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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重庆钢铁公司生产的16MnR钢板进行安全质量认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02:03  浏览:9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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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重庆钢铁公司生产的16MnR钢板进行安全质量认可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重庆钢铁公司生产的16MnR钢板进行安全质量认可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锅炉压力容器用原材料的质量,对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关系很大。对锅炉压力容器用原材料的安全性能实行必要的监督,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许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迫切要求。考虑到对锅炉压力容器用原材料安全性能的监察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
一定的技术难度,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这项工作应先在我部的统一安排下,采取积极慎重的原则和逐步试点的步骤进行。
经与冶金部商定并根据重庆钢铁公司的申请,我部确定对重庆钢铁公司生产的16MnR钢板进行安全质量认可的试点工作,现将此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对重庆钢铁公司的检查结果和意见,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向该公司颁发16MnR钢板产品安全质量认可证书,并授予认可钢印和认可印章一枚作为安全质量认可的标记。
二、重庆钢铁公司对于符合认可质量标准和认可范周的16MnR钢板,可在该钢板上使用上述认可钢印标记,并在相应的质量证明书上使用认可印章,但不得用于其他产品和不符合认可质量标准的钢板。
三、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对重庆钢铁公司生产的认可16MnR钢板的安全质量和认可标记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并在该钢板的质量证明书上加盖监督检验印章作为监督检查标记。有关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由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报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后执行。
四、对重庆钢铁公司生产的盖有上述安全质量认可标记和监检标记的16MnR钢板,如钢板和质量证明书上的标记清晰无误,则在压力容器制造厂可免予复验。但使用这种免验材料的压力容器制造厂,必须具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义务,事先取得重庆钢铁公司和锅炉压
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的同意,并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五、上述认可证书、钢印、印章的式样及首批试用认可材料的压力容器制造厂名单,随后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公布。



198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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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保证金融债券的顺利发行,强化对已发行金融债券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对于增强我们资金实力,支持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金营运的计划性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一项全行性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加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各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计划、储蓄、会计、出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资金供需情况确定。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编制,由各行计划部门负责。各分行要将发行金融债券额度计划和特种贷款计划纳入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上报,总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工商银行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各地人民银行不再审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执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一经确定,应千方百计努力完成。
第四条 债券的印制与调运。
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由总行负责设计,印制,统一组织调运。
各分行接到总行《金融债券调拨通知书》后,立即组建由计划、出纳、保卫参加的调运小组,按总行确定的时间、地点,制定调运方案。调运小组成员的具体分工是:计划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出纳部门负责债券领取、清点及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免检手续及武装押运。会计部门凭债券调拨通知书做附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记帐。
调运人员(含司机)要密切配合自觉遵守调运纪律,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办理其它事情,对调运时间及行车路线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债券的领发及保管。
金融债券要贯彻“帐券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券,相互核对,帐实相符。储蓄部门亦须帐券分管,一律纳入“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核算,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立户。
各行收到上级行调入或调给所属行金融债券时,应根据调拨单据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293未发行金额债券”表外科目收入或付出传票、凭以记帐。
调入、调出金融债券,要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出纳部门按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登记保管。
第六条 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前要做好核对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以推动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发售工作以储蓄所和其它营业单位为主,发行时要严格发行手续,防止发生漏洞。营业终了,各发行点汇总填制收入凭证,注明发行债券的年度、种类、面额张数,作为进帐依据,并上划管辖行,同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凭以记帐。并清点结余的债券数量,入库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会计分录为:
发行点: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239库存现金
管辖行: 收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金融债券发行过程中,各行要随时掌握进度,做好余缺调剂工作。发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未发出的债券集中到出纳部门保管。
第七条 债券的兑付。
债券到期前各行要做好兑付准备工作,所有的兑付点兑付时都要对外公告。具体兑付工作仍以储蓄所等发售单位为主。兑付时要认真审查债券真伪、是否符合兑付条件,审查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兑回债券要随时加盖“已兑付”字样并剪角。
营业终了,各兑付点要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张数、金额填制金融债券兑付凭证,连同兑付收回的金融债券,上划到管辖行。
会计分录:
兑付点: 收 239库存现金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63利息支出--其他
利息支出户
表外科目: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将兑付收回的债券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残破污损金融债券的兑付,参照(85)银发471号《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债券的销毁
债券要定期清理和销毁(一年一次),已兑付和作废的债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后,集中到有条件的地、市支行销毁。未发行的空白债券要集中到分行指定库点保管,报总行同意后继续发行或销毁。
债券的销毁工作由行长挂帅,出纳部门牵头,出纳部门凭计划部门提供的“金融债券销毁通知书”,制定销毁方案,并组织具体的销毁工作。销毁债券时要严格按照销毁残破人民币办法执行。会计、储蓄、保卫、稽核、监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分行有关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完毕后要将
销毁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保管行(县支行):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收到时:
收: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销毁时: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发行金融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要与债券发行期限相衔接,特种贷款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兑付金融债券津贴费,总行按上年金融债券实际发行额的万分之三拨付。津贴费只发给有关人员不要搞平均分配。
三、各级行要随时掌握债券发行、兑付进度。储蓄、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有关数字和情况,计划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有关规定皆以本办法为准。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200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两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开平、恩平两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工业园管委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和修改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工业园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二)负责园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和服务,监督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贸易等经济活动,协调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入园执法检查、收费等活动。

第七条开平、恩平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园区设置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行政、劳动人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治安等“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为产业转移工业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占用和破坏园区内的地上、地下资源。

第九条需要使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土、林业等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土地开发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统一申请报批,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和项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和《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江府办[2008]123号)要求。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但不属于园区要承接的主要产业的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须向江门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决定是否承接。

第十二条对招商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的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和“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优先,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资金到位率高、开工快的项目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用地,并负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园区管委会与园区当地政府共同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报批得到批准后才能施工建设。对未经审批和基础验线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许可私自变更设计方案的工程,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收回项目用地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和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开工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建立入园项目预报制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归属进行确认、登记。

第十七条项目入园后,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章 财政和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税收分成由江门市财政局按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第十九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恩平园区分别设立独立财务,具体负责管理园区管委会所有的资产和资金,并接受当地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上报经济数据的同时,要抄报当地经贸部门和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应定期向市政府和园区所在政府报告项目招商、项目建设以及须报送的有关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