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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08:43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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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日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
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盘活并有效管理提留、剥离及核销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留资产是指改制方案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的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提留相关费用所涉及的资产,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按规定提留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产权转让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纳入改制以及产权转让或法人主体消亡剩余的资产,包括剥离的土地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含职工宿舍)、各类债权以及其它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国有资产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在企事业单位的整体资产中予以核减销账处理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改制的历史成因和目前现状的原则,遵循统一划转和集中管理的原则,遵循积极稳妥和加快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七条 提留、剥离、核销的国有资产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后,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相应保障资金的支付,其他涉及原有职工的改制遗留问题仍由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提留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提留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为负债。
第九条 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管理:
(一)按照“给岗位不给钱”的原则,进入改制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人。原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将其变现为货币资金或界定特定的实物提留资产,统一交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改制企事业单位时,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分段计算”原则,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已经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由改制单位向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结算,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每半年集中核拨一次。职工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该资金仍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十条 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一)提留医疗费仍按照嘉委〔2000〕9号文件关于“原有本金不得动用”的规定执行。已经动用本金的,由改制单位补足。
(二)提留医疗费是实物资产的,经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依照规定,规范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按嘉政发〔2001〕112号和嘉政发〔2005〕8号文件规定标准移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职)人员按移交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基准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医疗费用不得在提留医疗费中列支,但可以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医疗费用。
提留的实物资产不能整体变现为货币资金的,允许逐步置换变现,以保证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的管理: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精简人员、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经原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划转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费。
第十二条 职工保障资产股权的管理:
市属改制企事业单位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属职工保障提留资产转化为投资的股权,没有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已经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视作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凡是按照拆迁、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租赁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遗留问题的,按照嘉政办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和收入管理的相关要求,相关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有关费用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第四章 剥离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剥离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并由市国资委统一协调,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十五条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划拨土地资产的清理收回和变现收益,扣除必要的规费后,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变现资金和经营管理收益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剥离的房屋建筑物资产,由改制企事业单位腾空后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允许整体出让的房产,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规定程序转让。
(二)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提出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按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办理房屋租用手续。既不付租金也不腾退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按市场同期同地段平均租金价格向占用者收取占用费。
第十七条 剥离的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保留行政划拨的土地,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需要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使用。
(三)条件许可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受让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即划拨改出让的),出让金扣减各项规费后的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行政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后的收益,由市财政返回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用于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及弥补职工保障资金的缺口。
第十八条 各类剥离债权的管理:
对剥离的各类债权,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履行债权人职责,积极组织催讨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款项,收回的债权款项归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所有。

第五章 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核销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对划入的核销资产,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分类、逐笔做好台账记录,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核销资产处置后的收益列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会计科目,扣除相关费用后,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主体消亡企业的土地和房屋等剩余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破产、解散企业的土地或房屋等剩余资产,由市国资委统一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非国有提留、剥离、核销资产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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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青海玉树地震灾害发生后,由于灾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和认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认真学习贯彻好这个《规范》,对于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素质,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较大的成效。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要求,以及中组部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组织人事工作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我部的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中央的要求和做好新时期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外经贸组织人事干部队伍,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必须切
实抓好《规范》的学习贯彻。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学好《规范》的各项规定,订出学习计划,保证学习的时间,力求做到熟知、牢记,深刻领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规范》。
二、《规范》对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作出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每一位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都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规范》查找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三、各单位要把《规范》的学习贯彻作为监督、考核、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和工作的重要依据,以《规范》为标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请各单位于11月底前将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书面报部(人事司),以后每半年检查一次。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为实现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组织人事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正无私,唯贤是举。
第一条 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条 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准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第四条 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准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五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自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条 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
工作。
第一条 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 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 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第四条 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党政机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全体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组织人事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范,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规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