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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执行《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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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执行《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执行《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2005年10月10日发布)


各有关高校:

在线发表科技论文,打破了传统出版物的概念,免去了传统的评审、修改、编辑、印刷等程序,给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以便及时发表成果和新观点,从而使新成果得到及时推广,科研创新思想得到及时交流。

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只要作者所投论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为学术范围内的讨论,有一定学术水平,且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可在一周内发表。但是,由于在线发表科技论文没有传统的评审过程,难免有极少数学术道德缺乏的人进入了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作者群,在线发表了一些学术水平不高、研究内容单薄,甚至是有一定抄袭行为的论文,给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及其他论文作者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我们在对部分论文进行后评审时,也发现有部分作者在线发表论文时,没有遵守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发表论文的学术要求,存在一些不正规的行为。

为此,我们制定了《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希望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发表论文的作者能以此自律,规范自己的科技论文写作和发表行为,重视学术道德水平的提高,共同维护中国科技论文在线良好的学术交流环境。

如发现有作者违反上述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时,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将在查实其不良行为的事实后,在网上发表声明,公开点名谴责,并取消其已在线发表的论文,收回刊载证明。同时将其列入有不良行为者名单,禁止其三年内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发表论文,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建议对其进行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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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工社团的指导与管理,保障化学工业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化工社团)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化学工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化工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社会是指经化工部批准成立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登记的化工行业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化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是化工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化工部行业指导司负责化工社团成立与撤销审核管理,归口管理和指导化工社团工作;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协助行业指导司对化工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化工部有关司局对相关化工社团进行业务指导;挂靠单位协助政府部门对所挂靠
的化工社团进行日常管理,挂靠单位由化工部与有关单位商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化工社团设立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性化工行业协会原则上按国家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中类或小类设立,小类以下的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需经过充分论证。按大类和中类设立的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同一行业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管理性协会和技术性协会原则上不按化工行业
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化工社团设立的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团体会员;
(二)参加社团的会员要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成立行业性协会其会员数应占该行业企事业单位总数的50%以上,产值应占全行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志的章程;
(四)有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正常的经费来源;
(五)有常设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化工社团设立的程序
(一)设立化工社团应在征得部业务归口司局同意后,向部行业指导司提出设立申请,经部行业指导司同意报请主管部长批准,组成筹备组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二)经过筹备,基本具备设立社团条件后,由筹备组向部行业指导司提出成立社团申请;
(三)申请成立社团,须向部行业指导司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部业务归日司局同意成立的意见;
(3)社团筹备情况报告;
(4)社团章程草案;
(5)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7)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
(8)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推荐材料;
(9)会员名册及拟任理事名单。
(四)上报材料经部行业指导司审查并报主管部长审批同意后,以化工部名义报请民政调查登记注册。
第八条 化工社团依法按照章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办公地址,须报部行业指导司审核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化工社团增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须报部行业指导司审核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化工社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终止,应依法向部行业指导司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二)按照社团章程并经正常程序决定而终止的;
(三)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四)分立或与其他社团合并;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十一条 部行业指导司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化工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社团章程规定产生;社团章程中还应对社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化工社团应该按期换届改选,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社团应在换届改选前两个月将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候选名单送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征求部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意见;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也可向社团推荐;社团理事长人选经协商后,由行
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报请主管部长审查。
第十四条 代表化工部参加挂靠在其他部门的社团并担任秘书长以上领域职务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事先商部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后,报主管部长审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原向化工社团推荐的理事或工作人员,因调动。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可以书面形式正式向社团提出调整建议,社团应尊重会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化工社团可根据自身的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向部行业指导司、人事教育司申请社团编制,经核准后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化工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的有关人员。一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化工社团领导及返聘工作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化工社团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国家发布社团财务管理制度之前暂参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化工社团专职工作人员。返聘人员待遇由社团理事会讨论决定。机关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化工社团换届改选及法定代表人离任前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社团换届改造时,应成立由会员代表组成的财务审查委员会,对社团财务收支报告进行审查。

第五章 外事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工社团可举办与本社团业务相符的国际性会议、研讨会、展览会,但须事先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商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同意,国际性会议、展览会须与有举办权的单位合办,事后应向部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化工协会联合会送交书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 化工社团可组织与本社团业务相符的出国考察。培训。首先需向部化工协会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联合会初审后送部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审批。考察需说明出访的必要性及背景情况,派出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等,并附有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
函。派出人员如有司局级干部和部机关正处级干部需加以说明;组织国外(境外)培训应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化工社团承接境外组织及外企设在中国的公司委托的咨询、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参加国际民间组织,事先需向部化工协会联合会、行业指导司、国际合作司和有关业务司局汇报,事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化工社团可根据章程吸收化工外商投资企业入会,由中方工作人员参加协会活动;外商控股企业不宜在社团中担任理事长、秘书长职务;可吸收港澳台地区化工同行为协会名誉会员。
第二十六条 化工社团在开展对外交流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对外保密规定。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化工社团,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化工社团,其中中央党员应编入挂靠单位的党组织,使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按照民政部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的要求,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协助行业指导司开展年检工作,化工社团应按照规定搞好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化工社团每年年初应向部行业指导司、化工协会联合会、业务指导司局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行业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部原发布的有关社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社团的规定不符的,一律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8年2月14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1年11月28日以粤知〔2011〕208号发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接收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转办、反馈、督办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接收、转交、反馈等工作机制,保证举报投诉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第一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接收程序

  第五条 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供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

  第六条 举报投诉应适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具有人身攻击或侮辱性的文字语言,举报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接收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

  (二)侵犯著作权;

  (三)侵犯专利权;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八条 接收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投诉事实;

  (三)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和管辖范围;

  (四)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但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存在的,应当接收。

  第九条 由其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应当接收。

  第十条 维权援助中心收到举报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及时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对下列举报投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专利侵权投诉的,告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投诉的,告知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举报投诉已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的,维权援助中心不予接收;

  (四)对于需要即时办理的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直接拨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举报投诉电话;

  (五)凡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六)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转交办理。

第二节 转办程序

  第十二条 维权援助中心在接收举报投诉之后,确认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职责的,应通过举报投诉业务处理系统发出《案件转办通知书》,将举报投诉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举报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将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举报投诉,由办公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必要时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

第三节 反馈程序

  第十四条 收到维权援助中心发出的《案件转办通知书》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投诉业务系统发出《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

  行政执法机关对维权援助中心转交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办结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维权援助中心发出书面《案件办结通知书》,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对于一般性的举报投诉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90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对于争议较大,情节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之日起120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应自移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同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要求,做好向司法机关备案等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维权援助中心移送的案件做出处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

  第十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办理时限为自案件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初步审核后需要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件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结果或案件处理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督办制度



  第十九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进行督办,具体工作由维权援助中心承办,并发出《案件督办通知书》:

  (一)办公会议办公室或上级机关确定交办的;

  (二)超越第十四条规定时限,未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情况的;

  (三)群众反响较为强烈,媒体监督曝光的;

  (四)维权援助中心认为应当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案件督办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承办部门的督办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材料或在收到《案件办结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继续督办或办结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统计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案件的举报投诉、接收以及办理情况,每月书面报告办公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维权援助中心对没有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办公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举报投诉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举报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不得向举报投诉对象通风报信。

  第二十五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除本人同意外,维权援助中心在宣传报道中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投诉及举报内容、各种软件、文件等不得私自拷贝、翻印、复制;不得泄露网络密码和用户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数据分析的内容结果。

  第二十七条 销毁有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要严格履行鉴定、审批、签字手续,要配有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章 举报投诉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可以向办公会议办公室建议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维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属于执法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办公会议办公室将情况上报给省政府,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办案人员涉及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的,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维权援助中心举报电话是12330;邮寄地址是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3栋二、三层,邮编510670.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由广东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粤整规办〔200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案件转办通知书》;《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案件办结通知书》;《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样式〕,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