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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2:31:04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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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政办〔2002〕35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工作职责

1、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派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直接领导,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驻在地区的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大企业代表处、外资企业及当地企业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千方百计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向我市聚集;积极为我市与驻在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协助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在地区组织各类经贸活动。

(2)搞好信息和外宣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驻在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举措,向市内企业提供招商引资、市场行情、产品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在当地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优势及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淮安的知名度。

(3)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我市与驻在地区在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我市企业在驻在地区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在当地打工、学习等人员及淮安籍人士搞好服务。

(4)搞好接待服务工作。积极做好市领导、有关部门、企业到驻在地区活动的联络、接待、服务工作。

(5)完成市委、市政府及驻地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各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本职工作。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问题由办事处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汇报。内部要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办事处实行全天值班制,主任离岗必须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后必须安排好值班人员,确保不断岗和联系畅通。

4、办事处每年7月份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年终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初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年终对办事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平时可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机构编制

5、办事处为全民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市编委文件规定为准,不得超编。如需增编,由办事处申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编委批准。如需聘用临时人员,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并备案。

6、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置,由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7、办事处下属经济实体必须为独立法人,在人员、财务上与办事处彻底脱钩。

三、人事管理

8、各办事处设主任1名,原则上配备副主任1名。

9、办事处正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下属机构的干部由办事处聘任,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10、办事处正职保持相对稳定,副职要进行轮岗。市政府办公室可选派办公室同志到办事处任职或挂职锻炼。

11、办事处在编人员的调进调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保管。

四、财务管理

12、办事处的财务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现金会计和总帐会计分开,建立帐册,及时记帐,规范做帐,实行一支笔审批,每张发票都要有经办人、批准人签字。严格收支管理,节约费用支出,不得乱收乱支、另设小金库,杜绝收支不记帐、帐务不清及帐外帐等现象。

13、办事处可收取入住人员的食宿费(在市政府办公室核定的标准内)、房屋出租费、各类中介服务费、赞助费,收入必须入帐,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对招商引资的奖励费,按市委、市政府淮发〔2000〕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办事处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严禁用办事处经费炒股、炒期货。

14、办事处每年末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向市政府办公室缴纳驻外办事处发展资金,有的办事处可缴纳定额管理费。

15、办事处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年末报送财务预决算表,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末对办事处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对办事处主任实行离任审计制。

五、工资福利

16、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特区及消费水平较高城市的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上浮,上浮部分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17、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档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参照公务员条例予以辞退。

18、办事处人员的奖金、福利等根据工作业绩及收支盈余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核批后在办事处经费中列支发放,上不封顶。

六、资产管理

19、办事处所有资产都要登记入帐,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对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处理。
七、党务工作

20、有3名以上党员的办事处设立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和所在地党委双重领导。设立党支部的办事处要开展正常的支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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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自今年1月10日《解放日报》第2版刊登了题为《版面费歪风愈演愈烈》的文章以来,各类媒体有关版面费的争论便再次展开,成为今年中国学术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热点现象。有学者指出:版面费问题是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畸形产物,如果不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单凭一个禁令是难以刹住收取版面费的歪风的。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诚然,版面费的歪风与目前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版面费就是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直接产物。然而,如果凭此就认为不改变学术评价机制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则未免有些武断。事实上,导致版面费在我国学术界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固然是其中之一,但其他因素也不容忽视。而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治的理念也已日渐深入人心的宏观背景下,法制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原因尤其不容忽视。改变版面费的歪风显然更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寻找应因之策。
首先,从执法方面来看,执法不严是纵容版面费日益蔓延的一种重要原因。事实上,对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的。然而实践中,这些禁止性规定与惩处措施却并未被学术期刊的监管者所严格执行。而恰恰正是这一执法上的失力,向违法收费的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传达了违法也可以不受处罚的错误信息,以致进一步鼓励和刺激了其办刊收费的违法行为,并招致了众多学术刊物收费行为的“跟风式”出现。从这一点上来说,假如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则即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能够及时刹住甚或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其次,从守法方面来看,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日益蔓延,与一些学术刊物不自觉守法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理说,在我国现有法规与规章已经明文禁止办刊收费的情况下,任何学术刊物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偏偏有个别学术刊物借口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厉的惩治,因而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认真守法的学术刊物的守法成本的相对增加,从而刺激更多学术刊物涌入了办刊收费的行列中来。就此而言,如果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都能够自觉守法并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则纵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不难刹住版面费的歪风。
总之,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未必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只要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而我们广大学术期刊的编辑者也能够自觉守法;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不严格执法,而相关的守法者也不自觉守法,则即便是改革了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而建立了新的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恐怕也依旧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作者邮箱:shangujushi@sina.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7〕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精神,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奖励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无偿补助、有偿支持和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引导企业、社会、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奖励资金根据科技创新项目性质和科技创新成果情况,实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支持方式,科技成果奖励以无偿为主。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实行有偿支持,并引入市场规则和绩效评价。
引导奖励资金按不同投入方式分列若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科技发展需要增设或取消。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设立融资平台,将财政、金融等资金捆绑使用,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发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指南发布、网上受理、成果论证、立项初审、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以及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和进行资金运行管理,会同科技部门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引导奖励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四)本项资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五)资金的存款利息;
(六)其他。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引导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大专项;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人才培养;
(四)公共条件平台建设;
(五)科技人员奖励。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和科技创新技术标准,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素质,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有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引导奖励资金。

第九条支持对象。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具有一定成熟性,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其他应予以支持和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申请条件和项目指南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集中受理申报单位的材料,按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申报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项目及产品认定文件;
(二)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批文及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确认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按照企业类型和项目特点,引导奖励资金投入方式包括拨款、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委托贷款和奖励。

(一)拨款。重大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重点实验室、重大中试基地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补助;开发前景好、急需启动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可采用拨款扶持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技术起点高、市场条件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包括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扶持方式。

(三)贷款贴息。取得银行贷款或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扶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包括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银行贷入资金,可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四)委托贷款。预期效益好、投资风险小的科技创新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采取贷款的办法给予扶持。委托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30%收取资金使用费。

(五)奖励。科技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和产学研结合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十三条接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建立预决算制度,严格项目核算。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好项目鉴定、验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预决算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按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对获得的资本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使用。

第十五条引导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对资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入的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回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项目推荐、实施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期归还。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资金使用单位,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主题词:科技奖励资金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