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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00:06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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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
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根据《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是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状况的证明,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的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求职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求职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行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核发《求职证》,负责对求职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条 凡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具有本市正式城镇居民户口,有劳动能力,要求寻找职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均应到户口所在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申领《求职证》。
第五条 《求职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区、县劳动局签发。《求职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 《求职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失业人员在参加就业服务时,应随身携带。
第七条 《求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2月1日至20日,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年度求职登记,重新核发《求职证》。
第八条 《求职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到原发证单位申明挂失,挂失后三个月予以补发。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原《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及补发的《求职证》上注明“补发”,使用原序号,不再享受当年两次免费职业介绍。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收回《求职证》:
(一)失业人员办理升学、参军、从事个体经营、出国等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收回《求职证》。
(二)用人单位确定招用失业人员后,收回《求职证》,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交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注销。
(三)失业人员户口转出本市,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收回《求职证》并注销。
(四)失业人员户口转往本市其它区(县)时,应到户口迁出区(县)劳动局办理档案迁出手续,撤消《求职证》原序号,由迁入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重新编号,加盖印章后当年可继续使用。
(五)失业人员赴外省市求职时,凭《求职证》换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十条 《求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且在六个月内不予办理求职登记。
第十一条 每办理一份《求职证》,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执行。《关于〈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管理办法》(市劳社字〔1987〕509号)同时废止。

附件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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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北 京 市 |
| | |
| | 城镇失业人员 |
| (封底) | 求 |
| | 职 |
| | 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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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 | |姓名:______性别:____ |
| |(发证机关盖章)| |出生日期:_____民族:____ |
| ---------- |文化程度:_____专业特长:____ |
| |家庭详细地址: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 |
|序 号:____ | 职业介绍记录 |
|发证机关:______ |------------------ |
|登记日期:______ | 日期 | 单 位 名 称 |经手人 |
|有效年度:______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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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 明 |
| | 1.此证是城镇失业人员求职、办理升 |
| |学、参军、出国、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 |
| |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和文化补习等手续 |
| |的主要凭证。 |
| | 2.此证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 |
| (封面内页) |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盖章、核发,当年有 |
| |效。 |
| | 3.每年12月1日至20日到区(县)劳|
| |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一年度《求 |
| |职证》。 |
| | 4.此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转借。 |
| |若遗失应及时报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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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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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
为了贯彻赵紫阳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
需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的限额,在没有统一修订以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项目建议书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踞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议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①需求情况的预测。
②国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③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④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①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②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③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①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②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5.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①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
②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③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10.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
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既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又要具有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各部门、各省市区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本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利用外资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给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审批。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
本部门和地区特点,加以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初步设计。
上述审批手续,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凡新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大型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在建项目的"五定"、调整概算等业务,不再由我委审批(已经报来的"五定"和调整概算项目,由我委继续办完),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审批,
报国家计委备案。




1984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四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等)赴坦桑尼亚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多多马省医院、木索马省医院、塔波拉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桑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坦桑尼亚境内的运输,并且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坦桑尼亚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一百六十美元的坦桑先令)、出差费由坦桑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坦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坦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坦桑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坦桑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严益吾            希利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