湖南省常德市房地局
李加林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陈进兴 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
桂强芳 广东省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廖永鉴 广东省深圳市住宅局
金贻国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
张 鹰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市场处
徐隆赞 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
佟 捷 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余必龙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洪仕华 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谭华寿 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靳履桂 广西桂林市房产交易所
黄少丰 广西梧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 波 广西北海市信和咨询公司
李执勇 海南省建设厅
胡洪山 海南省建设厅房地产处
符瑞钊 海南省文昌县房地产管理所
刘承贵 四川省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
张尔富 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张能杰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李一兵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温德才 四川省自贡市房地产交易所
陈远富 四川省泸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郭昌河 四川省万县市房管处
周林仿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冯 骏 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处
陆进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房地产管理科
王学哲 甘肃省城建局
冯力民 甘肃省兰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
杨万开 甘肃省金昌市房产管理处
王其通 河南省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冯书勤 河南省建设厅
冯明新 河南省南阳地区计建委
何天榜 河南省平顶山市房地产交易所
姚凤城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经济研究会
栾国强 吉林省四平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苏振刚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
朱永坚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王继勉 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刘富生 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孟周济 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方幸 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刘长文 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张宗岐 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所
张宪周 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张宝菊 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罗时顺 江西省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
苏品德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委
郭宪德 全军房地产管理局
翟光明 全军房地产管理局
钟福元 海军房地产管理局
邓海乾 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王建中 全军房地产管理局
仇世发 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
张 纯 空军房地产管理局
王义方 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任■桦 上海市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办
陆振国 上海市闸北区房政科
殷友田 中房上海公司
桂国杰 中房上海公司
郑克宣 上海市房管局
陶孝汛 上海市房地产市场
吴娟娣 上海市静安区房管局
蒋如高 上海市土地局
谭企坤 上海市建委
杨国诚 上海市土地估价所
秦晓福 上海市土地费管理所



1994年4月20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和省政府十分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5号)等文件,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按照合法与合理、公正与透明、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审查制度、一次告知制度、期限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招商引资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认真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全面了解它的立法精神,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列为本机关中心组学习和“四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和乡镇领导干部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中,也要将行政许可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将通过以会代训和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的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许可法学习。市和各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特别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专门重点培训,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和熟练运用行政许可法。在对全市公安系统交警、消防等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和主动开展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一次全市行政许可实施人员的行政许可法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应离岗参加学习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对不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或者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所属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发表文章、讲话、播发公益广告、发放宣传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了解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要对现行有效的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规定的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不一致的文件,特别是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乱收费、乱年检、乱审验,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文件,要坚决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文件,要在2004年7月1日前修改完毕,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对公布废止的文件有关部门仍然继续执行的,以及没有法定依据和法定职能仍然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04〕7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时间,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和指导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机构、所需条件、许可数量、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定程序和期限、法定收费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标准等内容,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本机关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后实施,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市政府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委托行政许可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收费事项的备案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各级监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力度,发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和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实施经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依法应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费用。各级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和宣传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的经费应当及时提出预算,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核拨。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和省政府黑政发〔2004〕5号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关心这支队伍的成长和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再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他们参加1至2次业务培训,法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适应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对他们的政治、业务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能通过一定的形式参加必要的法律培训,并要严格执行持证执法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