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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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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品价值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和认证的活动。

涉案物品价格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品进行鉴证:

㈠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㈡需要以物品价值数额作为处罚和处理依据的物品;

㈢需要对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评估的物品;

㈣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纠纷物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鉴证业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不得委托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第七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市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所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委托同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必要时,也可委托上一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第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生产、购置或涉案时间,使用情况及其他资料。对灭失或无法接触的涉案物品,需要评估鉴证的,还应在委托书上载明原因,提供有关凭证、证人证言等资料。

第十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工作人员应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对专业性较强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参与鉴证。

第十二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依法独立从事价格鉴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公正鉴证活动。

第十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对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在业务活动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负责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件代理人的近亲属;

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价格公正鉴证的。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委托单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涉案物品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证据。

第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县(市、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

市、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仲裁机构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一次。

市、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仲裁机构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鉴证。

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复核申请后,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鉴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书。其他案件的涉案物品鉴证,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书。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委托单位应当按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程序和操作规范的规定。

鉴证资料不全的涉案物品,灭失或无法接触的涉案物品,应在鉴证结论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有错误的,应责令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及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专项经费。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聘请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鉴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价格鉴证的变卖或委托拍卖的涉案物品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鉴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向鉴证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㈡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

㈢玩忽职守,导致鉴证结论失当的;

㈣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

㈤在鉴证业务活动中没有尽到保密责任的;

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或约定期限作出鉴证结论,影响委托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

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2日公布施行的《郑州市赃物估价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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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

安监管政法字[2003]124号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落实和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和措施,认真倾听广大职工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人员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从业人员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所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所在单位安全情况、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整改,并提出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八、从业人员有权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工作。

十、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场所而停发工资及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从业人员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十三、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生产单位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要严肃依法处理,从而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3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开发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产等计划相互衔接,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调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开发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
第五条 技术开发的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避免低水平、封闭式的重复开发。
(二)以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实现产品与装备的国产化为重要途径,并与自主开发、国际合作开发相衔接,实行多种途径的二次开发。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从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到整机,实行配套开发。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针对工交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实行高起点开发,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与技术水平。

第二章 编制方法
第六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三)国家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全国企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重点。
(四)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工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编制。
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
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定《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主持单位提出《建议书》。
(二)与协作单位共同参加论证,并提供文字材料。
(三)与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对项目全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总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
(五)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做本年度经费决算及第二年度经费预算。
(六)及时向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制订和协调,其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一些问题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低于国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者。
(二)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含两种)国家级科技计划者。
(三)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者。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者。
(五)主持单位组织领导不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者。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者。
对于撤销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资产并追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对开发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开发单位,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开发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十八条 开发成果,可以申请国家优秀新产品奖或其他国家科技奖;也可以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参加开发项目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由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国家补助与主持单位补助三部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主要渠道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成本、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等。国家补助资金包括拨款、贷款两部分。
主持单位补助和企业自筹的开发资金均应列入项目开发总经费预算内,不得把缺口留给国家。同时,也不将引进、技改、基建投资算作开发资金。
在企业自筹资金和主持单位补助资金落实后,国家相应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产品设计和研制、工艺设计和试验、关键设备研制、购买所需原材料等;不得用于支付机理性探索、论文及书籍编印、开发人员的工资、行政及管理费、贷款贴息、外汇配套人民币,更不得用于支付职工资金、集体福利和从事基建等方面。
(二)国家贷款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拨款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一类:对于技术难度很大、性能要求很高、需求量不大、无直接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很好、国家急需的项目,实行无偿拨款。
二类:对于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有一定需求量、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小部分偿还。
三类:对于虽然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但能很快形成批量、需求量很大、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行大部分偿还。
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期限,由国家计委与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后,主持单位应明确写在合同书中。具体偿还由主持单位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国家计委可视回收情况留给主持单位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资金,用于国家开发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拨款,主持单位及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在接到拨款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分解下达完毕,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行业和地区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
一、立项理由
对项目在全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以及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外有关技术发展的概况,国内有关产品与技术的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是什么,已达到了哪一年代的国内或国际的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经开发拟将达到什么水平等进行说明,并对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和市场前景进行预测。
二、开发内容与方式
用文字详细说明开发项目的技术特点,要解决的关键工艺技术,有些项目应附外观形状图和原理图。并说明是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哪种开发方式。
三、开发方案
在与现有产品、技术对比的基础上,说明开发项目的设计特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等等。
四、技术、经济目标
开发的产品(装备)或技术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与现有产品(装备)或技术进行比较,采用的技术标准,国产化程度。产品批量、产值、利税、创汇、节汇、成本及社会效益等。
五、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六、本开发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技计划,取得了哪一阶段的成果,与已确定后续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情况。
七、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概况及条件
承担项目的企业规模(人数、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级(国家几级企业),企业性质(全民、集体、乡镇、合资),以及参加协作的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分别承担的主要工作及技术力量,开发手段,已开发的主要成果等。
八、项目资金
总资金与年度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国家、主持单位补助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种资金各占百分比。资金使用明细表(包括用于购置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应说明单价,数量等)。资金偿还额度、期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十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

附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论证应以《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为基础,并考虑相关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一、立项的必要性
评价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销售前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项目的可行性
评价项目的开发内容、开发方案、开发目标以及内外部条件等。
三、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能力
评价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资金收入、开发手段(生产和检测手段)、开发设施等条件。
四、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五、资金预算及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项目总经费预算、构成比例及其使用范围等。
六、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六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并附参加论证专家的签字名单。

附三: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持单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主持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要根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的内容,签订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发内容与技术关键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社会、经济效益
四、分年度开发进度
五、经费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六、经费偿还额度与期限
七、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名单
八、共同条款
合同文本内的格式由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
主持单位(盖章):
------------------------------------------------------------------------------------------------------
| | | | | 总资金(万元) |
项目| | | |承担与 |------------------------------|
|开发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 |国家|国家|主持单| |备注
名称| | | | |合计| | | |自筹|
| | | | | |拨款|贷款|位补助|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随《立项建议书》一并上报。2.每张表限填一个项目。
附表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
主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
项| | | | |完成资金(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万美元)|
目|项目名称|承担与协作单位|开发进度|实物完成量|------------------|------------------------|备注
序| | | | | 半年 | 累计 |产值|利税|创汇|节汇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由主持单位于每年3月、9月分别汇总填报一次。2.“开发进度”填写设计、研制、调试、鉴定、批量
生产等。3.“实物完成量”填写已出图纸、部件、整机、装置、生产线等。4.“完成资金”填写总资金中已使
用的数额,3月份填写上年度下半年使用额,9月份填写本年度上半年使用额。5.“项目序号”栏填写《国家
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