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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59:00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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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

  附件: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

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

前 言
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是我国船舶工业实现做大做强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自2004年《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船舶工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进入了向深度和广度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但是,与日韩等国家的先进造船模式相比,我国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总装化程度低,专业化配套体系不健全;生产管理粗放,尚未完全摆脱经验型、调度式的生产管理方式;基础管理薄弱,信息化程度不高。为全面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努力解决阻碍我国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薄弱环节,尽快提高我国船舶工业制造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尽快提高船舶工业制造技术水平,打破制约船舶工业发展的重大瓶颈为出发点,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加快推进全行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大幅度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切实提高我国船舶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船舶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骨干造船企业基本建成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主要特征的总装造船模式,中间产品实现成品化、专业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信息集成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连续、均衡、有节拍的流水式生产。生产效率达到25工时/修正总吨,三大主流船型造船周期缩短到10个月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60点以上,人均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中小型造船企业初步实现由传统造船模式向现代造船模式的转换,基本形成按中间产品组织设计、生产的管理模式,全行业生产效率与日、韩的差距缩小到1/4。

三、工作重点
(一)优化造船作业主流程,进一步提高总装化水平
1、以高度总装化为核心深化造船生产体系改造。高度总装化是现代造船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其主要特征是充分发挥船厂核心资源的作用,尽可能地将船舶中间产品从造船作业主流程中分离出去,使企业集中力量从事总装生产,以提高总装造船生产规模和专业化水平。针对当前我国造船企业普遍存在总装主流程不够清晰、中间产品自制率高、流程复杂的不合理状况,要按照总装造船的基本要求,推进流程再造,合理配置资源,发展中间产品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构建和完善总装造船生产体系。
2、以中间产品为导向优化生产作业流程。推行作业前移,实施先行舾装,提高分段完整性,实现中间产品成品化制作与安装的生产模式。开展能力测评,确保生产能力与生产负荷平衡,消除生产工艺流程上的瓶颈;要尽量压缩物流线,减少线路迂回,形成以中间产品为导向的高效、均衡、有节拍的流水生产。生产管理体制要与总装造船作业流程相适应,生产组织的设置要与中间产品的生产相对应,建立以中间产品为导向的成本管理与控制体系,保障总装造船作业流程的有效运行。
3、以总装化发展的要求规划和建设新造船企业。各造船集团和造船企业要加强对新建造船企业规划的指导与审查,要将现代造船模式的论证评估工作纳入其规划评审机制中,要充分考虑总装化造船的需求,为实施先进总装化造船方法配备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二)加快推进船舶中间产品专业化配套体系的建设
1、建立布局合理的船舶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企业。要统筹考虑总装造船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专业化协作企业的规划与发展,加快建设钢材加工中心、分段制造中心、管子加工中心、上层建筑加工中心、单元模块加工中心、大型铸锻件加工中心、轴系加工中心以及其他各类舾装件加工制造企业。无论是新厂建设还是老厂改造,都要在设施布局、流程设计、资源配置等方面确保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企业与总装造船企业同步、协调发展。
2、充分利用社会化协作网络,发展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骨干造船企业要加强与地方分段制造企业及配套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顺畅的供需渠道。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尤其是在造船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地区优势,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组建多种形式的中间产品专业化加工中心,构建和完善社会化协作网络和总装造船配套体系。
(三)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推进信息集成化
1、建立规范的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完善工时与物量的日报制度,加强和规范对设计、生产、管理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加快资源数据库和产品数据库建设,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机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逐步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数据管理链。
2、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加快统一造船行业的信息编码和标准框架。在建立与总装造船相适应的设计、生产、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标准体系,逐步形成规范、详细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促进企业整体业务流程的系统化、标准化。与此同时,组织制订全行业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促进企业之间信息的交流,逐步实现全行业的信息快速沟通和共享。
3、大力加强造船企业信息化工程的建设。重点是提高信息集成程度,以综合优化为目标,以CIMS系统、ERP等集成平台为核心,建立企业共享信息平台,努力实现船舶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一体化。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构建完整、科学、合理的信息体系结构。
(四)强化工程管理方式与手段
1、加强前期策划。规范生产技术准备工作,建立有效的前期策划机制,完善前期策划方法,充分利用《船舶产品建造方针》、《综合日程计划》等手段,加强设计、生产、管理之间的前期沟通和协调,确保生产的顺畅推进。通过强化完工总结与反馈,不断提高前期策划的水平。
2、建立完整、科学的现代造船工程计划管理体系。按照以中间产品为导向总装造船的工程分解方式和项目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造船工程计划管理体系。采取必要措施,解决不合理的管理体制障碍,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量化管理,增强计划精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对生产计划、质量、成本、安全的有效控制。
3、全面推行现场管理。按照定置管理要求,彻底清理作业场所不必要物品,并将有用物品按照安全、方便、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生产质量的要求,做好标识,定位摆放。做好工作场所的清扫和整理,做到日产日清,随产随清。持续改进作业标准、改善作业环境。
(五)加强总装造船工法研究与应用
1、加强总装造船工法的研究。围绕提高生产效率,缩短造船周期,不仅要开发和应用造船新工艺、新方法、新工装,更要加强对生产组织管理技术以及流程改造与优化等相关技术的研究。
2、全面推行分段总组建造法。要结合总装造船作业主流程的优化,整合企业生产资源,尽量减少分段总组的数量,增加分段总组的重量,结合企业实际有选择地发展巨型总段建造、船坞快速搭载、平地造船、浮船坞造船等新技术,减少船坞(台)工作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船坞(台)核心生产资源的能力。
3、大力推广精度造船、先进舾装和先进涂装技术。应用造船精度管理与控制技术,以补偿量代替余量,实现部件和分段无余量装配、船坞(台)无余量搭载。大力推行舾装单元和功能模块技术,扩展中间产品范围。按照工序前移的原则,大力推广分段预装、总段预装、机舱盆舾装、上层建筑整体吊装等先进舾装技术,提高预舾装水平和船舶下水完整性。围绕新的国际涂装规范和标准,积极开展先进涂装技术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国防科工委成立“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船舶行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成立“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专家组”,为全行业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各集团公司、各企业应成立相应的现代造船模式推进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结合各自具体情况,抓好本单位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落实工作。全行业要建立起由国防科工委抓导向、船舶行业协会抓推进、基层企业抓落实的三级组织体系,形成“顶层决策、实施有力、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测评估与考核
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造船企业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效和差距,要强化评估与考核。尽快制订全行业统一的“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依托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对造船企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定期进行评估与考核,并根据测评结果及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三)加大经费投入
加大对现代造船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支持力度,在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中,要将现代造船技术作为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予以重点支持。各集团和企业要把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和落实必要的实施经费,确保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创新体制机制
消除阻碍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在组织机构、管理幅度、领导权限的设置上,在工时定额制度、分配制度、外包工用工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造船模式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扁平化的决策机制,为加快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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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专利奖;

(六)标准奖。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显著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发明专利,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以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评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市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深圳市技术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只设一个等级。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采取自行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接受评奖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公务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集中受理、分类评审的原则,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奖励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建议;

(四)市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五)市奖励办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市奖励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申请单位、评奖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组织,由市奖励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推荐人、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推荐资格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市奖励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7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52号)、2008年12月25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80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制订二手车市场发展、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评估机构、经销企业、外资进入二手车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发布。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经营活动中各种格式合同的推广工作;负责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和发放;负责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使用;依法查处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核定。负责监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第五条(协会规定)  

汽车行业协会和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工作,为消费者、会员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价格、管理等信息。  

第六条(市场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经营主体规定)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八条(规范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交易规范》)的要求,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各自的交易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对各自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管理不当或者过错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市场经营者行为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除为二手车交易活动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关服务设施外,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规范场内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为服务对象办理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结算、纳税等提供服务条件;办事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等应当公开;建立入场经营户的登记档案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  

第十条(经营主体行为)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1.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2.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佩证上岗,所聘用的信息人员应当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  

3.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经销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对车辆状况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牌要注明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交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等内容)。  

(五)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交易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六)二手车直接交易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或提供相关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收费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收取交易服务费和物业服务费等。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核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报所在区(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交易服务费和物业服务费应当载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收取服务费应当开具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开票规定)  

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对入场经营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须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拍卖企业只能对本企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第十三条(报表统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范》的规定向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报送下列二手车交易信息:

(一)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二)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三)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区(市)县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收集信息资料报送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违法处罚)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