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府令第7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21件,废止33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4.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5.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6.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7.
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
8.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
9.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
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
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
12.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
13.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
14.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15.
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
16.
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17.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
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
19.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2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1.
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22.
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23.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
24.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
2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26.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
27.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0号)
28.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1号)
29.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2号)
30.
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
31.
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4号)
32.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5号)
33.
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6号)
34.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57号)
35.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36.
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37.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38.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39.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40.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41.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
42.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
43.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44.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45.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46.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47.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48.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49.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50.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
51.
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52.
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
53.
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
54.
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55.
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
56.
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57.
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
58.
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
59.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
60.
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
61.
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
63.
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
64.
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
65.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
66.
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
67.
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
68.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
69.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
70.
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
71.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
72.
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
73.
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
74.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75.
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
76.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
77.
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
78.
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
79.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
80.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
81.
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
82.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83.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
84.
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
85.
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
86.
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
87.
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
88.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89.
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
90.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
91.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
92.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
93.
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
94.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
9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
96.
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
97.
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
98.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
99.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
1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
101.
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
102.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
103.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
104.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
105.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
106.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
107.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
108.
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
109.
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
110.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
111.
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
112.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
113.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
114.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
11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
117.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
118.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
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
120.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
121.
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
122.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
123.
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
124.
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
125.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
126.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
127.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
128.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29.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30.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
131.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
132.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
133.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
134.
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
135.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
136.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
137.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
13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
139.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
140.
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
141.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
142.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
143.
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号)
144.
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3号)
145.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4号)
146.
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
147.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扬府发[2008]70号)
148.
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 (扬府发[2008]112号)
149.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扬府发[2008]127号)
150.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扬府发[2008]139号)
151.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0号)
152.
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7号)
153.
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58号)
154.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62号)
15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扬府发[200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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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圳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0〕6号)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疆资金是指深圳市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安排的对口支援新疆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援疆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安排对口援疆资金。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援疆资金的统筹安排。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办)负责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即援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深圳市财政委对援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对口支援新疆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科学调配、统一拨付,强化援疆资金监管,确保援疆资金安全,提高援疆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审计局负责援疆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援疆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年度援疆资金规模按中央财政规定的基数和增长率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向社会募集的其他援疆资金。
第五条 上级财政下拨用于对口支援新疆的专项资金划入援疆资金专户。
第三章 援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援疆资金分为直接援建项目资金、间接援建项目资金、专项帮扶项目资金三类。
(一)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向受援方“交钥匙”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委托受援方代建或组织实施的富民安居、民生工程、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等“交支票”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专项帮扶项目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以外的为受援地提供专项帮助扶持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援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乡环境改善、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富民及富民兴牧、学校、医院(卫生院)、社会公益等公共服务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
(二)产业园区、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及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
(三)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农业产业扶持项目。
(四)支医支教、双语培训、干部人才选派、干部和人才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和就业培训、社区阵地建设等项目。
(五)援疆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文化交流、经贸合作及项目建设管理等服务项目。
(六)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和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援疆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相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综合规划》(以下简称《援疆综合规划》),于上年度10月底前编制完毕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提出援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深圳市援疆办。
第九条 深圳市援疆办将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审核后,形成正式审核意见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由深圳市援疆办组织下达给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审计局。
第五章 援疆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援疆项目资金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照已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深圳市财政委提出用款申请,深圳市财政委按照“预算管理、进度管理、余额管理、授权管理”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援疆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应明确到具体的项目,拨付资金安排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深圳市财政委同意并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定期汇总援疆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资金需求,编制用款计划,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审定签字后,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查。市财政委根据审查意见,对属于直接援建项目的,将资金拨付至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援建专项资金专户;对属于间接援建项目或专项帮扶项目的,将资金拨付至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援建专项资金专户或指定账户。对于资金急需的项目,可适当超进度提前预拨。
第十二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在申报用款计划时,应同时申报援建专项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余额状况,未经深圳市财政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节余资金用途。援建专项资金专户余额应与用款计划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深圳市财政委授权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对拨入援建专项资金专户的款项进行拨付监管,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援疆办备案。
第十五条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材料涨价等原因而发生超支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送深圳市援疆办审核后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节余的,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政府提出节余资金的使用项目计划,经深圳市财政委审核,并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或者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补助的援疆项目,原安排的项目资金须报深圳市援疆办和市财政委批准后方可调整用于其它援疆项目。
第十七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临时安排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相应发生的业务经费,属援疆资金使用范围的,原则上应从年度援疆资金机动经费中调剂解决,并计入实物工作量;属于部门预算保障范围的,按临时请款的相关程序向市财政委申报,不纳入援疆资金支出范围,不计入实物工作量。
第六章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须报送市财政委审定。
第十九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帐核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援疆资金不得用于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日常行政性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委报送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支出情况报告,抄送深圳市援疆办,并向市审计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援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援疆资金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直接援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委委托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核批复,批复结果报送市财政委备案,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间接援建及专项帮扶项目资金审计工作由市审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和受援地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可采取与受援地审计部门联合组成审计组的形式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援疆资金的管理、筹集、拨付、使用和效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在援疆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