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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5:37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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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弩在古代是一种攻击性、杀伤力都很强的兵器。经过现代科技改进后的弩具有便于携带、射程远、精度高等特点。进口弩还分手枪式、步枪式、冲锋枪式等多种式样。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现有些企业和单位批量生产、销售和进口弩,还有的企业以俱乐部的形式开展营业性弩射活动
。目前,弩的经营和射击活动呈发展趋势。弩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新疆公安机关已发现犯罪分子持弩作案,并在犯罪分子窝点中缴获过大量弩。为加强弩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被犯罪分子利
用,危害公共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要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
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二)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
(三)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四)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
(五)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六)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
(七)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三、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向运动会举办地所在的省级公安厅、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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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昆政复〔1992〕1号)


市水利局:
  你局 《关于〈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报批请示 》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请以你局名义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项目办的要求,搞好效益监测,强化后续管理,巩固和发展项目成果,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望在实施过程中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和研究试点及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使之逐步完善。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1月十八日
         昆明市2814项目渔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WFP--2814项目是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在昆明市援建的以养鱼为主的经营生产项目(以一简称项目渔场),也是全市“菜蓝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项目渔场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增加产量,降低成本,巩固和发展项目成果,实现“为国争光,为民造福,服务城市,致富农村”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项目渔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项目渔场(含市、县内纳入项目管理的渔场)。昆明市、县(区)的国营、集体渔场(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从事管理、经营项目渔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利用外援和国家投资修建的各类鱼池、房屋、水工建筑、输电设施以及购置以及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归渔场。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转移和改变用途。
  项目渔场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生产、生活用品,其所有权属于渔场(承包者个人购置的属个人所有)。人员变动时,其性质不变。


  第五条 项目渔场为集体或国营水产企业,实行养殖为主,综合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生产计划、技术措施、财务收支、产品购销、劳动管理相对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执行前,项目鱼塘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个体承包经营者,应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生产计划,参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双方权义务和鱼塘、设施的使用维修责任,修订完善原承包合同。使之逐步办成集中统一经营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渔场。


  第七条 项目区的国营渔场由主管部门领导,集体渔场归所在乡(镇)、办法处、或村委会领导,市、县水产生管理部门和项目办有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渔场由场长(500亩以上的渔场可设副场长)、财会、技术、供销、保卫等5~7人组成工作班子,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由主办单位任免,也可公形势招聘和选聘,任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渔场在完成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前提下,要权确定经营项目、技术措施和生产计划;有权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决定产品价格、物资和产品的购销;有权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自行支配流动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条 项目渔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渔业生产的政策法规,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市、县下达的各项指标;按时上缴税利和归还贷款,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渔场场长是企业权利和义务具体体现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场长在任期内对渔场的一切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全权负责,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规定录用、辞退渔工和对职工进行奖惩。在完成全年生产计划的前提下,场长的资金可高于职工平均资金的1~2倍。


  第十二条 渔场场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任期目标;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在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办好集体福利,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章 渔场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渔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渔场场长应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或目标责任合同。场内对生产班组或个人可实行五定(定人、定塘、定产量、定产值、定成本)到组到劳,超利润分成的多种承包办法;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与服务效益挂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责、权、利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体规模经营的优越性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承包合同:应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的义务,规定各项指标,具体条款要全面考虑当前和长远、产量和效益、增产和节约。
  2、承包期:渔场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少于三年,新鱼塘可一年一定,老鱼塘可一定几定。渔场与班组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承包期一般一年一定。
  3、承包定额:一般以前三定的产量和利润平均数作为基数,参照当年鱼塘、鱼种、饲料等生产实际,适当调整。
  4、场长、财会、技术员不承包鱼塘,但可承管一至两个塘作试验塘。 
  5、承包合同应送主办单位及市、县项目办各一份备案,以便检查监督、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生产计划和劳动管理
  1、生产计划要结合实际 ,综合考虑上级要求 、市场需要、渔场生产条件、技术经验等因素,并听取技术人员或有关技术部门的意见。
  2、根据鱼塘条件和鱼种来源,确定投入的鱼品种、规格、重量,并根据增重倍数、饵料质量,核算饵料用量。成鱼和鱼种的养殖比例,一般以8:2为宜。
  3、依靠科学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发展多种上经营,提高综合效益。
  4、以班组承包的要全理安排技术力量和劳力强弱,每个劳力养鱼水面以十亩左右为宜。
  5、必须建立健全渔场池塘生产技术档案和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物资、产品、财务管理
  1、渔场要加强资产管理,按规定搞好设备维修管护和更新改造。
  2、渔场所需物资,可集中采购或分散购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渔产品销售按合同执行,一般由渔场统一销售或调配,也可部分分散销售,但均由渔场统一收款。
  4、建立健全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须经考查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5、渔场税后计划内利润的提取和分配,按以下比例实行:
  ①用于鱼塘设备维修和扩大再生产基金不低于40%。
  ②上缴主办单位30%,主要用于集体积累。
  ③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25%。
  ④提取水产事业发展基金5%,上缴市、县项目办公室管理使用,其中上缴市70%,县留30%。
  现有大包干个体承包经营的,由渔场主办单位按以下以例实行:渔场主办单位20%,渔场30%,班组或个人50%。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场主办单位、市、县项目办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记功、通报表彰,一次性物质奖励和晋升工资:
  (一)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素质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且执行情况效好的;
  (二)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当年各项指标完成和超额完成的;
  (三)对渔场各类设施进行管护和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采用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在推广科技兴渔方面作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渔场主办单位、市、县项目办公室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损失等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班子不力,规章制度不全,管理混乱,当年主要批示不成,社会、经济效益效差的;
  (二)对渔场设施的管护和维修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破坏、损坏、偷盗渔场设施和偷捕、电鱼、炸鱼、毒鱼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
  (四)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给渔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以上奖励和处罚的种类,可以单用或并用。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县项目办公室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项目渔场县可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渔场可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9〕1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物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收集、加工和处理废动物植物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油脂加工和屠宰等行业排放含废油脂的废水,以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排放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中清出的废油脂,统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加工和处理。禁止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三、收集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废油脂时,必须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件;收集的废油脂,须使用机动车装载的密封器具运送。运送途中不得撒漏。


  四、从事废油脂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废油脂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更不得将加工后的废油脂冒充食用油脂使用或出售。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保护、卫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4959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