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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54:39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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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春洪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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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一日

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我市籍教练员、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训练单位。
第三条 教练员、运动员的奖励根据比赛成绩确定,奥运会、亚运会奖励获得金牌的运动员,省运会、城运会奖励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见《运动员奖金标准表》。输送教练员和现任教练员享受总奖金的40%;省运会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另每分奖励100元,创河北省最高纪录的运动员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在省运会中,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第五条 提取教练员、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第六条 少数民族运动会、农民运动会、伤残运动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财会[2003]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我们制定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附件:

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程序。
二、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实行项目起草组负责制。项目起草组原则上以会计司各处为单位组成,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三、草拟的会计准则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
四、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
(一)立项阶段
会计司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做出说明。
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做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会计司应将立项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计准则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会计准则项目和立项意见,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二)起草阶段
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
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起草组应对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发布阶段
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
六、本程序自财政部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