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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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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26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投标活动,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使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分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六发〔2004〕14号、市编委六编〔2004〕2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场所。
  第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运行操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行为、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招标投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招标投标信息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现场和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评标专家库场内统一使用。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交易服务职能分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
  (三)规范操作。招投标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交易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确保进场交易的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四)集中监督。在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开发区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实行招标,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民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除发包方进场交易费。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场组织招投标各项活动。
  第七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条件、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受理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办理投标报名,提供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入围随机抽取服务,提供招标投标场地,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工商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三章 国土资源交易

  第十条 国土资源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十一条 金安、裕安、六安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土资源出让计划、制定国土资源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负责审查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确定底价及增价幅度,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主持召开招标、拍卖、挂牌现场会议,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交易活动,承办国土资源进场交易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在招投标中心场内发布国土资源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出让结果公告;发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报名、挂牌结果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为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建设、审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出让人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国土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四章 产权交易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市属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审查,产权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国有资产占有方、授权经营人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办理产权交接工作,依据产权交易资料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国有(集体)产权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和服务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在市招投标中心和有关网站、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交易,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将成交结果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转让方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未列入但超过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
  (三)政府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审核年度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支付采购资金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告,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作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财政、工商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采购方可同步委托公证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第六章 招投标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收集、审核、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行为。各类招投标项目除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应及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电子屏、公告栏和相关网站发布。
  第二十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及投标人入围随机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建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应进未进、场外交易和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中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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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部门主要的职责即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劳动纠纷是公司需要面对的重要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本文将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就怎样减少和控制人事部门劳动法律风险的发生加以分析,其中主要的问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公示方法
1、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公司执行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一个完善详细的制度,可以保证员工在违反相应的规定以及工作不能有效达到要求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须注意不能超过工资的20%。同时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案例】王建华诉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中,新海宜公司诉称其业务员王建华在安徽市场期间因为工作能力差,与安徽移动公司产生工作上的不愉快,使得安徽移动对其工作表现很失望,投诉至新海宜公司,要求公司终止王建华的业务联络职能,否则不与新海宜合作。新海宜考虑到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为王建华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诉讼中由于新海宜不能提供相应的公示规章制度,只能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及违法扣除的岗位考核(具体案情可参考案号:2012苏中民终字第1860号)。
2、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一: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二: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乙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三: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参加人员签到。
公示方法四:发放员工手册时做好员工签收记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每一个实务案例所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关系到相关诉讼请求能否直接排除,对于过了时效的请求,是第一步需要清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劳动法》 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的第一款即指诉讼时效一年。
【参考案例】:苏园劳仲案字[2012]第1031号
(三)关于法定假期的规定
1、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国家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比法定婚龄晚3年,也就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属于晚婚。晚婚晚育待遇,男女各自计算。 晚育,是指女年满二十四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晚婚晚育享受的待遇:(1) 婚假延长十天,即婚假可达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2) 晚育的,产假延长30天,按照新规定,晚育产假可达12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加班费
 加班费的规定和支付是每一个制造业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怎么样去减少这部分费用的支出,能否有效地避免,首先需要详细的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前水库及流域范围的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岱岳区政府应当将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逐步加大投入,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黄前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调度、协调、监督保护区水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水利、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派驻工作人员到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工作。


涉及泰山管委管理范围的,由泰山管委负责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乱开发、乱建设、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保护区划分


第六条 黄前水库流域内的大津口、黄前、下港等乡镇行政区域为水源保护区,按以下规定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黄前水库兴利水位线(209.00米)以下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向水坡范围以内的汇水范围。具体范围为:自大坝起东经芦山、杨山、东野坡、北山、麦黄山、长城岭、馍馍顶、窝角山等山头连线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


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工业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


(四)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和经过的,应事先征得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


(六)小城镇、集中居住点、旅游项目和设施(包括景区景点、疗养、度假等项目,下同)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供水和保护水源以外的工程项目; 


(三)在水库水面游泳、洗澡,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设置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进行网箱养鱼; 


(五)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鱼、钓鱼;


(六)直接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


(七)其他直接或间接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评价要求: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加工堆放场所;


(四)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等养殖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


(五)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三级保护区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的评价要求,禁止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


第十一条  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定进行,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市环保等部门,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对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关闭、拆除、搬迁等。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水利、农业、林业、泰山管委、岱岳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严格控制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规模,限制房地产开发,相对集中规划建设农村居住点,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


保护区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参与涉及保护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岱岳区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保护区内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手续。
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建设、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在审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时,必须查看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工商等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时,应查看该项目的环保审批情况,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区规划及本办法规定,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审查后,报市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凭规划手续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地规划分局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在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内的,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超过排放总量的,削减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有污染的新上工业等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上旅游等其他项目必须达到零排放。


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经过市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除农民住宅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规划、环保等批准文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由岱岳区政府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凡涉及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

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九条  市环保部门组织编制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农业面源、工业和服务业等污染,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各单位应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按排污许可限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放污水。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先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建设或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给予停业、关闭、搬迁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项目和设施、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养殖场等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小型餐饮点、养殖场、加工厂等不得直接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指导采取适用的新技术,进行沉淀或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堆放、填埋,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应定期上门收集、运送、集中处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处置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市环保、黄前水库管理单位、自来水经营单位等应建立水质预警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污染,并及时通知市环保部门、自来水经营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岱岳区政府应组织黄前水库管理单位等加大对水库水体水质防治和保护的投入,负责做好水库防汛、大坝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水库及水体安全。


第二十五条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处理破坏和污染水库水体的行为,负责在一级保护区周围架设防护隔离网,及时疏浚库底淤泥、清理沉积物,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防治水库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供应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设沟渠、排水管或沉淀池等,将水库及上游周边单位直接排放的污水引入水库下游,杜绝污水直接进入水库。


第二十六条  岱岳区政府应把保护区的生态农业作为重点进行扶持,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推广清洁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设以林为主的绿色生态农业。大力进行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植树造林、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应采取区中园等方式,由所在地政府在其开发区中划定相应园区,安置保护区内搬迁、新上、招商引资等项目,并合理界定利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组织技术机构定期对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免费进行土壤测试分析,对施肥和用药品种、用量、时间、方式等进行科学指导,推广科学的耕作、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发展基金,每年从黄前水库水资源费、财政投入、受益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集。基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补助;


(二)对农民使用有机肥料、无磷洗涤剂、低毒农药给予补贴;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四)应急水污染事故处理;


(五)其他涉及水源地保护的事项。


第三十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每年的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责任制,保护区内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水源保护责任。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岱岳区、泰山管委、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会同市人事及相关部门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依托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机构和群众,建立保护管理网络,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形成水源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各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巡查,监督保护治理措施的落实,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排污、开发建设、经营使用高毒农药和有磷洗涤剂、乱倒垃圾、乱倒医疗废物等行为,分别由派驻的相关部门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严重污染水源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保护区内的主要河道、重点污染点源以及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


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定期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督,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自来水、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测制度,不得供应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监测情况对水库进行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自来水经营单位应有计划地采用新的水处理技术,对原水进行专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管理。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各项保护治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第35号令《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