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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5:07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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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修改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修改为“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九、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删去第四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十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十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八、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灾害成因”。

十九、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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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的“农转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转非”,是指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所涉及的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矿产开发等工程,凡进行移民安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安排。尽可能避免在人口稠密、人多地少的地方征地。
第四条 国这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条件:
(一)被征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已被征完,或者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标准亩,下同)不足一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人口可以全部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二)被征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三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亩产在一千公斤以下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四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为增在七百五十公斤以下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五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
亩产在六百公斤以下的,蔬菜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菜地面积不足三分的,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五分以上,但因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集中,一次性征用肥沃土地数量大,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在正常年景所产粮食低于三百公斤,且无条件新开耕地和发展工副业生产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部分“农转非”的人口数,按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
在城市近郊区,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规划,短期内土地将被征完的生产合作社,按照每次征地数量和人均耕地比例计算就地“农转非”人数。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的“农转非”人口,其劳动力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有招工指标的用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
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到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确能自谋职业的“农转非”人员,可以与其签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适当的安置补助费,不再由有关部门、用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安置,今后也不得提出安置要求。
全部“农转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置确有困难,用地单位有条件全部安置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全部安置工作;用地单位全部安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人员比例拨给安置单位。
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六条 办理了“农转非”的人员,所承包的土地(全户“农转非”的包括自留地),应交回集体统一安排调整,其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全户“农转非”的,归国家所有;一户当中部分人口“农转非”的,仍属集体所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农转非”时,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相应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全部“农转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其农业建制。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原农业建制的经济基础组建城镇集体组织。
被撤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有剩余的零星耕地、宅基地、集体公房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国家建设使用这部分土地,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所收经费上缴财政,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剩余的耕地,在国家建设未使用之前,可暂租赁给附近农民
耕种。但不准在土地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收回。
第八条 全部“农转非”的生产合作社原属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新组建的集体组织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劳动力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情况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条 计算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核定申报“农转非”人数,必须以被征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计算,不得以承包户、专业组为单位计算。
乡(镇)村企业建设已使用的集体耕地,以及安排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农业人口,在计算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时,应包括在内。在这些企业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农转非”,但不再重新进行安置。
在开始协商征地后迁入的农业户口和不参加被征地单位农业分配的人员,不得办理“农转非”。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农转非”人口中,正在服兵役的可一并办理“农转非”,并将“农转非”情况通知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对正在劳改、劳教的应“农转非”人员,可待释放、解教后,凭有关证件和原批准单位全部“农转非”的文件,以及原申报“农转非”的登记表,由当地土地管理、公安、粮食部门核实后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办理“农转非”的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进行核算,填写有关表格,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建设用地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关文件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中,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需全部“农转非”的,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专题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2日

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按照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部署,中国证券期货业Y2K应急计划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现将《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订、演习和实施Y2K应急计划是实现2000年平稳过渡的关键,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国务院的各项文件要求,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持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好最后阶段的各项工作。对未按照要求解决Y2K问题,或因没有制订应急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单位,中国证监会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重大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证监会将颁布《中国证券期货业Y2K应急计划》,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行业应急计划制订、演习及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建立与业务相关行业应急指挥中心的沟通渠道,代表全行业进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要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尽快向所有会员公司发出《应急措施指引》,协助会员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计划演习。
四、为帮助全行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计划,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已陆续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2000年问题”专栏提供有关国家、地区、机构的Y2K应急计划信息和网址,以及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应急计划范例,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查阅。
请各地派出机构将本通知从速转发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
一、总则
1.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指导和帮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尽快制定、完善本单位Y2K应急计划,特编写本指引。
2.制订应急计划的目的是在2000年到来之际,当计算机、通信系统以及供电等环境因素一旦发生Y2K问题时,能尽快地做出恰当、有序的应急处理,使得因Y2K问题引起的影响得以尽快消除,将其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基本原则
1.应在本单位Y2K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共同制订尽可能详细的应急计划,明确职责,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实施。
2.应急计划的制订应以业务工作流程为主线,以事故多发点为重点,从寻找故障点入手,在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所制定的应急计划的基础上,补充针对Y2K可能引致事故的处理预案。
3.应根据不同管理层次制定应急计划,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措施具体,步骤明确,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并定期更新。
4.应建立内部与外部互助互救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持正常交易和清算。
5.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应急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三、基本内容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组织体系、职责划分、应急准备、应急操作、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协助和应急方案更新等八个方面内容。
1.组织体系:各单位应建立Y2K应急指挥中心,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并指定现场指挥,确保其能及时调动所有必需的资源。
2.职责划分:统一领导,明确分工,逐级授权,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3.应急准备:做好实施应急计划和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2日跨世纪测试所必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操作:从业务和技术两个方面入手,尽可能全面、细致地列出Y2K可能导致的事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程序,形成方案,包括善后处理、有效保护客户资产、转移投资者等。
5.报告制度:当发现Y2K问题有可能出现、并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已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并确认无法迅速恢复时,应尽快逐级向上报告,请求解决措施。
6.信息披露:提前准备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向上级部门、投资者、交易所和社会公众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避免引起恐慌。
7.法律协助:研究国内外有关Y2K的立法与案例,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8.应急计划更新:逐步完善应急方案,做好人员培训和演习。
四、重点问题
各单位在制定Y2K应急计划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数据备份。这是Y2K应急措施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各单位必须确保敏感日期所有数据的安全存放,应将客户的证券余额、资金余额、证券交易明细、资金存取和划拨明细,以及其它与资金、股份相关联的交易数据以两种以上的不同数据格式存入两种以上的不同介质。备份数据
不应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
各单位应尽可能实现实时数据备份;在故障突发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存现场数据。
2.数据通信备份。各单位的数据通信应尽可能采用两种以上的传输方式,当一种方式出现问题时,系统应能自动或操作人员应能快速地切换到另一种通信方式。两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应都能满足业务需求。
3.故障判断与处理。各单位可按照行情、交易和清算系统分别制订应急方案。在制订应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故障的判断方法是否简单可行,应急措施是否易于操作。故障判断应按类归至专人或专门小组,确保第一时间的处理效果。各单位可制订保证基本业务的手工操作方案,必要
时可请交易所予以配合。
4.环境保障。必须制定应对外部不良技术环境的保障措施。在发生电力供应中断、安保系统失灵、电梯不正常工作及公共交通中断等情况下,都应有紧急应对方法。对于不间断电源的电池状况和燃油发电机的油料应有定期检查制度。应急方案中最好包括紧急情况下调动移动通信工具
和车辆的方案。
5.报告制度。按业务工作程序,责任到人。当一个岗位发现Y2K事故、并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应迅速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如果一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类似情况,应及时向交易或所属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地方政府Y2K工作机构报告,请求帮助。
6.准备好信息披露内容。应急计划中应有紧急情况下如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方案。应遵循客观、准确、简洁的原则,及时向公众说明事故概况、处理进展和处理结果,多做解释说服工作,以充分稳定公众情绪,维护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中,应充分注意信息安全因素,不宜过多公开应急计划的细节,避免招致恶意攻击。
7.互助互救机制。应在公司内部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之间,在一公司与友邻公司、一营业部与友邻营业部之间建立互相救援的机制,减少排除故障的时间,确保正常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8.紧急联络方式。各部门必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找到履行有关职责的人员。应急计划中至少应包含下列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办法: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通信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期货交易所。
(2)结算银行
银证转帐相关银行。
(3)计算机系统厂商,硬件供应商,系统软件供应商,应用程序开发商。
(4)基础设施供应商,电力供应,邮电通信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物业管理。
(5)当地公安机关等等。
9.法律责任。完成2000年过渡后,应将整个过渡期解决Y2K的工作情况简报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根据证券期货业的具体情况,要特别关注银证联网、电话委托等项业务中有关数据接口部分的法律责任,检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在发生Y2K事故时,能
准确判断双方责任,妥善处理因此导致的经济纠纷。
10.应急计划的培训与演习。应通过培训,使电脑技术人员详知应急措施的操作方法,使每个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在应急计划中的职责;通过演习,测试应急计划的可操作性;通过更新应急计划,有效借鉴他人经验,丰富应急准备,确保2000年平稳过渡。
11.加强安全意识。巩固和完善安全保卫机制,警惕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2000年问题破坏和扰乱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份核准发行A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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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公开发行普通股数额
| | 发行公司 |核准文号(证监发行字)| 核准日期 |发行方式|
|号| | | | | (万股)
|-|-------|-----------|---------|----|---------
|1|淄博万杰实业 |〔1999〕117 |1999/9/7 |上网定价| 11000
|-|-------|-----------|---------|----|---------
|2| 中通客车 |〔1999〕118 |1999/9/7 |上网定价| 4500
|-|-------|-----------|---------|----|---------
|3|海南椰岛股份 |〔1999〕119 |1999/9/7 |上网定价| 5000
|-|-------|-----------|---------|----|---------
|4|石家庄东方热电|〔1999〕120 |1999/9/7 |上网定价| 4500
|-|-------|-----------|---------|----|---------
|5|福建天香实业 |〔1999〕124 |1999/9/15|上网定价| 4500
|-|-------|-----------|---------|----|---------
|6|云南锡业股份 |〔1999〕125 |1999/9/15|上网定价| 13000
|-|-------|-----------|---------|----|---------
|7|浦东发展银行 |〔1999〕127 |1999/9/18|上网定价| 40000
|-|-------|-----------|---------|----|---------
|8|大连金牛股份 |〔1999〕128 |1999/9/29|上网定价| 10000
|-|-------|-----------|---------|----|---------
|9|海南航空股份 |〔1999〕129 |1999/9/29|上网定价| 20500
-----------------------------------------------

------------------
| | | |
|主承销商 |拟上市交易所|备注|
| | | |
|------|------|--|
|中信证券 | 上海 | |
|------|------|--|
|国通证券 | 深圳 | |
|------|------|--|
|广发证券 | 上海 | |
|------|------|--|
|河北证券 | 深圳 | |
|------|------|--|
|兴业证券 | 上海 | |
|------|------|--|
|国泰君安 | 深圳 | |
|------|------|--|
|海通证券 | 上海 | |
|------|------|--|
|海南国际信托| 深圳 | |
|------|------|--|
|国泰君安 | 上海 | |
------------------
注:①每股面值1元。
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暂不上市流通。



19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