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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28:38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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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

上海市港口局、上海市财政局


市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航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精神,全面推进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使政府补贴资金得以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3〕552号文)以及《关于送审本市贯彻〈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有关实施方案的报告》(沪发改城〔2004〕077号文),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政府补贴的对象为197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造完工,持有上海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的钢质挂桨机船所有人。

  第三条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必须在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或者按规定改造为落舱机船或驳船。船主可在六家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进行资质认定的船厂中自由选择(见附件1)。

  第四条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的政府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数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单位吨位补贴额

  ㈠拆解补贴:补贴基数按船龄递减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2.8万元人民币;1984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2.4万元人民币;1972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2万元人民币。

  单位吨位补贴额为155元人民币/总吨。

  ㈡改造为落舱机船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1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为90元人民币/总吨。

  ㈢改造为驳船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0.3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为40元人民币/总吨。

  第五条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

  船舶所有人应详细填写《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肆份,并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权证、国籍证、船检证以及船舶营运证等向所在区(县)航管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第六条政府补贴资金的审核

  1.区(县)航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政府补贴资金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验,符合享受政府补贴资金资格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在《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意见”中出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对申请表进行编号。同时,计算出应补贴金额,与申请人签订《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见附件3)一式肆份,连同《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一并报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2.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在收到区(县)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意见”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核准。

  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收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核准政府补贴申请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表和合同书各留一份备查,其余退应执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

  1.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入厂后即可凭身份证、船舶拆解改造施工合同(副本)、《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和《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向所在区航管部门申请领取政府补贴资金50%部分,并填制“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请款单”(见附件4)一式三份(一份做财务付款依据,一份交领款人,一份结清余款时备用)。

  2.政府补贴资金余款待拆解改造完工后凭船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及船检部门共同出具的《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见附件5)及“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请款单”进行清算。

  3.政府补贴资金付款方式原则采用支票形式,并注明用途和船名。补贴金额不足支付拆解改造工程款的,差额部分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支付给船舶修造厂;有结余的,直接支付给船舶所有人。

  4.符合政府补贴资金条件并按要求已先行进行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其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并提供付款依据及书面说明(要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区航管部门必须进行认真核查并逐级报批后再行支付。

  5.各区航管部门应相应做好登记汇总的辅助备查工作。并据此向市航务处申请资金,市航务处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应在财政部资金到位后拨付地方补贴资金50%部分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局待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结束后编制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操作程序

  1.船舶所有人在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对其所有的挂桨机船进行拆解改造后,自行选择经认可的船厂进行实施并与其签订拆解改造施工合同。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将根据船舶的大小以及功率等情况,提交船厂设计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并报市航务处船检部门审查。

  2.市航务处和区航管部门在船舶进行拆解或改造前,要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实船要进行测量、拍照,收回全部船舶资料和证件并建档留存。

  3.挂桨机船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市航务处和区航管部门要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第九条监督管理

  1.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要严格依照合同,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政府补贴或者限期退出航运市场。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市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制。凡未按规定上报政府补贴实施情况或所报情况不实的,暂缓安排政府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3.市船检部门要加强对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定点船厂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船厂技术改造方案、生产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以确保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目标的实现。

  政府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63230985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港口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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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着因地制宜和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实施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安、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住宅主体与庭院安全防范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公安部门应参与住宅设计图纸的会审,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予修改,否则不准交付施工。


  第五条 庭院安全防范设施施工所需资金纳入住宅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防盗门所需资金由居住人承担防盗门与普通门的差价。


  第六条 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分户门应具备公安部门规定的抗破坏性能,单幢高层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防火、防寒的三防门;十层以下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门,其中八至十层安装防火、防盗门。 
  (二)阳台、花台、雨蓬和邻近阳台的楼梯间窗洞,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措施。
  (三)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四)户外电表箱设计应加锁。
  (五)屋面和管道的检修口不得设计在户内。
  (六)住宅底层、顶层的外墙窗、阳台和临靠公共走道的窗口,以及下缘距相连平台高差小于二米的外墙窗口,应设置钢筋直径不小于十二毫米、间距不大于一百一十毫米的防护栏。
  (七)在单幢高层住宅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层设置不小于九平方米的治安执勤、电梯管理等人员共同使用的综合值班室。


  第七条 庭院安全防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通透式围墙或封闭式庭院。
  (二)设有消防车通道。
  (三)设置与居民区或小区管委会共同使用,面积不小于九平方米的门卫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列入公安部门验收的内容一并验收,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发布前的在建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负责增补安全防范设施,达不到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本暂行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补建。具有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含异产共有)的住宅区的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经住宅区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协调,由各产权所有人按实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补建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宅庭院的栅栏、围墙、门卫室等安全防范设施,属产权单位所有,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损坏。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还可酌情处以损失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和住宅区管委会负责住宅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