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艾文礼
二○○八年十月十日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新建与改造并重,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宣传培训等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鼓励、扶持在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和改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评估、审计等专业服务。
第十条 用于民用建筑的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其生产、销售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授权销售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建筑节能新产品的《产品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本市现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的,颁发《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生产、销售单位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查,对未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的,取消《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并使用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设计;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四)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温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
(三)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和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
(五)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实施监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照明设备、采暖空调系统以及涉及建筑节能的重要部位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依法从事检测活动,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备案表》。备案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专篇、热工性能检测报告、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建筑节能质量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采取业主自筹、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政府补贴应不少于改造资金的30%,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根据政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提出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组织民用建筑节能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民用建筑应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建筑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农村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全市逐步淘汰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建材制品。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文件和资料,对检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对进入检查现场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对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网址和电子信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七)项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三)、(四)、(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二)、(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备案手续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运行[2002]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灭鼠药剂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经营管理,整顿鼠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非法制售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现将经核准定点并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的鼠药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强、毒鼠硅等剧毒鼠药,以及用这些剧毒鼠药加工各种制剂。
二、鼠药生产、加工必须核准定点;其原药及各种制剂产品必须取得“两证”。
三、未经核准定点的企业以及未取得“两证”的鼠药产品,均属非法生产,应依法予以取缔。
四、现有合法鼠药生产企业,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并要加强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管理,特别是加强销售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资质范围,禁止非法买卖鼠药,防止各种剧毒鼠药违规流入市场。
附件:全国鼠药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鼠药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
省份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类型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备注
北京 北京昌化精细化工厂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3-01 2003-03-01
北京市朝阳利华鼠药厂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年换发证书未同意
北京市隆华新业卫生杀虫剂有限公司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5-01 2003-05-01
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9-01 2003-09-01
0.01%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10-01 2003-10-01
0.0375%杀鼠迷毒饵 加工 2000-05-01 2003-05-01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1999-10-01 2002-10-0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天津 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 0.05%杀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2-01 2003-02-01
天津市天庆化工有限公司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
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
0.5%溴敌隆母粉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
0.5%溴鼠灵母液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
溴敌隆原药 原药 2001-06-01 2006-06-01
溴鼠灵原药 原药 2001-06-01 2006-06-01
河北 安国市益民鼠药有限公司 0.05%杀鼠灵毒饵 加工 2000-10-01 2003-10-01
张家口金赛制药有限公司 0.025%杀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0.0375%杀鼠迷毒饵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0.5%溴敌隆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2.5%杀鼠灵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3.75%杀鼠迷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3.75%杀鼠迷母液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7.5%杀鼠迷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7.5%杀鼠迷母液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8%杀鼠灵钠盐水剂 加工 2001-03-01 2004-03-01
杀鼠灵原药 原药 2000-01-01 2005-01-01
杀鼠迷原药 原药 2000-01-01 2005-01-01
溴敌隆原药 原药 2000-03-01 2005-03-01
张家口市郊区化工厂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0.5%溴敌隆母粉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河北 张家口市郊区化工厂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0.75%杀鼠迷母粉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7.5%杀鼠迷母液 加工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7.5%杀鼠迷水剂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8.0%杀鼠灵母液 加工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8.0%杀鼠灵钠盐水剂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辽宁 大连化工实验厂 80%敌鼠钠盐 原药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大连市鼠药厂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1-08-01 2004-08-01
0.05%敌鼠钠盐毒饵 加工 2001-04-01 2004-04-01
辽宁省化工研究院 毒鼠磷原药 原药 2000-05-01 2005-05-01
沈阳东大迪克化工药业有限公司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1-04-01 2004-04-01
沈阳好猫药业公司 0.005%大隆毒饵 加工 2002-09-01 2005-09-01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2-05-01 2005-05-01
0.2%敌鼠钠盐毒饵颗粒剂 加工 2000-05-01 2003-05-01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2-05-01 2005-05-01
黑龙江 龙江县龙北化工厂 0.025%敌鼠钠盐毒饵 加工 2001-03-01 2004-03-01
上海 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4-01 2003-04-01
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4-01 2003-04-01
0.5%溴敌隆粉剂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0.5%溴敌隆液剂 加工 2000-02-01 2003-02-01
0.5%溴鼠灵液剂 加工 2002-08-01 2005-08-01
溴敌隆原药 原药 2000-01-01 2005-01-01
溴鼠灵原药 原药 1998-12-01 2003-12-01
上海庄臣有限公司 雷达鼠必死灭鼠药饵剂(溴鼠灵) 分装 2000-05-01 2001-05-0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江苏 泗阳县鼠药厂 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1-08-01 2004-08-01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1-08-01 2004-08-01
0.5%溴鼠灵母液 加工 2001-08-01 2004-08-01
敌鼠隆原药 原药 2000-12-01 2005-12-01
氯鼠酮原药 原药 2000年换发证书未同意
溴敌隆原药 原药 2000-12-01 2005-12-01
锡山市华美化工厂 氯敌鼠钠盐粉剂 加工 2000-03-01 2003-03-01
浙江 慈溪市逍林化工有限公司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0.5%溴鼠灵母液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溴鼠灵原药 原药 2000-07-01 2005-07-01
绍兴县三科化工厂 0.01%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2-11-01 2005-11-01
浙江联化集团公司 溴代毒鼠磷原粉 原药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福建 福建省福鼎市农药厂 0.025%杀鼠灵毒饵 加工 1997-12-15 1999-12-3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山东 济南一农化工有限公司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1999-10-01 2002-10-0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河南 商丘大卫化工厂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2-04-01 2005-04-01
圣丰化学(河南)有限公司 0.5%敌鼠隆液剂(可灭鼠) 加工 2000-09-01 2003-09-01
0.5%溴敌隆粉剂(扑灭鼠) 加工 2000-09-01 2003-09-01
0.5%溴敌隆液剂(扑灭鼠) 加工 2000-09-01 2003-09-01
湖南 湖南省天泽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10%增效敌鼠钠母液(特杀鼠2号)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2%增效敌鼠钠母液(特杀鼠3号)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
50%增效敌鼠钠粉剂 加工 1999-11-01 2002-11-01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农药厂 敌鼠钠盐 原药 2000-02-01 2005-02-01
广东 广州新天地化学实业有限公司 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0.05%敌鼠钠盐谷饵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
花都市花山日用化工厂 0.1%敌鼠钠盐毒饵 加工 2000-09-01 2003-09-01
利高曼(广州)有限公司 0.005%杀它仗毒饵 分装 2002-11-01 2003-11-01
广西 广西田园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0.05%杀鼠灵毒饵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
贵州 贵阳农药厂 磷化锌 生产 2000年换发证书未同意
吉林 吉林省龙井市林药厂 0.0375%杀鼠迷毒饵 加工 2000-06-01 2003-06-01
青海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所实验工厂 0.1%溴敌隆母粉 加工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溴敌隆原药 原药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青海省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 100万毒价/毫升C型肉毒杀鼠素冻干剂 加工 1999-12-01 2002-12-01
100万毒价/毫升C型肉毒杀鼠素水剂 加工 1999-12-01 2002-12-01
C型肉毒杀鼠素原药 原药 1999-12-01 2004-12-01
重庆 重庆泰帮化工有限公司 0.5%溴敌隆母粉 加工 1999-02-01 2002-02-0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1999-02-01 2002-02-01 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
3.75%杀鼠醚母液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