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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8:50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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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

  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授权,可以经营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 SCDMA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2010年底前后,部将组织对TD-SCDMA发展指标和电信市场竞争格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视情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严肃查处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行为

  针对个别地区电信企业在竞争中出现破坏通信线缆、盗窃基站设备、侵占通信设施、造成肢体冲突等恶性事件,各通信管理局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和《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对破坏和侵占通信设施、影响互联互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快速反应,及时取证,督办解决,避免问题积压、扩散、升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自律和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教育。要通过创新业务、完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提升市场竞争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设置网络障碍,影响用户正常通信。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电信企业要严肃处理,不可姑息。

  (二)规范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的使用和业务开展行为

  所有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在进网使用前,都应当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并严格按照部批准终端进网规定的范围使用。对于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违规提供终端固定移动电话设备的,各通信管理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电信企业违反规定发展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用户,各通信管理局要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依法查处收机收卡、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一些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收购竞争对手终端设备、SIM卡以及手机电池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225号)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针对一些企业采取诋毁竞争对手、对比宣传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网络覆盖、网络性能、服务功能、资费价格以及手机终端发射功率等方面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误导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保障网间通信质量

  当前,个别地区的电信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网间主叫号码传送不规范,并引发了网间结算争议。还有部分电信企业因为网间结算存在分歧而延误网间扩容,导致网间通信质量下降,影响用户通信。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恶意逃避、套取网间结算费用。对于目前尚未互联的业务,互联双方要积极协商,做好网间互通的研究、准备工作。对于已经互联但存在结算争议的业务,互联双方要以行业发展和用户利益为重,优先采取扩容等有效措施,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以结算为由拖延网间扩容,影响网间通信质量。

  各通信管理局要依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等规定,监督各电信企业做好网间结算、网间扩容等工作,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四、规范电信企业定价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一)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资费管理,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不得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在市场上宣传、实施资费方案。对于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中涉及的资费方案,各省级电信企业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时,须同时提供其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

  各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对未履行程序的,要依据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规范资费方案设计

  各电信企业和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规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资费方案应简单清晰、通俗易懂,进一步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控制好资费方案数量。

  (三)明确捆绑业务资费要求

  各电信企业捆绑电信业务进行销售的前提是,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各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捆绑业务资费方案应通俗易懂,计算简单,并分别列出必须消费的总费用、套餐包内各业务的通信量和包外各业务的单价,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

  (四)全面准确开展资费宣传

  资费宣传应全面准确,尽量简化资费结构,不应模糊使用条件、夸大优惠幅度。不得出现名不符实、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五、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

  电信企业是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力量,要深刻理解当前信息化发展和企业转型赋予电信企业的新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强化管理,实现发展和安全同步。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切实加强对网络接入、网元出租等重点业务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加强对合作伙伴的资质审查,做好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落实,严厉打击利用基础电信网络从事非法国际电信经营等行为;实施网络信息安全评估制度,企业要在新产品开发和业务上线各环节同步配套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切实加大投入,同步建设与企业网络覆盖、业务发展和用户规模相适应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手段。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发展可能引发的新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抓住当前3G网络建设的时机,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建设。

  各通信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企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对电信企业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实行通报整改制度,对存在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和落实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做好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重要问题随时报部,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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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实施〈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政发第8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我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负责为深圳经济特区生产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手续。
第三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可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可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四条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时需填报《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登记表》,并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五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登记证书》。企业凭该登记证书到市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商检局、国税局、九龙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六条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范围:
(一)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本企业生产所需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第七条 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要依法经营,并按时将进口统计报表上报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年审报表及有关材料报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上年度外贸经营中有违法违章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
(二)上年度有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报进出口统计报表的。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一)对上年度外贸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
(二)上年度有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的;
(三)连续两年受到警告处分。
被撤销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因骗税而被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享受出口退税。
第十一条 有关年审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旅游、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进行合作。为此,确定下列主要方式: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日;
  ——互派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及表演艺术家访问演出;
  ——互派作家、电影家、美术家和其他艺术家访问;
  ——相互举办造型艺术、工艺美术和其他展览;
  ——邀请对方文化、艺术活动家参加双方举办的艺术节、比赛及其他国际文化活动;
  ——鼓励两国艺术团体、创作协会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在舞台艺术领域共同排练剧目并合拍影片。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协助并鼓励学者和专家参加双方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鼓励和支持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育书籍。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将鼓励两国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交流体育运动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旅游组织发展合作关系。

  第六条 双方支持有关机构在文物保护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两国博物馆和图书馆之间进行合作,并交换各种图书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这一领域的专家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的规定,将签订执行计划并商定互利的财务机制。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有关领域的合作计划。

  第十一条 有关对本协定准则的解释和运用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奥·阿依道格德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