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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21:50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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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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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对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中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及其随行眷属(以下通称外方人员)应当持批准证件和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缴验证件,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或暂住证等。申报手续完备者,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办好有关证件。外方人员遗失居留证或暂住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允许重新申请补办。
  第三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任职或就业的常驻外国人及其外籍眷属,应于入境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本人护照、简历、健康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及两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居留一年以上的发给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要求处长居留或变更身份、工作单位和住址等情况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前10日或变更10日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处长或变更手续。三资企业和境外驻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外事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任职的港澳人员、华侨(包括随行眷属),应于抵达后10日内,持有关单位介绍信、聘任证书影印件、本人护照或证件、简历和健康证明及两张近期2寸半正面免冠照片,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以上,需在当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者必须申请办理暂住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可偕在父母的证件上,不单独发证。因工作需要延长居住或要求变更住址等暂住项目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满或变更前10日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任职期满或中途停职离绍出境者,应于离开前3日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五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中任职的台湾居民,需居留3个月以上的,在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的同时,可以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暂信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留的,须在有效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临时到三资企业工作并住宿的外方人员,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单位或本人持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的生活办公用房除租用涉外宾馆饭店外,在绍建造、购买、租赁用房等,须报当地政府外事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八条 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应切实负责外方人员的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各单位的外管联络员要发挥作用,及时传递信息,反映情况。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努力为之提供方便。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的外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指派外事民警经常进行检查,实施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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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一月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在平衡的基础上便利本议定书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的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巴基斯坦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达到各项商品所列的金额。巴基斯坦政府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如有必要,两国政府主管当局将签发上述附表所列货物和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进口的商品,都应在本国使用或消费,未经出口方的同意,不得转口。

  第五条 本议定书项下的交易应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计价,质量和规格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第六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及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将根据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规定,以离岸价格条款或者成本加运费价格条款计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应相互以对方的户名,开立一个以美元为记帐货币的特别美元帐户,分别称为“巴基斯坦第十号特别美元帐户”和“中国第十号特别美元帐户”。上述帐户应保持进出口平衡,摆动额为二百五十万美元,年息2%。该特别帐户余额超过二百五十万美元摆动额时,其超额部分,将根据双方上述银行商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当帐面余额超过上述摆动额时,逆差一方可暂时放慢进口,顺差一方应采取步骤加速进口,以便使差额减少到最小限度。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如帐面出现余额,则此余额应由顺差一方通过进口附表中所列的商品予以结清,但如期满后六个月仍有余额,则应由债务一方以可兑换的美元或其它双方可以接受的可兑换货币予以结清。

  第九条 对以美元为记账单位的币值将按下述办法保值:
  本协定项下记账美元的币值应以中国银行总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总行同意的由路透社公布的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纽约市场的瑞士法郎、西德马克和法国法郎对美元当日收盘买卖中间价的算术平均汇率来确定。
  所确定的算术平均汇率应作为调整之用的基数。上述银行应于缔约一方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将余额进行兑换之日检查算术平均汇率。如该算术平均汇率与基数发生差额超过2%时,两行将按照上述所定美元价值实际变动比例对余额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将商定为执行本议定书的银行技术细则。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代表将不定期地举行会晤,以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的附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在伊斯兰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润 生           伊斯哈尔·哈克
   (签字)             (签字)

吉林省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审批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审批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人字(2001)37号



根据《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启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为此,制定如下审批办法。
一、审批范围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国内计算机网络及国际互联网络等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乡镇、“三资”、民营、个体企业、外省外商驻我省机构,下同),都必须经过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审批权限
根据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及招聘范围,在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应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一)驻长省属企事业单位(含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各类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外商驻吉林省机构)的招聘启事;
(二)省外单位(含省外在吉林省内的办事机构)在吉林省区域内公开招聘的启事;
(三)省内跨地区招聘或拟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刊播的招聘启事;
(四)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体刊播的招聘启事。
省直、中直驻省内各市、州(不含省会城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区域内招聘人才,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省会城市的中直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启事,可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也可到长春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招聘启事,可在省及省内各市、州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上刊播。
三、审批内容
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启事,须事先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批件,企业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拟刊播的人才招聘启事(原文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待遇等。
四、审批程序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其理由。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应在启事原文上签署意见,加盖审批专用章,并向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提供批准文号。新闻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刊播时,须同时刊播批准文号。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新闻单位及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更改广告原文内容。
五、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人才招聘启事审批的管理。新闻单位和其他传播媒介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不准刊登或播发。对由于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或故意推拖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和未经批准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的新闻单位和其他传播媒介,要按《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发布人才招聘启事批准书(式样)(略)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