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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9:54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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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2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楼盘“烂尾”现象的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的“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和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资本金应当以货币等方式建立。项目总投资的核定,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的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分期实施的投资规模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前,落实资本金,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缴存的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提取使用,具体取用时间可按幢楼的形象进度为据:

  (一)项目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二)多层建筑工程二层结构齐,高层建筑工程三分之一结构齐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三)项目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取用25%的资本金;

  (四)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取用剩余的25%的资本金及银行利息。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抽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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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安办[2005]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先后出现了几次较强的降雨过程,造成湖南、贵州、广东、广西、黑龙江、福建等地区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为了有效控制灾害的影响,减少或避免损失,现就建设系统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认真组织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检查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和检查计划,强化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已有、在建斜坡、高切坡安全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已有斜坡、高切坡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汛前检查维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斜坡、高切坡的现场巡查监测工作。

  (二)已有斜坡、高切坡的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在汛前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检查人员,对斜坡、高切坡的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斜坡表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对建设年代较早的斜坡、高切坡,要加强监测并配专人负责。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汛前检查维护或维护不善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经检查、监测发现有重大隐患或斜坡、高切坡及其周围有异常现象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乱弃和随意堆放材料等,造成斜坡、高切坡荷载增加、稳定性受损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各类管道(槽),包括废弃管道的检查、维护,防止管道渗漏,造成斜坡、高切坡滑塌事故。

  (五)施工单位在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建设项目施工或斜坡、高切坡工程的施工中,大雨期间应停止施工,并在雨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对斜坡、高切坡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平面图时,严禁在已建斜坡、高切波附近搭设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防止滑坡造成人员伤亡。

  (六)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已建居民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斜坡、高切坡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完善治理工程。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并确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三、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七)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统筹规划,及时修复有关设施,妥善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确保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同时,要保证抢险人员安全,避免二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此通知和《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与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5]43号)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各项工作部署,切实避免汛期斜坡、高切坡滑坡、崩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
、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促进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特点,我们制定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重点规范和管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和转产项目。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用于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苗圃设施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抚育等项支出。
飞播造林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撒种子进行造林作业等项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钉桩、围栏、补植等项支出。
森林抚育支出是指透光、间伐等项支出。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种等项支出。
苗圃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苗圃设施和设备等项支出。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以上六项之外用于公益林建设的其他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条 投入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的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经批准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项目)在申请领用预算内建设资金时,需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预算内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拨付。财政部根据年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整体进展情况,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给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根据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逐级拨付给建设单位(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参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核拨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八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预算内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地方预算内建设资金可根据情况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第九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
第十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资金挪用于购置小汽车及移动电话、职工住房、建办公楼等非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及建设单位(项目)自筹资金须按照确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其到位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资金到位比例。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执行,从严控制。不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范围的支出不得从中列支。
第十三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95)财会字第45号)、《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财务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执行,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严禁虚列开支、编制假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快速月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建投资表(报表格式附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地方项目由有关省(市、区)财政厅(局)、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五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预(结)算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结)算不能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国家林业局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各建设单位(项目)在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告中要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投资效益及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说明。项目竣工后要向财政部门报送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快速月报(略)
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建投资表(季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