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经营服务管理,提高涉外经营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凡具备为有组织接待来青的外国人(以下称境外宾客)提供旅游涉外经营服务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享有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单位(以下简称涉外定点单位)资格。
星级饭店直接享有涉外定点单位的资格。
第三条 青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以下简称涉外定点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宏观控制涉外定点单位的类别、规模、数量;
(二)负责涉外定点单位的考核、审批;
(三)组织涉外定点单位开展对外促销活动;
(四)对涉外定点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进行有关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涉外定点单位隶属的主管部门,须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涉外定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可以申请纳入涉外定点管理的范围:
(一)宾馆(含饭店、旅馆、酒店、公寓、渡假村等);
(二)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吧、菜馆、餐厅、冷热饮食部等);
(三)游览景点(含古迹、园林、名山、奇水、异洞、民俗场景等自然和人文景观);
(四)购物商店(含工业企业开办的商店);
(五)车、船公司(含车、船、艇队);
(六)文化娱乐和健身场所;
(七)其他可以实行定点的单位。
第六条 涉外定点单位的类别、规模、数量的确定,应当以本市经营发展情况和涉外经营服务条件及境外宾客的客源状况为依据。
第七条 涉外定点管理,必须坚持维护境外宾客、涉外定点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纳入涉外定点管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适用涉外经营服务需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适应涉外经营服务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有适应涉外经营服务需要的固定场所或者其他空间;
(四)有适应境外宾客需要的经营服务项目;
(五)有符合接待境外人员的安全、卫生措施、设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外定点单位的具体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要求纳入涉外定点管理的单位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管理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全合格凭证;
(三)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简要说明和经营服务场所的平面示图。
经营服务项目需要特殊准许的,应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凭证。
第十条 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涉外定点单位标准的,予以批准,并发给:
(一)批准涉外定点通知书;
(二)《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定点证书》;
(三)涉外定点单位标牌和其他标志。
对批准的涉外定点单位,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境外宾客接待单位,并由市外汇管理部门核发《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涉外定点单位要求退出涉外定点管理,应当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出登记。
第十二条 涉外定点单位需要变更原申请的经营服务范围时,可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变更登记通知书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涉外定点单位依法合理竞争,改进经济服务质量,吸引境外宾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涉外定点单位须在本单位入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涉外定点标牌;有关人员需要佩戴定点标志的,须按规定佩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允许,涉外定点单位对境外宾客的经营服务收费,必须收取外汇人民币,并按外汇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第十六条 涉外定点单位不得为贩毒吸毒、留娼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走私等活动提供条件;不得以给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境外宾客的陪同人员(导游、翻译、司机等)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境外客源;不得从事有损境外宾客利益和国家声誉的活动。
第十七条 境外宾客由涉外旅行社接待并安排的食、住、行、游、购、娱,必须安排在涉外定点单位。
境外宾客在本市进行讲学和文化、体育、学术交流及经济技术、经贸洽谈、友好往来等活动中,由接待单位安排食、住、行、游、购、娱的,接待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在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应负责安排到涉外定点单位。
第十八条 涉外旅行社和其他接待境外宾客的单位,可以与有关的涉外定点单位签订涉外接待与经营服务合作协议,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涉外定点单位在对境外宾客提供涉外经营服务时,须按规定填写《青岛市旅游涉外经营服务卡》,并由其单位负责人和境外宾客的导游或者领队签字后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按月汇集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查核。
第二十条 涉外定点单位可以收取定点服务费。
定点服务费收取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涉外定点管理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禁止境外宾客的陪同人员向涉外定点单位索取小费、回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外定点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实验检查和指导,帮助涉外定点单位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境外宾客对涉外定点单位经营服务方面的投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须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部门应予受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涉外定点管理中涉外经营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涉外定点单位降低规定的经营服务标准,致使涉外经营服务质量下降的,或给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境外宾客陪同人员回扣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向其介绍境外宾客、取消涉外定点单位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涉外定点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税收、物价、外汇管理、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境外宾客的陪同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安排境外宾客到非涉外定点单位食、住、行、游、购、娱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境外宾客的陪同人员向涉外定点单位索取小费、回扣的,按《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执行罚没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为有组织接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提供的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1日
荆门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年二月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进决策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能。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转交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第二条 政务督查的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上级领导同志和市委书记、市长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督查室会同办公室有关科(室)督查;副市长和其它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相关科(室)督查。
(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督查室会同办公室有关科(室)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科(室)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常委会议确定需市政府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职能分工交有关科(室)督查。
(三)日常文电的督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日常文电,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后,按其内容交有关科(室)督查;涉及全局的重要文电,督查室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授权后,会同有关科(室)督查。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查。按内容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督查室负责督办。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协作与配合
(一)市政府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归口办理的原则。督查室要发挥“统”的功能,对市政府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科(室)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狠抓落实。
(二)凡涉及办公室机关内部两个以上科(室)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领导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按期完成任务;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会议和重大政务活动,凡有督查落实任务的,组织会议活动的科(室)应及时通知督查室并相关科(室)列席或参加。
(四)凡涉及需督查落实的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文书科及时转督查室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市政府办公室需要督查的文电,除已明确由督查室办理的外,其他由文书科按职责分工交有关科(室)办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办公室主任具体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政务督查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要把政务督查工作作为工作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督查室主任和各科科长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工作反馈制度。总的要求是: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具体要求是:各科自办事项,一般应在一周内向交办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交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事项,半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对于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落实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交办领导对督查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应向交办领导说明原因。
(四)政务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各科(室)应每月将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办公室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由督查室汇总通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应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办公室内部各科(室)的督查职能,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意见,明确任务,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