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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6:50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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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3]8号

1993-01-0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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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历史上积累的城镇就业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近十年来陆续成长起来的劳动力也大部分得到安排。这对帮助人民群众克服困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解决就业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特别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劳动力需求减少,待业队伍正在不断扩大,就业问题再次突出,不少地区已经压力很大。因此,必须继续努力做好就业工作,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待业人员,保证
大局稳定和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仍然贯彻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更多的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广开就业
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要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积极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集体企业,并加以扶持和指导;提倡更多地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创办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引导现有的集体企业创造条件,开辟新的门路,扩大经营规模,吸收更多的人员就业;鼓励
城镇待业人员就近到农村乡镇企业中就业。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要在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帮助的同时,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增加从业人员。
要积极研究探索并努力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人民群众需要的社会服务性事业,动员和组织更多的待业人员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还要积极开拓渠道,搞好组织管理,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扩大对外劳务输出。
二、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扩大就业安置。劳动服务公司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创办起来的,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社会经济组织,是城镇扩大就业安置的一条重要渠道。要鼓励它们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通过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吸收安置
更多的待业人员。同时通过清理整顿,加强教育管理和指导帮助,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作用。
根据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因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不宜再称公司,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机构设置和名称。该机构要继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劳动行政部门领
导下并受其委托,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公司。
三、实行扶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目前,扩大就业安置面临的困难很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适当照顾的政策加以扶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过去行之有效的扩大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要继续实行,并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加以改进、完善和作必要的补充,以利于切实做好就业
工作。
对积极安置待业人员的城镇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安置待业人员任务较重,确有困难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政、税务、银行、物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在资金、税收、物资、场地等方面制定政策,作出规定,给予支持和照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任务安排好就业经费,任务
重、压力大的地区还应增拨一些。对就业经费,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银行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扩大就业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还可试行建立就业基金制度。
四、扩大就业训练规模,提高待业人员素质。为帮助待业人员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应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动员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通过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和私人办的职业训练班,扩大就业前培训的规模,并适当增
加培训内容和延长培训时间。应指导各类职业学校,安排教学时结合就业工作统筹规划,专业设置服从社会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
五、加强待业人员管理,搞好劳动就业服务。要改进和健全待业人员登记制度,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状况和动态;充分发挥劳务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各种形式促进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与传播,通过职业介绍所等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就业咨询等。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的待业人员,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对生活处境艰难的待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要根据条件和可能尽量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待业职工及时提供待业救济。
要针对待业人员思想状况,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对于一部分人员存在的单纯依赖国家安排就业的传统观念,重国营、轻集体、不愿干个体的就业意识,以及期望过高的择业倾
向,也要进行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应结合深化改革积极研究摸索,通过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合理调节社会劳动力流向,逐步扭转目前就业难与某些行业、工种招工难并存的局面。
六、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减轻城镇就业压力。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根本办法是切实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不得自行突破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级领导必须认真抓好这项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已经成长起来的劳动力,应当看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同农业
本身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要同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镇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此必须加以合理控制和积极疏导。要首先保证农业有足够数量和必要素质的劳动力,使农业生产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要引导他们“离土不离乡”,因地制宜
地发展林牧副渔业,沿着正确方向办好乡镇企业,开展多种服务业,搞好农村建设,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消化和转移。防止出现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找活干的局面。
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和搞好宣传教育,实行有效控制,严格管理。确定一个时期内城市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规划,由劳动部门本着从严的精神负责统一审批,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单位用工的监督检查。对现有计划外用工,要
按照国家政策做好清退工作,重点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使他们尽早返回农村劳动。
要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对自行规定政策或放宽条件、扩大“农转非”范围的,要抓紧进行清理整顿。
七、挖掘企业潜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由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搞好内部劳动组织,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扩大生产服务领域等,千方百计加以妥善安置。生产经营很困难的企业,要适应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进行企业间的联合或并转,尽量减少关停。对关停企业及撤销公司的人员,应采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对一时难以安置的,发给适当的工资或生活费保障基本生活。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
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注意合理组织劳动力调配,及时搞好行业、企业之间的劳动力余缺调剂,并指导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包括转业训练的工作。
八、加强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劳动就业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必须从大局着眼妥善处理,决不可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把控制待业率作为一件大
事,切实办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搞好实施方案,做到统筹安排、精心指导、抓紧落实,并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总结交流经验;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为扩大就业创造条件,解决好就业安置中的问题。各级劳动
部门应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劳动部要定期将全国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国务院。



1990年4月27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重大项目的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审范围
  在我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
  二、联审原则
  联办项目的审批坚持“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发放《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办通知书》,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及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及时办理。各部门要在联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
  三、联审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办审批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后,对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应及时抄告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意见、环境保护意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接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2.项目法人申报材料齐全向市环保局提出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市环保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3.项目法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并报省或国务院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应跟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4.项目法人向市建委提出选址申请,市建委应及时抄告市文化局,市文化局进行文物勘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文物保护手续。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5.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投资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市水利局审查。市水利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作出批复。6.项目法人凭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到市建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建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7.漯河供电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提出公共服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8.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他资料齐全,向市建委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市建委应及时抄告以下单位,并督促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1)市人防办:人防结建、易地建设审批手续;(2)市地震办:抗震设防标准;(3)市公安局:消防手续;(4)市林业园艺局: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审核;(5)市发展改革委:招标审核手续;(6)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上单位应及时将办结资料抄送市建委。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项目法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建委提出审查申请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手续。10.按照有关规定,市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投标备案。11.项目法人资料齐全,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市建委应及时抄告以下单位,同时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1)市散装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手续;(2)市墙改办:墙改基金手续。以上单位应及时将办结资料抄送市建委。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企业登记联办审批程序
  1.市工商局受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登记,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工商局依据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3.申请人材料齐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机构代码手续,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登记手续。
  四、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我市县区投资的项目,所涉及申请事项属于县区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所属县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办通知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办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