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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39:38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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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3]24号

2003-03-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表彰了500名全国“巾帼建功”标兵、200个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1000个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妇联同时授予被表彰的“巾帼建功”标兵中的50名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授予被表彰的“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示范岗”中的30个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在上述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中,税务系统梁月洁等8人被授予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等9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等110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梁月洁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等7个单位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总局“1+3”的总体工作思路,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推动了税收各项工作的发展,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在广大税务干部队伍中,妇女干部、职工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她们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爱岗敬业、奋发进取,积极投身税收事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展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此次受到表彰的妇女集体和个人,正是她们中间的突出代表,也是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丰硕成果的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妇女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学习她们热爱税收,自立自强,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学习她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崇高品质;学习她们公而忘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学习她们谦虚谨慎,脚踏实地,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在全系统努力营造崇尚先进、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事迹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培育税务干部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服务精神,为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不断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1.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单
2.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单
3.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名单
4.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手”名单
5.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单




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八日

附件1: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单
梁月洁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吴洁
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处长、经济师

张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干部

李长玉
吉林省白城市国家税务局一科科长

毛跃兰
湖南省新化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中华
湖南省慈利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冯桂丽
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姚红
陕西省杨凌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




附件2: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处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大东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3: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名单

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管理二科
重庆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栾城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河北省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河北省盐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兴和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一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
辽宁省本溪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科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南关分局新春税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南关分局
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金税工作室
吉林省白城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鹤岗市国家税务局向阳分局办税厅
上海市税务局闵行区分局莘庄税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邺分局综合科
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海陵分局计划征收所
江苏省丹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江苏省通州市国家税务局金沙管理分局综合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直属税务所
浙江省苍南县国家税务局龙港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地方税务局大征管局办税厅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浙江省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福全征管局
浙江省松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
福建省永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上杭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福建省永定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征收股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征收三科
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科
福建省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武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江西省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
江西省广丰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江西省彭泽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东乡县地方税务局办税中心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鹰潭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巾帼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企业管理局办税服务大厅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地方税务局金陵寺征收分局
山东省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诸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安丘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日照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西湖分局
山东省莒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场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乐陵市国家税务局郭家女子分局
山东省沾化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成武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阳新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南省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湖南省津市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湖南省桃江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苏仙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冷水滩区局第三征收分局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福永税务所征收组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顺德市地方税务局杏坛分局征收管理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征管分局计征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宾阳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合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国家税务局铝城征收分局营业厅
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
海南省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海南省昌江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南坪税务所
重庆市巴南区地方税务局计会科
重庆市合川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重庆市永川市国家税务征收税务所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四川省雅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四川省什邡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岳池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
陕西省安康市地方税务局汉滨分局
陕西省定边县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陇南地区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关二分局
青海省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东分局办税服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地方税务局计会征收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附件4:

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手”名单

梁月洁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附件5:

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
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金税工作室
山东省乐陵市国家税务局郭家女子分局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福永税务所征收组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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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地位。


  ——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有利于服务改革开放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


  ——坚持依法进行,循序渐进。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改革措施,应当在修改有关法律后实施。


  二、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研究完善立案监督的方式,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依法完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和关于完善查处刑讯逼供等涉嫌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规定。


  3、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探索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依法完善对死刑执行活动监督的制度,健全工作机构,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4、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5、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羁押状况通报制度、羁押期限的批准、备案机制和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提示和换押制度。建立监狱、看守所、劳教所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办案人员渎职的途径、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查办和移送机制。建立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拓宽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审查、调查和移送、查处的衔接与配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查办和移送的相关规定。


  8、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调取法院审判案卷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9、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活动中的监督职责、措施和工作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制度。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规定,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规范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程序。


  (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1、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善相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12、建立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备案、批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备案、批准的具体规定。


  13、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相关规定。


  14、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明确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认执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5、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意见的程序,实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16、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完善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17、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依法制定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具体操作规程。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收集言词证据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录音、录像操作规程。


  18、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


  19、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公诉部门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20、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


  21、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针对轻微犯罪和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完善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


  22、进一步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议事程序,加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适时修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23、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执法操作规范,对执法活动中的岗位职责、人员管理、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24、推行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结合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形成工作流程规范、质量标准科学、监督制约严密、考核及时准确、管理手段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都要按照“三位一体”的机制进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三位一体”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绩效考核体系。


  25、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规定,实行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


  26、改进检察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建立适应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要求的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有关检察工作评估和分类指导的规定。


  27、建立和健全对外交流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内部个案协查和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理顺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协调机制,探索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引渡、遣返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四)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

  28、逐步改革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明确有关检察院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选拔任用以及案件管辖权等。


  29、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派出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30、改革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五)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31、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采取措施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探索实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的提名制度。


  32、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调优秀学生充实基层人民检察院。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与国家司法考试、检察官遴选制度相配套的任职培训制度。


  33、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34、完善检察官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抚恤、医疗等保障制度,协调落实检察津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35、研究制定贫困地区检察官选任录用的特殊政策,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通过实行干部交流、挂职、特殊津贴等措施,保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队伍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


  (六)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


  36、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保障制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完善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检察机关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


  三、完成检察改革任务的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探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检察改革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推进和落实检察改革摆在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每年安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成立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二)明确责任,周密部署


  检察改革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要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涉及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对全局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与机制改革,要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改革措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检察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项具体改革措施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列出推进和落实的时间表,认真做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工作。


  对于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的改革措施,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规划,有关内设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具体落实的改革措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精心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检察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得以落实。


  (三)深入调研,科学论证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责任部门,在制定具体方案时,对重大改革措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大力做好与检察改革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改革措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要注意认真研究检察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各项改革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督促,强化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业务机构是各项改革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保证检察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对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部署、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指导、巡视、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检察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对检察改革的进展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要求得到认真落实。




建筑公司违反减损义务 应承担相应责任

冯明超



判决要旨:守约一方在违约方违约时有减损的义务,不履行减损义,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守约方承担。

一、案情
2002年9月,攀枝花东区顺达建筑工程公司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顺达公司为惠林公司承建凤凰小区D幢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质量、价款等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顺达建筑公司按约进场后的2003年7月3日惠林公司通知顺达公司停止施工。同时,顺达公司向惠林公司递交一份《关于凤凰广场D座主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报告》称:我公司基础已施工完毕,至今施工图审查尚未批准,机械于2003年7月3日全部停工,所有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并附停工损失费用计算表。该计算表中列明管理人员、木工、泥工等一共有164人,每天损失6620元,机械搭机、搅拌机的损失每天1475.2元。惠林公司在该《报告》上签字内容为: 施工图审查尚未批准,现场停止施工,恢复施工待我公司通知,并盖有惠林公司工程部的公章。双方就欠付工程款和停工损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顺达公司于2004年7月18日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惠林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491109元,临建费176223元,停工损失费924478元(该损失计算至2004年2月23日)。攀枝花中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造价和损失进行的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1499109元,停工人工费损失为703296元,机械费损失221182元。2004年12月1日攀枝花中院作出(2004)攀民初字第51号民判决:攀枝花惠林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攀枝花东区顺达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675332元,停工人工损失费703296元,机械费损失221182元。

二、代理律师观点
攀枝花市惠林公司到成都聘请冯明超律师为其上诉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认为:该工程在2003年7月3日停工后,顺达建筑工程公司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除少数几人留守现场外,其余的民工应当另行安排工作或者遣返回家,部分机械设备也应归还,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顺达建筑工程公司在停工之后直到2004年2月23日,整整六个月过去了也未尽减损义务,却让164人在施工现场吃喝闲耍180天,难道顺达公司就没有责任吗?冯明超律师认为是顺达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到703296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惠林公司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停工人工费损失的问题。原审鉴定以顺达公司施工时的参工人员164人按180天计算停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发生停工后,顺达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停工损失扩大。顺达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顺达公司按施工时参工人员164人以180天计算主张人工费损失,时间明显过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人工费损失以90天较为适当。因此,惠林公司只应承担人工费损失351648元。惠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川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2004)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花惠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攀枝花东区顺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675332元。
三、攀枝花市惠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攀枝花东区顺达公司支付人工费损失351646元,机械费损失221182元。

(本案上诉代理律师冯明超,13088086906,028--8805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