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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52:26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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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73 号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
合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
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
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
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
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
资报酬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
具体标准为2%。综合费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
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征收
的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比例可以由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发生符合
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
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农民工应当自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保后的当月
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
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
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
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
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220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继续按原办法
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
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3.5%的费率缴纳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
合保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
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的规定,
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可以
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印发〈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90号)的规定,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
法参保,也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
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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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3月29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条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土地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9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鼓励争优创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当涂县、各区;
(二)开发区、慈湖工业园及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
(三)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及有关单位、市政府驻外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当年下达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责任目标及单位职能目标完成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行政审批、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重点提案办理、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情况。
三、指导方针和考核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方针。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真正做到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开拓前进。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操作原则;坚持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全市重点工作目标服务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重成果、看实绩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主。年初,各单位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认真分解落实。一季度、三季度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承担全市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年中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及有关单位,对上半年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全面考核:
(一)自查。各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自我考核,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复核。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分别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等单位意见后,汇总测算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考核计分
实行年度考核。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为基础,执行百分制权数累计办法,即综合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增扣分值。
(一)基本分值。
根据完成目标的难易度,设定单项目标权数。责任单位承办目标的总权数为100,具体目标得分计算方法:
定量目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目标权数。
对定性目标作出“出色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分别按该项目权数的120%、100%、80%、0计分。
实际利用内、外资和引荐利用内、外资均以实际到位数计分。在利用内、外资考核分值中,外资占60%,内资占40%。利用外资超额部分可折算成内资,内资不得折算成外资。实际利用、引荐内资均考核市外资金到位情况。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外资按实际到位资金全额计算,内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折算。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单位按实际完成数额量化计分,上不封顶;引荐单位按实际完成数额量化计分并实行封顶,即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权数的两倍,超过两倍的按两倍计分。
(二)增扣分值.
1、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对单项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对全面性工作受到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对单项工作受到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对同一项工作受到的多头表彰,以最高一级部门奖励等级为准,只记一次加分;对多项工作受到的表彰实行加分累计,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分。
2、对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重要工作任务的单位加3分。
3、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5分;对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扣5分;对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4、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重点提案办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增扣分。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两个确保、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查实后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对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报送目标考核相关材料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扣分或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七、考核等次
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县(区)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2位的为“优秀”。
(二)承担市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8位的为“优秀”。
(三)市直其他部门、市政府驻外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7位为“优秀”。
(四)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良好”、“合格”等次,其中“良好”比例控制在40%左右。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考核目标差距较大,年度目标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位居后3位的责任单位定为“不合格”。
(六)设“突出贡献奖”。
1、获“优秀”的单位不再参加评奖。
2、对某方面工作十分突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分一、二等奖进行表彰。
3、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创历史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授予一等奖。
4、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成效显著,主要工作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位次的单位,授予二等奖。
5、“突出贡献奖”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七)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单位,如考核基本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未能达到“优秀”等次,可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比例限制。
对单项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且考核基本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如未能达到“优秀”等次,直接评为“突出贡献奖”二等奖。
(八)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各单位获得的上级奖励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提出加分及等次认定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后追加评定为相应的考核等次。
八、奖励
(一)对年度考核获“优秀”和“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连续两年考核获“优秀”的单位,给予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且两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给予记二等功一次。
(三)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奖励。
1、县(区)获“优秀”的,奖励党政领导班子10万元。
2、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获“优秀”的,第1名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第2-4名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第5-8名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如符合本办法第七条(7)项第一款之规定,则奖励其领导班子3万元。
3、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及市政府驻外机构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上述对领导班子的奖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奖金不低于30%。
4、“突出贡献奖”一等奖奖励单位3万元,二等奖奖励单位2万元。
对“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的奖励,其领导班子奖金不低于50%。
5、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年中预发600元,余额于年末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发放基本奖金1200元;“良好”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1800元;“优秀”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2400元;“不合格”的单位,不兑现奖金余额。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数额可视全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6、县(区)和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拉开档次发放。
九、惩戒
(一)对年度考核中没有完成市委、市政府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
(二)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确属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但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创优争先的报告,认真加以落实。
十、其他
(一)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