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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34:49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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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闻发布机构)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与社会及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是全市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新闻办、开发区新闻中心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注重新闻策划,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新闻价值;

  (三)行政首长负责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新闻发布机构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适应,既对上级新闻发布机构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谁处置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涉事单位应依法进行新闻发布,并对新闻发布有关事宜负责;

  (六)主动性原则。新闻发布机构应主动发布新闻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新闻发布工作要及时、准确,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新闻发布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联络员,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各分管战线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设立综合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的协调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新闻发言人由熟悉业务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县(市)区、开发区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本级行政首长授权其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同时各设新闻联络员1名。遇特殊情况,新闻发布机构可临时指定新闻发言人。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设立新闻联络员。

  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名单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闻发言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本新闻发布机构的新闻发布事宜;

  (二)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新闻发布机构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计划;

  (三)执行上级新闻发布机构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四)本新闻发布机构交办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新闻发布机构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严格按照《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长春市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办法》进行新闻发布;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新闻发布机构名义主办承办的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网络热点问题,应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建立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网上新闻发布。

  第十二条新闻发布机构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以及网络互动等方式。

  第十四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市政府新闻办名义召开,原则上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中心举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相关内容作新闻发布并接受记者提问。

  第十五条新闻发布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涉事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重大事项需经市长批准。经批准后,形成新闻发布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发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需经本部门行政首长审定。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本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新闻发布,需经本级行政首长决定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第十六条新闻发布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闻发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新闻发布机构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政府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机构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新闻办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支持支撑,各部门积极参与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政府办公厅应加强对新闻发布机构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被动,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问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新闻发布机构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发布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媒体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政府新闻办与新闻发布机构信息沟通机制,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跟踪社情民意,了解舆情动态和新闻媒体关注热点,并对新闻发布工作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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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市发展计划局(挂物价局、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物价局、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价格收费行政管理和维护价格秩序,以及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2.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项目的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和公示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监督稽查制度,完善投资管理责任制度。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经济功能区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的稽察特派员以及项目评审等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订;督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审定;组织协调有关的听证事宜。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政策,调控价格总水平,制订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研究起草粮食管理法规草案;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四)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珠三角合作的策略研究,协调与周边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五)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负责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群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财物管理。
(二)发展规划科(经济体制改革科)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指导区级综合改革;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平衡土地利用、整治、保护等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法规科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国际经济、港澳台经济、国内其他地区经济的动向及其对珠海的影响,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投资、物价、粮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监督和检查有关投资、物价、粮食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和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审定;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的听证事宜。
(四)投资科
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向及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编制和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跟踪项目实施管理;安排市级财政及政府机动财力投资项目,参与筹措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府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化解政府债务,盘活政府资产;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及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协调前期咨询论证工作和指导规范项目咨询中介市场;承担全口径内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经贸流通科(工业科)
研究和汇总工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和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工业、商贸及利用外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制订重要产品、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市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工业、商贸、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的非基础产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审核发放国家鼓励类中的内外资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审核上报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计划工作。
(六)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科)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能源、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事业等发展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综合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能源、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事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负责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参与筹集农田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事业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协调珠港澳及周边地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组织和协调小城镇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七)社会发展科(高技术产业科)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汇总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监测分析社会发展状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社会事业产业化,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人力资源、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计划、“农转非”计划;负责社会发展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负责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上报有关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八)价格管理科
研究拟订各类商品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原则和方法;依法管理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或核准市列管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拟订和审核上报省以上列管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提出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竞争性商品的间接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和自律;提出贯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的意见;制定规范、协调、指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办法;拟订处置价格异动的应急措施,负责价格预测、预警、监控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价格的争议。
(九)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管理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事业单位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医疗、教育收费标准;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核发有关收费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综合审核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收费的争议。
(十)粮食管理科
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以及粮油购销与进出口、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政策的贯彻执行;监控军粮供应政策实施;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粮食部门的财务、统计;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工作;负责对全市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依法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负责粮食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并向社会提供粮食信息等服务。
(十一)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11名,副科长9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去年,全国职称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的省市、部委直属单位展开和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单位试点。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职称改革工作的进展总的说来是健康的、顺利的,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提出下列原则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办法。
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由单位详细阐述兼职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兼任职务应认真审核,兼任高级职务的更应从严掌握。
兼职人员按行政职务领取工资的,可不占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问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获职称的人员,应和其他已获得职称的人员一样对待,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即任职资格;对过去未获相应职称的人员,凡有单位返聘的,可由原单位或返聘单位按照各职务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后,再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三、支援城镇或农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政府机构等单位,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时,原单位应积极地、实事求是地向所到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全面介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出具所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到新单位后所任职务,由新单位评审或参考原单位评审的任职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四、乡镇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问题
乡镇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注意保证质量,可根据企业的特点,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创造的经济效益。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五、在老、少、边、山、穷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及指标问题
长期在老、少、边、山、穷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着重考核本人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和做出的具体成绩,不要一律强调“论文”;外语考核条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各地区可拟定具体规定和办法。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凡已确定从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流动到老、少、边、山、穷地区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跨省市或部门的高级职务指标,由各省市、部委汇总,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原已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外,做为专项,由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待聘高级职务”指标下达给接受单位。原单位可对上述人员评审任职资格,接受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经济自立的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指标问题
经济完全自立的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职务条例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各级职务的设置数额,报各地区、各部门批准。
七、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问题
在一些行业和部门,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数量不具备相应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有的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并为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应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聘任质量的前提下,由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档次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原则要求和考核办法,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由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下发参照执行。
八、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度化问题
在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转入正常轨道,即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实际工作需要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在国家允许的每年工资增长幅度内,可聘任一定数量的合格人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