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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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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1998年省级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所作
的《关于1998年省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1998年省级预算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深化财税改革,积极组织收入,在大灾之年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财政预算,基本满足了重点支出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法理财治税,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加大财政监管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为圆满完成1999年财政预算而努力奋斗。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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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9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已发了一次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发其不足的部分。
四、为便于地方政府贯彻本通知的规定,批准革命烈士的机关,应将烈士牺牲时的职务、军龄或工龄、工资级别等通知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五、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州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兰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在取得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是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对外公布时,应当按《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要求,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发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必须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要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各部门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县区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4至10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好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告政府统计部门党组,并将巡查结果通报。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沟通情况。
第七条 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部门。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表扬。
第八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附表: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被巡查单位: 序号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较好
一般


1
调查的合法性





2
制度的规范性





3
标准的统一性





4
时间的有效性





5
方案执行的一致性





6
资料的保密性





7
资料使用的正当性





8
资料报送的时效性





9
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10
数据分布的规范性





11
基础工作的完善性





12
其他







巡查单位: 巡查负责人: 巡查时间:



兰州市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县区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力度和解决具体困难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县区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订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或找个别人谈话。
(四)实地查看、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八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巡查结果优秀者,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附表: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被巡查单位: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较好
一般


一、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情况
2、统计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3、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4、统计数据受行政干预情况





二、政府领导和支持情况
1、经费方面对统计的支持力度
2、解决统计工作具体困难情况
3、统计基础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力度





三、统计管理情况
1、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
2、统计主要领导及乡镇统计员调动是否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制度执行情况
1、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巡查组领导: 巡查组成员:



巡查单位: 巡查时间:



〖2006年12月6日 兰政办发【2006】214号文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