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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试行《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02:13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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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试行《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试行《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9日,水利电力部

我部制定的《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今年五月经全国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现将经过修订的此项暂行规定发给全国水利电力系统已有及将有国外贷款项目的单位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告我部外事司。

附:关于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提高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经1987年五月《全国水利电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广泛讨论,对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些主要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外贷款项目,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友好国家政府贷款项目,实行业主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即贷款项目的业主单位责、权、利一致,贷款的借、用、还管理不脱节。业主单位与执行项目的各部门之间,以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并应密切协作,共同管好贷款项目。
二、国外贷款项目经国家计委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水电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贷款项目业主单位名称及其责权利范围。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贷款机构有关项目予评估和评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对外提供的贷款项目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对外提供的资料由业主单位汇编成册并译成指定的外文后报部审定。
三、申请国外贷款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和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国外贷款必须提出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包括内外资的划分和估算,以及内资的来源和落实情况。
(二)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设计单位对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进行论证,利用外资的估算单价要有根据。
(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能在贷款协议签订前进行设备采购或工程承包的国际招标,中标合同价格可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主要依据。
四、业主单位应参加国外贷款协议的谈判,根据国家规定在项目协定、转贷协定上签字并负责贷款的还本付息。
五、贷款程序和项目管理:
(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贷款程序应按世行规定并参照水电部外事司《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
(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可参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使用日本政府贷款工作程序(试行稿)》办理。
(三)其他国外贷款项目可按相应的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或参照上述两个程序办理。贷款协议中如有特别规定,则应以协议中的规定为准。
六、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可按照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400号颁发的《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七、国外贷款项目的财务和外债管理,可按照水电部(87)水电财字第145号颁发的《水电部利用外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八、业主单位应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并应与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水电部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副本应由业主单位送其主管单位和部有关司局备案。
九、业主单位应按贷款协议规定,定期向贷款机构提交工程季报、半年报和竣工报告等各种报表。报表副本应报部有关司局备案(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各项报告通过水电部外事司向外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设计、施工的重大变更及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部。
十、业主单位负责接待国外贷款机构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的代表团组。对贷款机构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实施,由业主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和说明报部。重大问题须经部同意后才可向对方正式答复。
十一、国外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工作,在水电部的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国际招标的商务部分目前暂可委托国际招标公司办理(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工程承包合同由业主单位与国际招标公司共同签署。业主单位可聘请或组建“监督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执行合同进行监督。业主单位与“监督工程师”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
十二、国外贷款项目的咨询服务,是引进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要认真对待。咨询服务范围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水电部有关司局审定。聘请外国咨询合同应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咨询合同应按国家规定和政府间协议,由部有关司局协助业主单位进行谈判,由业主单位签署,并负责合同执行。
十三、国外贷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国际招标工作,按照(86)水电外字122号文由对外公司管理,具体业务,业主单位目前暂可委托国际招标公司和水电部对外公司共同办理。采购清单和进度由业主单位提出报水电部审定。业主单位可与国际招标公司和对外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及收费标准。采购合同由业主单位与国际招标公司共同签署,对外公司付签,由对外公司协助业主单位负责执行。
设备、材料采购的范围、数量、规格与合同金额如需变更,应由业主单位事先提出变更申请,报水电部批准,必要时由部转报国家计委或经贸部及国外贷款机构审批。为执行采购合同,我方人员出国考察、检验、培训、设计联络等的计划(包括出国人数、时间、任务、费用),应由业主单位报水电部批准后,才可列入合同。
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工作由业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工作组负责执行并写出初评报告。初评报告须由业主单位报水电部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审核后转报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
十四、国外贷款项目土建工程的国际招标、聘请外国咨询公司等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十五、内部统计和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家规定,水电部对部系统利用外资支付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等,要定期向国家综合部门提交统计和报告。各业主单位及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及报表格式报部汇总。
(二)为总结经验,改进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各业主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及水电部提交上一年度的利用外资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贷款协议、各种合同的实施,工程进展情况及问题,外债管理等情况及经验教训。
十六、国外贷款项目的业主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其涉外人员的外事纪律和法制教育。一切涉外人员必须严格注意内外有别,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外事纪律的各种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和惩处。
十七、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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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市供销合作总社: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制度,现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望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充实和完善《办法》奠定基础。

附: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救灾储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行责任制,完善储备工作
化肥、农药、农膜是进行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这些商品的政府储备对及时支援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的救灾防病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有关政府储备工作的落实。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
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储备商品的数量、品种
经有关部门研究,从1996年开始对原储备数量和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安排是:
化肥储备数量10000实物吨,储备品种为本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尿素。
农药储备数量700吨,其中:杀虫类280吨,杀菌类280吨,除草类140吨。
农膜储备数量400吨,其中:棚膜250吨,地膜150吨。储备农膜以本市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薄膜作为储备用膜。
农业生产资料储备一般不得小于确定数量,农药储备由于具体品种的更新变化,单位药效的提高,储备数量可随之适当减少。
三、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调整储备商品数量、品种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代储企业的执行情况,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市政府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北京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单位

(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代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的购入、验收、运输、保管和正常更新,确保政府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每月向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储备商品情况报表。
在保证政府下达数量、品种、质量任务基础上,代储企业负责对储备商品进行更新。代储企业对储备商品的更新应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库存更新、周转所发生的商品升值、贬值由代储企业承担,保证政府储备商品的数量和库存原值(商品进价)不变。
四、储备商品的动用及补充
(一)储备商品的动用。储备商品是市政府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而建立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市长可直接调配;在个别小范围地区受灾情况下,由市农办、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动用。代储企业按政
府指定的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投向等要求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
储备商品动用时的供应价格一般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临时价格进行供应。
(二)储备商品的补充。政府储备商品动用后,代储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充,新补充后的商品价值发生变动时,按实际进价作为储备商品库存价值。
(三)储备商品的增值与贬值。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在确定政府储备商品库存价值(商品进价)的基础上,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贬值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弥补。
五、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
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为储备商品而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利息、损耗、保险费、一次性运杂费等。另外,根据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为补偿代储企业长年储备农药造成的过期失效损失,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费用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
社协商制定《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后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非常重视,把“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确定为要着力抓好的重要工作。根据2003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农村贫困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工作方针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有进有出”的工作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本地财政的状况出发,科学合理的确定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标准、资金的来源。
  三、救助范围
  根据“不救不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凡我市农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救助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以下八种对象不属本实施办法救助范围:一是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是法律确定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是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四是拥有中高档家用电器的;五是居室较好且有生活来源的;六是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七是有自救能力但好逸恶劳的;八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与拟享受特困救助明显不相符的。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为:浏阳市、宁乡县按农业人口2%,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按农业人口1.5%的比例确定救助对象。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等四区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和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自定,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四、救济标准
  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农村特困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实行定期定量救助,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五、操作程序及要求
  特困户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救助对象,由其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特困户的救助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成为群众和社会监督下的“阳光工程”。民政部门要把农村贫困人口情况搞准,真正做到“家庭成员清、居住条件清、收入情况清、贫困原因清”。凡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户,2003年10月底前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的人数,将救助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拨入乡(镇)财政专项帐户,特困户凭户主身份证及《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救助金。我市特困户首次领取救助金时间定为2003年11月。各地要将救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情况输入电脑,制成光盘上报市民政局。
  六、经费来源
  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市、区、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村特困户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户所需资金。市辖四县(市)及开福区农村特困户救助经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各区、县(市)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两级负担比例,开福区:市、区分担比例为1.5∶8.5;长沙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8;望城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5∶7.5;浏阳市、宁乡县:市、县(市)分担比例为3∶7。民政部门要严格救助资金管理,发挥最大救助效益。还要配合相关部门,针对特困户的生活、子女就学、医疗和无房户的建房救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