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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5:00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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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2]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2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方单位名称
供应计划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计划

总计
1 522.4 1 522.4
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小计 947.05 947.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205.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84.6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84.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171.7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62.00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9.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71.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00
洛阳石化总厂 3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00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0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5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4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20.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6.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7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4.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4.20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3.05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3.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20.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40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1.10
上海永城助剂厂 3.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炼化股份有限公司 125.00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125.00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6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3.60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3.60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70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7.4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22.4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12.00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9.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9.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3.5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54.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3.8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8.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1.1 岳阳兴辰建材有限公司 1.00
湖南巴陵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0.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6.6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60
安徽省安庆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0.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4.7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5.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1.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4.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2.00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9.3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4.95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4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8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0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4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0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6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5.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4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8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3.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60
塔里木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3.15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3.15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0.4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4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575.35 575.35
大庆炼化分公司 22.6 大庆石化分公司 16
大庆炼化分公司 2.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大庆石化分公司 51 大庆石化分公司 51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0.4 齐鲁石化分公司 0.4
前郭石化分公司 11.4 大庆石化分公司 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6
吉林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4
抚顺石化分公司 82.2 抚顺石化分公司 7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7
抚顺芳烃化工厂 0.2
鞍山炼油厂 4.25 辽阳石化分公司 3.6
鞍山古源精细化工厂 0.6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05
辽阳石化分公司 97.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0.4
辽阳石化分公司 89
鞍山古源精细化工厂 0.6
辽阳宏伟化工总厂 0.5
辽化亿方化工试验二厂 0.5
辽阳宏伟聚兴化工厂 3
辽阳有机合成厂 0.2
葫芦岛扬帆化工厂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9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94
锦西石化分公司 1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锦州石化分公司 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4
大连石化分公司 17.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2
大连石化分公司 0.5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83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厂 1
齐鲁石化分公司 2
出口 80
辽河石化分公司 12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0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2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20.1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兰州炼化分公司 5
齐鲁石化分公司 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2.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0.6
玉门油田炼化总厂 5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齐鲁石化分公司 0.4
中石化长岭分公司 1.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
武汉润帝化工有限公司 0.2
长庆油田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轻烃厂 0.6
长庆石化分公司 1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4
金陵石化分公司 0.6
齐鲁石化分公司 1
武汉润帝化工有限公司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华北石化分公司 16.7 天津联合化学公司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7
河北青县航天涂料厂 0.5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河间长虹化工公司 0.6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0.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3.5
沈阳蜡化厂 1.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5
黄金带炼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黑龙江石化公司 1.2 大庆石化分公司 1.2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公司 1.8 大庆石化分公司 1.8
牡丹江石化厂 2 大庆石化分公司 2
长春农安炼厂 0.8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0.8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12.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2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2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5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天津石化乙烯厂 0.6

2002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单 位 数 量
合计 193.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34.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1.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
天津石化公司华隆实业公司 2.4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0
齐鲁石化胜炼化工厂 4.0
齐鲁石化齐隆化工公司 0.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1.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5.5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7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5.0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17.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6.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3.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杭州炼油厂 4.0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1.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2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5
青岛石油化工厂 8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10.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5
塔里木石化公司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58.70
大庆石化分公司 0.60
吉化股份公司 6.00
抚顺石化分公司 1.70
辽阳石化分公司 3.00
锦州石化分公司 16.00
兰州石化分公司 2.20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7.10
克拉玛依石化厂 1.00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1.10
玉门炼化总厂 4.00
南充炼油厂 5.40
华北石化分公司 4.20
大港石化分公司 4.10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0.50
胜华炼油厂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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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5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5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1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6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5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1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6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6.撤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第IV阶段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21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7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三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居住在城区内的村民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五条 城区各单位应修建垃圾屋或自备垃圾容器,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时收集、清运、处理;临街门店及住户的生活垃圾应倒入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由环卫部门定时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条 公安、交通、财政、物价、工商、国土、建设、环保、卫生、教育、农机、税务、商务、交警、规划、供水、电力、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到位。
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收费方式可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除直接征收的外,市环卫处可采取以下委托代收方式:
(一)市本级、鹤城区、中方县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代收;
(二)屠宰场(点)和市商务局管理的市场由市商务局代收;
(三)各种机动车辆由市交警部门代收;
(四)基建工程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建设局代收,其中怀化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由怀化经济开发区代收;
(五)广州铁路集团驻怀办事处职工应缴纳的,由广州铁路集团驻怀办事处供水部门代收。广州铁路集团驻怀办事处供水部门供水的有关单位和住户应缴纳的,由广州铁路集团驻怀办事处供水部门代收;
(六)上述以外,属于广电收视费住户应当缴纳的,由市广电部门代收。
第八条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环卫有偿服务费和街道办事处、怀化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收取的卫生费一律取消。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社会救济的困难家庭凭市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的有效证件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环卫设备的购置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等。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截留、坐支、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