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科学重构/杨海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4:01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 行政行为理论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也是行政法学中最值得研究而其研究难度最大的课题。使行政行为概念明晰化,不仅是构筑行政法学科学体系枢纽部分的需要,而且是适应我国依法行政和司法审查实践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已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动态性概念,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出现了两种比较对立的观点,一种意见秉承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主流派的严格主义态度,认为采取外延较狭窄的狭义说;另一种观点意见认为要对行政行为采取宽泛主义的解释,要把各类行政活动纳入行政行为体系中。在对目前十种代表性观点的介绍以及对它们内在关联脉络梳理之后,发现行政行为在学术研究中循着“剥笋式”的外延不断缩小的顺序,而在实践中需要的却是“盖楼式”不断扩大外延的行政行为,因此,提出了在不完全摈弃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和理论的前提下,应采用比较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使之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前瞻性和适应性,更适合当今中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公共行政 司法审查 概念重构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上一个重要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又被称为行政法学中“充满混乱、矛盾和争议的领域”。1笔者早在多年前就指出:“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极为混乱的基本范畴。” 2由于行政管理行为本身是多种多样而又变化多端的,因此,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首先是依法行政管理和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同时,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因此,行政行为概念的另一个作用在于帮助梳理和规范行政权,包括对行政行为的手段、对象、分类等进行科学的抽象,以此服务于行政救济特别是行政诉讼的需要。“‘行政行为’一词已非单纯的学术概念,而系‘法律用语’,如何理解和确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研究尽管有难度,但仍非常有必要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界定可谓众口不一、莫衷一是。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学界长期的争论中,也反映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及后来对之反复进行的司法解释当中。应松年教授曾经说过:“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富实践意义、最有中国特色,又是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4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于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研究深度,就体现出整个行政法学的成熟程度和科学水平。
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历史渊源、学说简介及学术归纳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主要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法国大革命后,学者便开始用Acte Administratif一词说明行政机关在法律之下对具体事件的处理。自1810年起,该词便普遍被法国学者所接受,并视其与法院判决有同等地位。1826年起Otto Mayer将行政行为概念Verwaltungsakt引入德国,并界定其为行政机关于个别事件中,规律何者为法,而对人民所为具有公权力之宣示。由于这一界定并不清晰,致使以后德国学者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日本学者随后从德国引进行政行为概念,嗣后,中国学者,特别是后来的台湾地区学者承袭德国和日本学说,在行政法学中也引进了行政行为概念,并成为其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可是,概念历史的悠久并未使其定义明晰起来,在长期的演变历程中,行政法学界产生了对行政行为的诸多定义。

在国外,各国关于行政行为通说的概念存在很大差别。因篇幅,对各国概念便不一一列举。在国内,有关学说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总的来说,行政行为的定义主要有四种有代表性的解释: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最狭义说。然而,就算是这四说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学术著作中,也有着不同的表述。5在较早出版的张尚?教授所著《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四说被认为是 :

1、最广义说。最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广义说。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为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

3、狭义说。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为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最狭义说。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具体的人和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相当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后,许多行政法著作和论文都引述了“四说”,兹以章剑生教授所著《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一书为例,其引述并概括的“四说”则被界定为:

1、最广义说。“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实际上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代称。”

2、广义说。“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3、狭义说。“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4、最狭义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 6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和研究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我们对行政行为概念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根据目前所见到的各种资料,发现事实上在行政行为具体概念的界定上,我国学界自广义至狭义为顺序至少存在着十种代表性理论。大致内容如下:

1、最广义说: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说得再明白一些,就是一切与行政有关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这一说的“行政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等概念而存在。

2、主体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事实行为和未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私法行为。这一说某种程度上就等于最广义说减去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但又加上了行政主体所做的那些非行政管理活动的私法行为。

3、合法行为说:行政行为在本质上应是行政主体所作的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发生预期的行政法效果。这一说其实就等于主体说减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

4、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指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其实也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7 这一说其实就等于主体说减去行政主体私法行为。

5、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为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说其实就等于行政权说减去行政事实行为。

6、外部行为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与通说相比,该说强调了行政行为的外部性,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出去。这一说其实就等于公法行为说减去内部行政行为。

7、行政服务说:行政法理论基础中的服务论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但将服务论具体应用到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中,在国内学者中比较典型的是由莫于川教授所提出的:“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行政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也包括行政主体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 8此说的特色就在于将行政服务纳入行政行为范畴中,在此笔者姑且将之称之为“行政服务说”。

8、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即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一说其实就等于公法行为说减去行政立法行为。例如,姜明安教授曾主张此说。9

9、具体行为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 10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抽象行为,持该说的多数学者还认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合同也不属于行政行为。这一说其实就等于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减去抽象行政行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66、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五日




丹东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设计亦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国外购进设备主机的同时,应同时购进与之相配套的安全装置。
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已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不良工作环境的,应同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以下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基础建设、技术改造审批、备案部门、建设项目的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并协助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在组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并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查、验收手续。
(三)企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本系统和行业的“三同时”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行为,做好指导服务。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情况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同时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各级安监局、总工会、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凡未经过“三同时”审查的,不准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验收。
(二)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验收。
(四)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等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备案部门,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对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具有较多危险或危险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安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价单位应依据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该安全预评价报告,并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内容的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说明书;
(二)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安全设施和相应的技术措施说明;
(三)相关图纸;
(四)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明细;
(五)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一式三份(附表一)。如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供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15天,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一式三份。
如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供该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