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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40:26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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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作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
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19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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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开立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开立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国外银行纷纷向我国银行金融机构提出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便利的意向,希望我国银行开具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据了解,我行系统有的分行已开出了一年期以上的信用证,有的期限长达五年。根据国家外管局关于加强外债管理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我行信用证
业务管理,切实避免风险,特作如下规定:
1.各分行根据客户要求,在认真审查客户资信和贸易背景,并落实有关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开立远期信用证。期限原则上限定在半年以内。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可延长到一年以内。各分行严禁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2.开立远期信用证,必须严格落实保证措施。保证方式可采取: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保证金、实物抵押、第三方担保。担保者必须是有较强资金实力的经济实体。我行不接受政府部门及本系统所属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的担保。保证措施不落实的,不能开立远期信用证。
3.各分行凡开出期限超过半年、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必须报总行国际部审批。上报材料应包括:分行国际部申请报告、客户开证申请书、商务合同或有关进出口文件、保证金落实证明、财产抵押书或担保书等。
以上要求,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行可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5年2月16日
利用诈术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看。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黄某用诈术骗取了袁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黄某利用诈术手段秘密窃取袁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关键在于诈术窃取如何定性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定问题。从两罪的概念可知,区分两罪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而在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之后,有无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了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人的,成立诈骗罪。相反,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没有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成立盗窃罪。本案中,黄某利用调包计,在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着袁某的面秘密盗取了袁某的1000元现金,而不是黄某使用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袁某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给黄某的。因此,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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