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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2:57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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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哥伦比亚共和国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享受免办签证的缔约双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如不超过三十天,可免办有关逗留手续;如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有关延长逗留的手续。
  双方派驻对方国家的常驻外交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进入对方国境后,应申办有关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四、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入境,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期限,并对此无须说明理由。

 五、本协议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亦应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通知收到了外交部第298号照会,在此,谨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贵国政府的照会将构成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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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佛里·豪致郑拓彬的换文

中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杰佛里·豪致郑拓彬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郑拓彬部长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于今日签署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称“投资协定”),并建议,一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
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参加国时,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就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解决关于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一方和投资协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间争议的种类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用换文方式,并将成为投资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建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阁下接受此建议的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将于阁下复函之日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杰弗里·豪)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于伦敦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管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年度计划草案和下列材料:
  (一)国家关于编制计划的原则和要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情况及其简要说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二)主要预期目标和指标是否从本市实际出发,是否符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等要求。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年度计划作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计划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准备。
  财经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财经委员会提供有关经济运行的统计月报、专题报告、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五年计划作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五年计划调整方案议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条 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和认为需要监督的重要经济工作,可以举行会议听取专项汇报,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必要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听取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将办理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县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