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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7:53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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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2〕30号


《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地方财力的优化配置,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监察、审计、计划(物价)等部门依法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六)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等其他收入(以下统称其他收入),列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纳入政府宏观调控、部门预算和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确需设立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市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实行票款分离,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进行管理。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帐外设帐、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部门预算和单位收支计划,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需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费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工程资金需要核拨资金。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缴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外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对违规支出的,财政部门不得拨款。
  第十八条 上缴与下拨的收费分成部分,由单位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资金划转通知书,由财政部门代理划转。
  
  第四章 财政专户和单位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应当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由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不设结算户,资金收支直接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未实行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户,用于单位的日常核算,包括接纳财政预算内外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开设和变更银行帐户,必须持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 收支计划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备案,并及时批复各部门和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单独编制,并根据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
会计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汇总编制预算外收支决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时必须亮证收费,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部门和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或者其他预算外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票据。使用违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条 票据购领实行“凭证购领,限量发放,核旧换新,定期结报”的管理办法。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办人员的《会计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购领票据。票据一次购领数量不超出一个月用量,结报和核销在再次购领或终结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票据管理,对部门和单位使用、保管票据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及使用的日常稽核制度,及时通报管理和检查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费标准的 审核工作,查处乱收费行为。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预算外资金收支 管理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2年11月 1日起施行。原丽水地区行署《关于印发丽水地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丽署〔19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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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
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1997年7月30日
【内容摘要】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征、原因、预防对策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殊性,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

(二)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关联性,

(三)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对市场经济行使调控职能的部门成为犯罪的热点。

(四)大多数职务犯罪都属于智能犯罪。

三、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而形成腐败的权力观

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异化、滥用,核心是以权谋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的私有化。权力成为涉案人员手中谋取私利的工具,异化成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权力私有化其结果必然导致以权敛财,权钱交易。二是权力的专制化。权力失去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故人们在设置权力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对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权力走向独裁专制。

(二)领导干部抗腐败能力不高

领导干部的素质问题,好比内因,在马克思哲学中我们学到,单单在外因的作用下,没有内因的响应,是不会导致质变的。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人大监督、纪检监察制度、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使监督难以到位,制度形同虚设,监督乏力,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四)外界的利益诱惑

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五)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有的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就是典型的侥幸心理。其实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

四、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当竞争,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完善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很多情况下是钻政策法规的空子,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严格执法,防止职务犯罪的人逍遥法外。还要排除干扰,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往往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对确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二)、内因预防,强化素质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