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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4:14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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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发[1998]312号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予以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但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关于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
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关于各单位协调与配合问题
两家以上的执法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在协助执行时,如因协助执行通知同时到达或其他情况导致有关执法机关对金融机构应协助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手续不合法的,有关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协助执行。出现争议应当由双方上级单位协商解决。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账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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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2002年12月27日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选拔任用条件

  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和资格:

1.熟悉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3.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省、市级卫生事业单位主要业务领导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符合卫生部对管理岗位任职培训的要求。

(二)选拔任用形式

1.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的副职,必要时也可用于选拔正职。公开选拔范围原则在卫生系统内,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公布选拔的职位和报名条件;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的形式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布选拔结果。笔试、面试内容中卫生管理和卫生专业等知识所占比例不少于40%。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每道程序的人员筛选要按中组部规定的比例进行。

2.改革单一委任制,采取多种形式选拔任用干部。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对不同类型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方式。

理顺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下管一级,管人管事相统一。院(站、所)长(以下简称院长)由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副院长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任命,也可采取由群众推荐、正职提名的办法产生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察后,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党委(总支、支部)和工、青、妇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党组)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党政领导职务可由一人担任。

(三)完善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制度

1.改进民主推荐方法,扩大干部任用工作民主程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增强民主程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重要措施。民主推荐是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要适当扩大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质量。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的中层干部以及副高职称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人员较少的单位要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凡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更不能提拔任用。

2.加大群众参与力度,实行考察预告制。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考察前,要将《干部考察预告》印发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张贴告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加大干部工作中群众参与力度。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与方式,谈话范围;考察组成员的简要情况,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工作时间;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等。考察组要及时整理群众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并在考察中调查核实。

3.确保干部考察质量,拓宽干部考察渠道。在加强干部工作情况考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扩大了解情况的渠道。对在考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同时写出书面的调查材料。

4.增强干部任用工作透明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对拟提任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拟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主要采取以文件发出公示通知或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简历和现任职务等。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署名举报的,以及虽未署名但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有据可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四)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单位的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行政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在正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在任期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制定相应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并量化为效率质量、事业发展、管理工作、精神文明指标等。任期目标要兼顾本单位长远的发展,并与前一任期的工作保持必要的联系。任期目标须经本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行政领导任期制以单位正职任职时间为准,每届任期为四年,工作政绩突出的可以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岗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政副职的任期原则上与正职一致。行政领导任期换届要逐步与党委换届同步进行。

  在实行院长负责制时,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保证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

  对新提拔的非选举产生的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具有同级干部的权力和义务,享受同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任前职务相应的工作岗位。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

  积极探索制定和细化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调整程序和办法,充分运用竞争上岗、实绩考核、末位淘汰等方式,加大对不胜任现职干部调整工作的力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采取免职、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下岗分流、离职分流等调整措施。

三、加大干部交流工作力度

  实行干部交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要逐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采取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政机关或卫生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逐步加大东西部卫生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力度,卫生部有计划地组织协调西部地区干部到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同时引导干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工作岗位交流任职。

四、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的德才素质,是选准用好干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围绕任期目标的要求和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评定结果、结果反馈等。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的考核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对经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或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积极开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活动;积极探索以人、财、物为重点的权利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突出抓好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重点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洁从政、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领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调动和发挥好上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改革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存在的问题,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62号




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安排部署,今明两年扶贫开发重点是集中连片开发、边境扶贫和山区扶贫试点,并拟定于2012年6月在我区召开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为扎实做好扶贫开发试点工作,成功迎接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
  扶贫开发是推动区域统筹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满足各族群众特别是贫困农牧民最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开发式扶贫不动摇,切实把尽快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要结合自治区实施“富民安居”和“定居兴 牧”两大工程,着力增强贫困地区发展能力,稳步提高贫困农牧民收入,突出抓好扶贫开发试点工程建设,确保贫困农牧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一)明确工作重点。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坚持立足改善民生、发展产业、安边兴县、以村促城的方针,瞄准村变、户变、边境一线变的目标,科学谋划,明确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推进边境、山区和集中连片开发试点。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与自治区、地区定点扶贫部门协调对接,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要积极与辽宁对口支援方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援疆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安排援助资金向贫困重点村倾斜。要进一步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参与试点建设,形成“领导重视、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扶贫开发格局。
  (三)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将工程质量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好试点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全力打造边境扶贫试点样板工程、精品工程。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与整合资金1:5的比例,积极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加大试点工程投入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加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进度。
  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督查由地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实行督查月报制。各试点县(市)务必在每月30日之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工程进度、资金拨付报账等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区扶贫办。同时,地区将不定期地对试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试点工作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试点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扶贫干部队伍,提升工作水平、彰显“新疆效率”, 扎实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进程,力争在今年9月底圆满完成各试点工程,为明年全疆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顺利召开奠定坚实基础。


二О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