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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6:06:00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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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07/13
  【实施日期】1992/07/13
  【内容分类】农业
  【发布文号】
  【备  注】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汇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组《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及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视察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学习、宣传,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综合开发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有些地方仍然突出,滥开草场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农业综合开发缺乏总体规划,不利于农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生态平衡,不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必须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管理农业的观念淡薄,是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原因。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到,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上一个新台阶,必须转变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要把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列入“二 五”普法规划。加强各族干部的法律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把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对执法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好。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法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法律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组织清理近几年颁布施行的各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完善的要修订完善,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强调顾全大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坚决克服扯皮、推诿等不负责任的现象,下决心解决土地、草场纠纷,切实改变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状况。
三、依法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快组织研究,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拿出切实可行的综合开发总体规划。认真解决好改造中低产田与开荒、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开荒应以水定地,禁止种旱田,有夹荒地、撂荒地的地方首先重点开发夹荒地、撂荒地,做好生荒地的开发。保护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和冬春牧场,禁止毁林开荒。要实行土地综合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应发展草地农业系统。对于确定用于畜牧业的开发土地,应保证用于畜牧业,把开发与牧民定居、建立人工饲草、饲料基地有机结合起来。开发中要注意稳定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族农牧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对乱占耕地、滥垦草场、毁林开荒、滥伐森林、滥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该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该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
五、加强法律监督,搞好执法检查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的监督检查。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要着眼于改革开放新形势,积极主动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服务。要把执法检查放在重要位置,法律实施中,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措施和作法,都要积极支持,反之,就要督促纠正。对于严重阻碍改革开放而又久拖不决的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限期处理,对于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由人大常委会罢免的,可以依法罢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适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废止那些阻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法规条款,补充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内容,同时,要掌握立法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加快立法和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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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2013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严禁报刊摊派发行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刊摊派发行行为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加重了基层和群众负担,影响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要从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重要党报党刊征订发行,严格限定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种类和范围,严格执行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坚决查处各类摊派发行和变相摊派发行行为,坚决防止突破限额标准、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采编人员和发行人员两分开的规定,严禁混岗,严禁给采编人员下达报刊发行任务;严禁报刊记者站从事报刊发行活动;严禁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公费旅游、出国考察等方法开展报刊发行;严禁采取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违法违规手段发行报刊。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报刊发行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报刊发行工作机制。
  四、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刊经营活动与部门权利分离的要求,不得要求报刊发行“稳中有升”;不得利用部门职权采取发文件、发通知、下指标、扣发工资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采取打电话、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发行报刊;不得搞“搭车发行”、“人情订阅”、“关系订阅”等其他方式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便利要求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不得将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单位管理职责,规范所属报刊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要主动联合纪检、监察(纠风)、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报刊发行工作开展检查。对报刊摊派发行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撤销报号刊号的一律撤销报号刊号。
  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坚决纠正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要通过实施群防群治,为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营造有利环境。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29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工程质量,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项目法人负责对其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水电)厅(局)、项目法人负责对其省
(区、市)内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负责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计委负责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及项目要在完成后1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
  第六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后,可报请省级验收。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用电同价。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八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
造的文件、通知和规定;
  3.各省(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省(区、市)
物价局(委员会)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3.各县(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对各县农网改造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乡镇电管站改革情况报告;
  3.全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
  第十五条 各级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完成情况的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或项目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农网改造项目法人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