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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0:51:44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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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城市”开
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决定,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内地发达地区的经济、教育优势,组织内地发达地区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支援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一定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进各民族的
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边防巩固,意义重大而深远。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各地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事关大局,政治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把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一要思想认识到位,二要政策措
施到位,三要办学经费有保证,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内地新疆高中班将于2000年秋季开始正式招生,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按时开学,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协调领导小组、学校、师资、经费等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切实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
5号)决定,进一步组织内地发达城市加大教育支援新疆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班)。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规模
内地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每年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届初中毕业生1000人,按每班40人计,每年共办25个教学班;在校生总规模4000人,100个教学班。
二、办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采取异地办班、寄宿制方式,实行定点、包干负责制。从2000年秋季开始招生,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12个城市开办内地新疆班。各办班城市要选择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普通高中内附设内地新疆班,也
可安排在当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目前,内地新疆班学生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
三、招生计划
每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000人,各地招生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四、招生对象
每年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同时亦可适当招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农牧民子女,但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总数的10%左右;各少数民族的招生比例,原则上在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内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特别是对发展滞后地区的少数
民族学生、女生,在同等条件下按标准优先录取。
五、招生条件
1、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2、应届初中毕业生;
3、品学兼优,汉语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并有较好的民族语文水平(对无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的学生,不再将民族语文作为必备条件;对汉族农牧民子女,优先录取兼通民语的学生);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服从国家需要。
六、招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根据教育部内地新疆班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从当年参加全区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
七、教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统一使用汉语文授课,与当地同年级教学班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同时,要学好民族语文。
预科一年教学重点补习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使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同时,加强德育教育。
八、升学工作
1、内地新疆班学生高中毕业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可入内地的高等学校学习;不能升学的,回新疆。
2、根据当年内地新疆班应届毕业生情况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时,要将内地新疆班纳入本单位总的招生规模之内,教育部届时与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合并下达。
3、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内地新疆班招生办公室负责。
九、教师配备和待遇
北京等12个支援城市开办的内地新疆班原则上按普通高中标准配备教职工,根据内地新疆班的工作需要,编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各市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等方面要制定倾斜政策,确保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到内地新疆班任教,以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管理职责
1、教育部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对内地新疆班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地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招生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预科等有关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组织有关行政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及办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
进等。
2、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以支援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各承担办班任务的城市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内地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教育支援新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明确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费;负
责内地新疆班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教育部、内地支援城市,做好内地新疆班新生选拔录取工作;提出每年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组织内地新疆班学生安全到达内地学校;按照学用一致、优才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内地高校新疆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选派
内地新疆班管理教师(每办学点派1-2名),协助做好内地新疆班的管理工作和处理突发性的事件;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定期组织对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等。
十一、学生管理
内地新疆班的管理要按照当地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内地新疆班学生管理补充规定(另发)执行。对内地新疆班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特别是生活上,要注意尊重民族习惯和生活习俗。
十二、办学经费
1、一次性经费
为了支持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中央安排基建、交通工具一次性经费补助和仪器设备、图书、预科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训等一次性经费补贴(另文下达),不足部分由支援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经常性费用
(1)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由支援城市政府负责解决。不挤占各地教育经费,要从当地政府财政列专项,专款专用
,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及时提高生均经费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补贴标准另文下达。
(3)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要交纳适当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对贫困农牧民和城镇职工子女予以减免有关费用。
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名额分配表
----------------------------
| | 每年招生情况 | 在 校 规 模 |
| |----------|-----------|
|地 区| 招生数 | 班 数| 在校生数| 班 数 |
| | (人) | (个)| (人) | (个) |
|---|-----|----|-----|-----|
|合 计| 1000| 25 |4000 | 100 |
|---|-----|----|-----|-----|
|北 京| 80 | 2 |320 | 8 |
|---|-----|----|-----|-----|
|上 海| 80 | 2 |320 | 8 |
|---|-----|----|-----|-----|
|天 津| 80 | 2 |320 | 8 |
|---|-----|----|-----|-----|
|南 京| 80 | 2 |320 | 8 |
|---|-----|----|-----|-----|
|杭 州| 80 | 2 |320 | 8 |
|---|-----|----|-----|-----|
|广 州| 80 | 2 |320 | 8 |
|---|-----|----|-----|-----|
|深 圳| 120 | 3 |480 | 12 |
|---|-----|----|-----|-----|
|大 连| 80 | 2 |320 | 8 |
|---|-----|----|-----|-----|
|青 岛| 80 | 2 |320 | 8 |
|---|-----|----|-----|-----|
|宁 波| 80 | 2 |320 | 8 |
|---|-----|----|-----|-----|
|苏 州| 80 | 2 |320 | 8 |
|---|-----|----|-----|-----|
|无 锡| 80 | 2 |320 | 8 |
----------------------------



20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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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宜春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宜春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 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确保各级、各部门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全面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推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创业指导服务是市、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通过创业服务平台、创业专项活动、创业服务队伍、创业扶持政策等,对有创业愿望和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开发、专家咨询、创业孵化、跟踪服务等。
第三条 推进创业指导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运行。市、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平台,配备创业指导服务专职人员,为创业者提供系统、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每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站,指定一名创业指导服务工作人员,形成创业指导服务管理体系。组建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广泛吸纳专家、教师、律师、会计、企业家、技术人员、创业典型、行政管理部门业务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员参与,整合社会创业指导服务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创业指导服务。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成员不少于50人,县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成员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推进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化运行。发展创业指导服务咨询机构或企业,对有一定研究、咨询实力,诚实守信,指导服务成效显著的,进行资质认定并授牌。
第五条 推进创业指导服务制度化运行。坚持把城乡所有创业者纳入创业指导服务范围,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创业指导服务督查考核制度,保证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日常工作议程。

第二章 创业指导服务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业指导服务对象为: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二次创业者。
创业指导服务首选对象为:申领小额贷款的创业者;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法人代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法人代表;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实训人员;“4050”创业项目执行人;进行创业孵化的企业法人代表等。
第七条 接受创业指导服务的条件为:
1、本人有接受创业指导服务的愿望;
2、女性49周岁以下,男性5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及资金运作能力;
4、讲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吃苦,敢于参与市场竞争;
5、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一定市场前景。

第三章 创业指导服务内容
第八条 创业指导服务业务方面的内容包括: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实训、创业孵化、改善企业、扩大企业等。
第九条 创业指导服务政策方面的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应掌握的基本法律。
2、就业和创业政策,包括: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政策;贷款贴息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税费减免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职业见习补贴政策;创业孵化补贴政策等。

第四章 创业指导服务程序
第十条 对创业指导服务对象先行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并分类建立指导服务对象档案,实行定向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辖区内个人或企业日常的创业指导服务申请,对创业指导服务对象进行情况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针对性跟踪服务;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者进行针对性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创业指导服务须做现场考察及相关调查,对创业者的经济状况、经营场地、本人综合素质、选择的经营产品或服务项目等作详实了解,做好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必须做好项目开发、征集、评估、推介和建库工作,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对接活动,提高创业指导成效。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工作,按照《宜春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四条 组织初始创业者在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为其提供综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创业孵化工作按照《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对创业培训后有参加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实训,进一步提高其创业能力。

第五章 创业指导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教育、科技等部门协同,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要依托本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依靠创业指导志愿服务专家和街道、乡镇的力量,确保创业指导工作严密、有序、广泛开展。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职责:
1、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2、负责建立、联系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的工作;
3、负责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推介,创业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创业培训和实训;
5、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审核工作;
6、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
7、做好创业指导服务网络和电子信息网络建设,通过创业指导服务网开展创业指导;
8、做好创业工作宣传和创业典型的收集、推荐工作;
9、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工作,提高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成效;
10、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及时与本地高等院校共同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专项活动;
11、成立创业者联谊协会、组织开展创业者联谊活动;
12、具体负责做好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分团)及创业指导志愿服务专家在市、县(市、区)创业指导中心指导下,按照《宜春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创业指导志愿服务专家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颁发聘书。志愿服务专家任期三年,中途不能胜任或无法胜任者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创业指导服务站职责:
1、积极协调,建立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绿色通道”,开辟创业服务窗口;
2、对辖区内创业者的创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上报;
3、对创业重点户、重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4、在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指导下,协同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者进行长期跟踪服务;
5、组织辖区内创业指导服务对象参加创业培训或其它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6、组织举办辖区内专项创业活动;
7、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推荐志愿专家;
8、协助上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做好其他创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创业指导服务中介机构或项目推介人职责:
1、依法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中介活动,确保发布的服务信息、项目信息真实、有用;
2、提供系统、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
3、积极协助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展创业指导工作,与社会有关机构、组织、企业保持联系,整合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成功创业提供支持;
4、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创业者商业机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者职责:
1、积极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市场有关信息;
2、虚心接受专家指导,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3、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实训;
4、诚实守信,按约归还贷款;
5、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勤奋创业,带动城乡劳动者就业。

第六章 创业指导服务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筹集专项资金,为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提供支持。涉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工作,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补贴资金;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创业指导跟踪服务所需经费,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从创业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培育、扶持、规范、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壮大创业主体,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都是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及创业指导、融资支持、税费减免、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其中,创业孵化基地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中长期规划。将基地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相结合,纳入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坚持依托园区,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等各类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和孵化场所。
3、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扶持为主、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多形式运营,加快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
4、坚持降低成本,配套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指导服务网站,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5、坚持效率优先,滚动使用的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不属高危行业、初期投入不大的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基地创业和孵化。创业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创业主体应迁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创业主体。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应发挥以下主要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人员、创业企业和孵化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4、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5、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创业人员、企业和孵化企业发展,改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6、提供有利于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7、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8、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创业基金担保和扶持资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9、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10、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运作模式。
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三种类型,采取此三种模式运作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
1、政府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其场地、设施设备运作和日常管理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2、社会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由社会(企业)负责,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是通过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3、多元投资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2、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15家,孵化成功率承诺达到60%以上。
3、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4、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5、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基地每年有企业新入驻或培育成规模以上企业,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2)安置所有人员及本地人员创业的证明材料;
(3)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
(4)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5)入驻(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2、认定。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现场考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就业局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批,确定认定的创业基地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统一授予“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三、创业示范街(园)的认定
第八条 创业示范街(园)的认定条件:
1、运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整的建设和工作方案,有较高素质的服务和管理队伍,制度健全,运作高效。
2、为初创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提供水、电、通讯、互联网、会议室、洽谈室、仓储及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
3、建立或整合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示范街(园)内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包括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仓储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务。
4、入驻企业15家以上,创业成功率80%以上。
第九条 创业示范街(园)的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示范街(园)认定采取申请单位自愿申报,申请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申请表(附件二);
(2)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申请报告(含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营运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工作情况,企业孵化成效等);
(3)营运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创业示范街(园)规划图及建设工作方案;
(5)入驻(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6)配套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四)。
2、认定。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现场考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批,确定认定的创业示范街(园)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统一授予“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牌匾。

四、扶持政策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按规定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及跟踪服务的,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孵化或创业补贴;
(二)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培训的,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三)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给予相应表彰。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服务对象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申请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50—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二)接受创业培训的,可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三)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四)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招用的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按有关政策申请享受。资金补贴办法根据有关政策执行;
(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入驻(孵)企业业主参加培训合格率达100%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水电、物管等资金补贴,具体资金补贴办法根据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五、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的服务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并依据赣财社字〔2009〕61号规定,由财政、工商、税务、科技、工信、农业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协助。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当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的监督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建设提供相关政策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落实创业资金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的创业者落实规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的创业者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科技、工信、农业等部门对创业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服务。
具体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所在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可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牵头组建包括创业运营单位和创业户在内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年检,组织新的申报,并及时将年检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劳动就业局,汇总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或存在下列情况的的单位,取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称号:
(一)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入驻或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要加强运营管理,为进入基地创业的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做好包括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仓储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 (联系人)  
基地地址   联系电话  
产权属地   邮政编码  
基地可容纳经营户数 (户) 基地建设使
用资金金额 (万元) 类 型 (选择打√) 门面( )
楼宇( )
市场( )
加工( )
基地安排本地创业人员比例 (%) 基地面积 (平方米) 组建方式
(选择打√) 新建 ( )
改建 ( )
整合社会资源( )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现场考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保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二:
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申请表
单位:户、万元、平方米
名称
运营单位 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单位性质
法定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有资产
(万元) 现有占地面积(亩) 场所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年)
现有建筑
面积
(平方米) 生产经营
场所面积 公共服务面积
入驻
企业
情况 企业数 规模以上
企业数 上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
上年新增企业数 就业人数 创业成
功率(%)
企业所属主要行业 主要行业
集中度(%)
营业收入
(万元) 利税
总额
(万元) 实交税金
(万元)
综合服务主要内容
(创业服务情况)
(可另附页)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现场考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保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人保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保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三:
入驻(孵)企业基本情况表
运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
序号 企业名称 负责人 入驻
(孵)
时间 带动就业人数 总资产 占地面积 上年经济指标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营业收入 利润 税收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四:
配套服务机构汇总表
运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
序号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服务范围 配套服务的主要内容 是否
入驻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审批机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宜春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项目库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创业项目库建设要以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方便、快捷联网,实现分类检索查询为功能定位,充分利用本系统现有网络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共就业服务网)和已采集的创业项目信息,搭建创业者与创业项目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创业项目。
第三条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项目库的建设、指导、管理及技术标准、征集开发、跟踪服务机制的建立、运行。各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对本地区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实施进行跟踪,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1)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协调处理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碰到的相关问题;(2)及时掌握创业者的经营状况;(3)定期做好创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根据市创业项目库建设任务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征集创业项目。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创业项目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准备周期在180天以内,资金回收不超过2年,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的潜力;(2)优先征集科技含量高、规模小、投资少、上马快、门槛低,适应不同年龄、学历和投资层次参与的创业项目;(3)优先征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成熟性,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看好的特许经营、连锁加盟项目,且加盟费不超过20万元。(4)能开发利用闲置资源的创业项目;(5)其他适合初次创业和能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
第五条 创业项目的征集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成功者提供以及其他途径等形式进行。征集的创业项目应填写《宜春市创业项目征集登记表》(附件2),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所属行业、投资额度、市场可行性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第六条 各县(市、区)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后,填报《宜春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附件4),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提交《宜春市创业项目申报书》(附件5),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评估依据、项目运作模式、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资料。各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评估、论证。
第七条 征集的项目经过评估论证确认后,录入市创业项目库。项目库的建设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创业项目库建设模式一》(附件1),组织专人,开发项目库网络平台和网络查询平台,并做到文字全面、图片丰富、联系快捷,保证创业者通过该平台可以快速查询到适宜的创业项目及项目涉及的市场行情、参考店铺、经营方式、利润分析和潜在风险等有关信息,并具备在线咨询功能。
第八条 创业项目库项目应通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论证,定期进行筛选、提炼,按产业类别建立,确保创业项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举办创业项目现场推介会、网络、新闻媒介、服务指南小册子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发布,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
第九条 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实行项目执行情况跟踪服务制度,建立网络管理档案,记录项目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和提供方的技术支持情况。对执行成效不好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删除。市、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服务中心要不定期组织项目提供人和项目执行人召开座谈会,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讨论修改项目库内容。举办创业成果展示活动,宣传项目执行人的创业成果,推广优秀项目,发展新的项目执行人。
第十条 实行创业项目开发征集、推介补贴办法。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评估论证通过,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人以上,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2000元/个的项目补贴。同一个创业项目成功对接3户以上(含3户)的,给予开发征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创业项目征集开发补贴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落实。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申请项目开发征集补贴,须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材料: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材料;创业者身份证明、创办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创业项目执行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1:
创业项目库建设模式一

一、创业项目库使用说明页面

创业项目库使用说明

为了更好地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指导和服务,帮助创业者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我们搭建了创业项目库这个服务平台。现就创业项目库使用,作如下说明:
一、我们在这个平台上展示的创业项目不属于“政府项目”;
二、创业项目库平台所提供的项目展示的服务仅仅是帮助创业者了解市场、项目信息的渠道之一,仅供创业者作市场调查、选择创业项目、设计创业计划书时参考使用;
三、创业项目库展示的项目信息由项目提供者提供。我们对项目信息以及项目提供者的身份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和/或验证,且我们对于该项目信息的登载、展示不代表我们的任何观点或者建议,我们不承担因为创业项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四、创业者通过创业项目库初步选定项目后,应对项目亲自进行成分考察,并与项目提供者咨询项目有关情况,结合自身具体条件谨慎决定。
五、本服务平台上刊登的信息和资料,如需转载,需经我们及项目提供者的许可。
六、如果您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任何项目信息或者项目提供者存在虚假、欺诈以及其他违法情况,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我已了解
我不理解
创业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二、创业项目库一级页面

搜索分类项目

项目关键字:



所属行业:



投资额度:



经营模式:




(以餐饮业为例)

所属行业——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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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分类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细化中类和细类行业。)
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5万元—10万元;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经营模式:自主经营;合伙经营;加盟连锁;代理代销;科技开发;专利技术;其他。
三、创业项目库二级页面(项目展示页面)

分类检索

项目关键字:




所属行业:





投资额度:




经营模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投资额度
发布时间
项目提供方信息 1、联系人姓名;
2、联系电话;
3、联系地址(邮编);
4、电子邮箱;
5、网址;
6、各类法律要件扫描图片。
项目简介 1、图片展示(3幅以内);
2、项目概况;
3、法律形态;
4、经营模式;
5、专家提醒。


搜索分类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细化中类和细类行业。)
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5万元—10万元;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经营模式:自主经营;合伙经营;加盟连锁;代理代销;科技开发;专利技术;其他。
四、项目编号设置要求:
由各市级设置市本级的项目编号,编码规则为行政区号+项目编码。






附件2:
宜春市创业项目征集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法律形态
所属行业 经营模式
投资额度 制造岗位数量
适合人群
市场前景
项目简介
效益分析
营销建议
投资风险


备注:
一、所属行业包括: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二、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5万—10万元;10万—50万元;50万—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三、经营模式:自主经营;合伙经营;加盟连锁;代理代销;科技开发;专利技术;其他


附件3:
宜春市创业项目库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别 主要用途、功能 推荐单位 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4:
宜春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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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08〕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考评强化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监督检查的管理,督促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实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稳定、企业管理达标、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创造良好的城市客运交通环境。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对所属车辆的管理;驾驶员违规运营、接受违规处罚情况;车容车貌、举报投诉、违章查处、社会服务评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稳定等。
  第五条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汇总,制定《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核评分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评分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第六条 考评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工作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物价、地税、质监和人社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检查情况作为集中考评时的得分依据;集中考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以上部门进行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考评责任单位要建立考评档案管理制度,日常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载,集中考评要建立详尽完备的考核档案,具体标准和要求在考评前发布的考评方案和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70分为考评合格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年度最终考评结果为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评分数汇总后的平均分。
  第九条 考评结果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内通报,在有关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考评结果,作为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成立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地税局、质监局、人社局分管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的检查考评,按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对拒绝、逃避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检查考评,以及在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其考评成绩为零分。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建立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档案,及时为集中考核提供应用。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考评,保证考评结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吃请、送礼等不廉洁行为。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评的责任单位和考评人员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遵守纪律,按要求完成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对考评不认真、不负责等失职行为的考评责任单位和考评人员,一经发现,由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