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30:08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贸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对于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各边境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发挥优势、通贸兴边、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边境省、
自治区自行制定的边境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
国务院: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由经贸部、国家民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组成的国务院边贸政策调查组,于去年十月至十一月,分赴黑龙江、广西、新疆和云南四省(区)对边贸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我们认为,进一
步开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对于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既要继续支持和鼓励边境地区充分发挥本地区优势,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又要统一指导,加强管
理,解决边境贸易发展中存在的政策不够配套、管理措施不够健全等问题,保证边境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继续沿着健康的轨道稳步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边境贸易的形式及管理办法。
(一)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系指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地、州、盟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国营外贸公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贸易机构(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易货贸易。从事这种边境贸易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边贸公司),由经贸部根据国发〔1989〕
74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二)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允许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根据自产、自销、自用的原则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点,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所在大军区同意后,统一组
织开办,并制定管理办法。
(三)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系指在两国边民互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边境地区的国营企业与缅甸边境地区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进行的小额贸易。目前这种形式的边境贸易仅限于中缅边境地区开展。中缅边境民间贸
易,在经贸部指导下,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边境民间贸易的企业名录,须报经贸部备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现有经营边境民间贸易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协调管理,防止多头对外,抬价争购,削价竞销。
二、国家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通过边贸公司代理进口商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边贸进口货物如销往边境省、自治区外,应补交
原减征的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管,违者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可由经贸部取消其边贸经营权。
(二)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对超过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一律照章征税。
(三)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实施。
(四)广西、云南对越南的边境小额贸易,在中越关系正常化以前,由广西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报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新疆对巴基斯坦和西藏对尼泊尔、印度的边境小额贸易,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边境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允许边贸公司在经贸部核准的计划、配额内,经营出口少量边境地区自产的第二类出口商品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第三类出口商品。易货进口本省、自治区自用的第一、二类进口商品,不受进口经营分类限制。

易货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办法,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审批时适当放宽。易货进口属于国家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由各边境省、自治区经贸部门商计委向经贸部申请进口配额,经贸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全国易货进口配额内审核安排。在核准的计划、配额内,经贸部可授权委托其特派员办
事处或有关省、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代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放行。进口化肥、农药、农膜等属于国家专营管理的商品在国内销售,应按国家有关专营管理规定执行。
四、鼓励边境地区同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在国家规定允许的限额内,由边境地区实施的合作项目,报省,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类合作进口的商品,凡属对方支付我劳务人员工资的部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免征进口
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其余部分可视同边贸进口商品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对支付我劳务人员工资的部分,要严格按合同审核和管理。对方以实物支付的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统一纳入边境省、自治区经济合作进口配额申请计划。
五、适当简化边境贸易和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各边境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确定一、两个边境地、州、盟,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审批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凡根据国家间协议实行边境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地区,出国人员可持边境通行证多次往
返进出;未实行边境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地区,出国人员可持因公普通护照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六、加强对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管理。经贸部是全国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管理措施,由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边境贸易和
经济合作的领导。各边境省、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同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业务进行统一指导,并对各边贸公司在商品经营范围、市场客户、进出口价格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
七、抓紧制订和完善边境贸易货物、人员出入境的各项管理办法,严格依法管理。边境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既要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又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边境管理,制止人员、货物非法出入境,严厉打击走私、贩毒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保障边
防安全。新开设的边境贸易过货口岸和边民互市点,必须在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措施,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才能正式对外开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抓紧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尽快下达实施。



1991年4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未成年人在伤害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应用

谢斌


  精神损害制度是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通过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其重要的抚慰精神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规定了6个参考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一直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针对未成年人在伤害事故中,该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呢?
  虽然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在伤害事故不仅承担身体上的痛苦,可能随着发育成长,伤害事故会造成未成年人精神上的的痛苦。结合《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该条文中的子女应当包括未成年子女。结合上述条文,未成年在事故中受伤害,就可以要求侵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侵权损害赔偿。未成年人在伤害事故中,完全可以自己为诉讼主体,要求侵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父母不仅以自己的精神受到伤害要求侵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侵害方向其受害子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侵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未成年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2、有针对未成年人近亲属的侵权行为;3、对于未成年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当然在处理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伤残程度、未成年人伤害对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伤害程度,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影响等因素。在一些严重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如强奸、猥亵等严重性犯罪,甚至可以参照一般赔偿标准适当增加精神赔偿费用。无论如何处理,一般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均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斌 159780135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太原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5〕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太原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广大公务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涌现出一批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为我市优化发展环境和率先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市政府决定:授予原春仙等10名公务员“太原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授予迎泽区老军营街道办事处等9个集体 “太原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要向受表彰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学习。学习他们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率先垂范的进取精神。
当前,我市率先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要努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早日实现建设中西部经济强市战略目标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附件:太原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名单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 太原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原春仙(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刘玉兰(杏花岭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局长)
牛东全(尖草坪区区长助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岳山民(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梁俊林(市经济委员会工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刘斌(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派出所双塔北路社区民警) 
董吉有(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派出所红楼社区民警) 
乔志河(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并南三社区民警)
阎爱萍(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
曹玉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处处长)

二、太原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迎泽区老军营街道办事处
万柏林区小井峪乡人民政府
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
清徐县孟封镇人民政府
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
娄烦县娄烦镇人民政府
太原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处
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急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