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0.07.2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6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办发[1999]47号文件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创新基金)。
第三条 市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通过创新基金的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市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市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和市科委拨款及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市创新基金力争前三年(2000-2002年)达到300万元的规模。
第七条 市创新基金面向在我市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㈡企业已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㈢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到一年新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8%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八条 市创新基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㈠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
㈢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九条 市创新基金对下列项目和企业不予支持:
㈠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
㈡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㈢一般的加工工业项目。
㈣对社会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㈤已经上市的中方股权不足51%的企业。
㈥资产、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
㈦非技术性的纯服务和纯贸易性质的企业。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创新基金。对申报国家和省创新基金成功的企业,市创新基金给予一定的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市创新基金以下列方式中的其中一种给予支持:
㈠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落实贷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㈡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㈢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创新基金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㈠负责审议和发布市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㈡审议市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批准市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
㈣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创新基金支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㈤负责市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和验收,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㈥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并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管理已批准的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创新基金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㈠参与审议市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㈡确定市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㈢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专用帐户。
㈣对创新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市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㈠研究市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
㈡指导市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
㈢为市创新基金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五条 凡符合市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市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必要时,市科技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项目确定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市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市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于市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原则上从市创新基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向市科技、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签订合同项目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撤销或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各地要强化对“租赁”、“流转”农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将其纳入县、乡(镇)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尤其要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用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要严肃查处“租赁”、“流转”农地和设施农用地中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于违法违规用地,依法该拆除的要予以拆除,该复耕的要予以复耕;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税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