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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构筑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周玉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0:30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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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构筑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周玉梅


信用程度的高低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文明发展的状况。随着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呼唤优良道德、拯救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国上下普遍关注的问题。东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信用东营”的目标,垦利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响应,响亮地喊出了建设“信用垦利”的口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震动。
一、信用的概念、意义及其要求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意识,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相对行为人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关注问题。
汉语中的信用有诚实、守约及因此能够获得他人信任的意思,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信用是一方在良心或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信用必须遵守成为现代交往的基本要求。信用良好关系建立于一人把自己的信任或信赖寄托在他人的正直和忠实之上,它广泛地存在于法官与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本人和代理人、受托人与信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人与承租人以及买卖双方等当事人之间。一个没有信义、不被人信任的人是无信用可言的,当然也就难以同他人建立起良好信任关系。信用的核心在于信任,一方面是指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还包括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国,讲究信用是优良的传统。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信用道德观念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发生了动摇,必须予以纠正。
二、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
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的基石,而法治则是信用的坚强后盾。我国法律围绕信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司法机关,法律的具体司掌者即人民法院掌握国家的审判大权,响应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的号召,积极开展工作,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显的优为重要。审判机关在信用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执法,依法进行“信用诉讼”,用法律的威慑力纠正社会公众不讲信用的不良心态,要用法律构筑起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一)抓好刑事审判,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刑法解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问题,刑法的惩处手段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不仅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刑法规定了许多严重违背信用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在信用建设中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在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对群众安全感影响大、社会关注的暴力犯罪的同时,严厉打击不讲信用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例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伪造货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偷逃税、侵犯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对这些犯罪行为要进行重点严厉打击。在审判中坚决贯彻好“稳、准、狠”和“快审、快判”的原则,毫不手软地让那些严重影响信用建设的犯罪行为人受到刑法的严惩。
今年垦利县法院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了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力度,普通程序案件一般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均在15日内审结。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1件79人,审结53件68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其他处理的48人,有力震慑了严重不讲诚信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抓好民事审判,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映,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要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审查民事活动是否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注意审查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是否依照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审判人员要严格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认真探究合同的实质目的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明辨是非,确定责任。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坚持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的不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当合同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垦利县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认真学习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运用好该原则的同时,加大了调解的力度,“一步到庭”当庭调解结案率达到86%以上,对于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均在一个月内审结。通过采用庭前调解,限时举证等一系列方法措施,很好地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了诉讼时间,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75件,同比上升27.44%;审结1074件,同比上升23.3%;结案标的额2619万元,比去年上升145%,有力化解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提高了人们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意识。
(三)抓好行政审判,树立政府信用
行政审判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司法审查。抓好行政审判,不但起到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信用的树立。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政府的权威,又要通过案件的审理,促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确立政府信用。首先要加大非诉执行的力度,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强制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履行义务,确保行政机关生效决定能够得以落实,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其次要加大行政审判力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第三是要大力进行普法宣传,要经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到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宣传,努力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其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
到10月份,垦利县法院共计受理并执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各类非诉执行案件58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72.27%、82.5%,执结标的额为29.35万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4件,审结12件。结合审判实际,经常到有关单位讲法制课,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司法建议,受到行政机关和群众的好评。
(四)加大执行力度,坚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兑现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性,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履行,在民事诉讼中专设了执行程序,赋予审判机关许多强制执行权.例如法院为了执行可以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拍卖,罚款,对妨害执行的人进行司法拘留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久前,立法机关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进行了立法解释,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新的立法解释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目的就是为了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在执行程序中存在有的人不讲诚信,在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而采取转移财产、欺骗等错误行为逃避债务。
垦利县法院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的法律精神,加大了执行力度,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坚决依法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包括非诉执行案件,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198件,同比上升42.28%;执结1154件,上升50.45%;结案标的额达2030万元,上升78.38%。
三、全方位构筑信用建设的格局
作为审判机关,要从自身、当事人、社会三个方面
同时进行,全方位构筑信用建设的整体格局。
一是审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要强化公正与效率意识,树立“独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公正。要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强化廉正意识,强化宗旨观念、群众观念,树立人民法院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树立爱民之心,推出便民利民之举,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在各个审判环节,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在立案阶段,实现“当日立案”、“次日送达”、“三日转办”的快节奏“三步曲”立案目标。坚持做到有诉即理和实施起身、让座、倒水、听诉、送出“十字工作法”,对社会弱势群体大力实施司法救助,做到让无钱人的合法也能得到保护。要把加强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强化四个规范、突出三个狠抓、坚持三个推进”, 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良好的审判作风,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提高审判的公信度。
二是要依法进行诉讼,从当事人抓起。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诉讼,特别是对于涉及信用的问题,应保护的坚决保护,该打击的严厉打击。定好的开庭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也不延后,均按时进行。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即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则缺席审判。如果在诉讼中弄虚作假,故意伪造重要证据;指示、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建立诉讼信息微机管理机制,在立案时把每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输入微机,建立起立案信息表;在审判阶段建立审判流程管理表;如果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阶段建立执行管理表。在每一阶段,当事人状况、案件审判和执行等具体情况一目了然,各案件或各类案件信息情况自动升级生成。当案件诉讼程序全部完成后,建立个案档案,分类长期保存。同时,每月根据某类案件或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分析,找出规律,发现不讲信用诉讼的当事人。其次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信誉不良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使不讲究信用情节严重的个别人没有立足之地。第三是从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请司法联络员、特约陪审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社会信用程度。对于在审判中发现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能力,树立企业信用。
垦利县法院在信用建设中,很好地抓好了以上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青少年犯罪,同时也为了很好地把信用建设从青少年抓起,垦利法院联合有关单位人员成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会,充分调动起了社会各界积极性,使各单位在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青少年信用建设工作中形成了合力。
四是建立动态奖励考核机制,确保“信用诉讼”取得成效。垦利县法院首先是将干警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信用诉讼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不严格按时进行开庭、违背公开承诺等行为均全院通报,根据情节在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其次是根据诉讼情况,对当事人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于信用诉讼做的好的当事人,在其以后的诉讼中,不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将其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还努力帮助其协调资金、跑项目,为其扩大再生产、发家致富进行帮助。对于在诉讼中不讲信用的当事人则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厉的打击,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强制力,矫正其不讲信用的不良心态。第三是加大信息和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信用诉讼的浓厚氛围,到10月底,共计被各级报刊采用稿件286篇,其中县级81篇,市级121篇,省级57篇,国家级27篇,很好地扩大了司法社会效果。
垦利县法院全方位开展“信用诉讼”以来,取得明显效果。当事人看到法院言必行、行必果的“信用诉讼”态势和力度,自觉增强了在诉讼中严格守法的意识,相信法院、相信对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明显增多,上半年民事调解结案率达到86%多。当事人的守信也促进了法官公正与高效的实施,为了适应审判需要,全体干警转变思想观念和作风,努力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时审判各类案件。信用诉讼使垦利县法院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到10份共计受理各类案件2448件,同比上升8.3%;结案2293件,上升8.4%;结案标的额达4650万元,所审结的案件发改率全市最低。上半年,在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垦利县法院开展的“信用诉讼”得到了市中院、省高院的充分认可,国家级报纸《法制日报》对垦利法院开展的“信用诉讼”进行了报道。
四、关于信用建设的立法思考和建议
(一)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成熟且健康的信用机制,是建筑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之上的。在信用建设中,单靠某个单位或者各单位各自为战,不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很难确保信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应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齐抓共管的格局。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单位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务,该单位的信用管理功能要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制定而及时予以调整,该部门将有关信用指标指派或分配到各有关单位,要求各单位或个人按时报送有关信用信息。该信用管理单位给每一个公民、法人设立信用档案,根据每一行为人平时的具体信用行为,科学合理地予以记入信用档案,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如可以建立信用打分、排名、公告制度。
(二)加大信用立法步伐增设罪名
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是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以推动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强化公众信用意识为目标,加大信用建设立法步伐,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不但使不讲信用的人或单位丧失其妄想通过不讲信用而得到有关利益的可能性,同时对其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刑法制裁。如可以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急剧上升,这与经济的发展分不开,但与不讲信用的人增多也有着直接的关系。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债务纠纷案件,这其中的许多案件,被告对其欠债不持异议,诉讼标的额也不大,被告完全有能力偿还,但被告就是拖着拒不清偿债务,本不应是“纠纷”的欠债,非得用诉讼程序解决,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现行刑法中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明知应当清偿、能够清偿的合法债务,拒不清偿、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设立了“拒不清偿债务罪”,才能强化人们的信用观念和履行债务意识,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信用是一个人或单位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意识的社会外观评价,具有巨大的价值潜力,是一种无形的财富。但是,不同的人和单位在同一时期,或者不同的人和单位在不同时期的信用程度却差距甚远,并时刻发生着变化。在信用建设中,可以借鉴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建立信用破产制度。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考核机制,使每一人或单位的信用情况形成动态的量化显示。当某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情况达到一定数值时,信用管理单位即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信用破产。如果当事人对于该宣告有异议,可以在诉讼中通过提供证据予以抵制该宣告。经审理,如果信用管理单位的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即作出其信用破产的判决,并向社会公开宣告。信用破产宣告会使社会对信用破产人各方面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使其因不讲信用而丧失更多的利益,若想解除该限制,行为人必须通过大量的良好信用行为来恢复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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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
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改善办、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

(市改善办 市城管办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推动背街小巷改善工作的开展,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二、评比对象
  (一)集体类:组织、参与、配合、宣传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区单位和部门,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类:改善工程中涌现的先进个人、热心市民和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工程类:列入当年度改善计划的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三、评比组织
  由市背街小巷改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市民群众进行考核评比,市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善办)负责具体实施。
  四、考核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22号)、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杭州市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专家和市民群众的要求和满意度。
  五、考核时间
  原则上安排在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奖项设置及产生办法
  (一)集体类奖项。
  1、优秀组织单位(10名)。从直接组织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城区提交工作总结;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优秀建设单位(25名)。从直接从事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实施任务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区城管办、街道(乡镇)由区政府推荐,每区推荐4名;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最佳保障配合单位(25名)。从直接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进行保障配合的市级部门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市改善办提出初评推荐名单;经征求区改善办意见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二)个人类奖项。
  1、先进工作者(若干)。从直接参与和承担背街小巷改善工程任务的单位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进行初步推荐,填报先进工作者推荐表,提交市改善办;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挂职干部先进工作者请市委组织部确定。
  2、十佳记者(10名)。从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报道的记者中产生。
  产生办法:市、区改善办(宣传报道组)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热心市民奖(若干)。从热心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民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三)工程类奖项。
  工程类奖项设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4个类别,从363条改善街巷中产生。
  1、和谐街巷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上改下”或未列入电力局“上改下”计划而进行架空线梳理,历史文化内涵挖掘较好的街巷。建设过程中市民投诉少、社会支持度高、“五个零”目标完成情况较好,改善后效果明显,市民称赞、领导满意、专家叫好。
  评比牵头单位:挂职干部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专家组。
  2、项目管理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按照市改善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立功竞赛活动的要求完成任务较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3、最具特色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
  推荐条件:改善后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社会参与度高、市民意见结合好、有责投诉少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专家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4、交通改善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将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十个结合”和“跨一步、带一把”工作做得较好、交通改善效果良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工程类奖项产生方式:
  1、由各区推荐街巷参评,奖项评比牵头单位组织评比考核组初选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同一街巷可在不同奖项评选中重复推荐,但评审后只领取一个奖项;
  3、各奖项评比考核组原则上需邀请若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参加。
  工程类奖项评比办法:各奖项由各评比考核组对各区的推荐街巷排名产生。
  工程类奖项受奖单位:获奖街巷由区改善办负责领奖。
  七、奖励
  集体类和个人类奖项奖励标准参照“三口五路”整治工程奖励标准,工程类奖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


  □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传光


“法治文化”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相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而言,对法治文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显得较为薄弱。法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其内涵是什么,它与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法律文化有何联系和区别等,这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治文化的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结构比较来看,两者都包括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两个部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在逻辑关系上,法治文化应归属于法律文化的范围之内,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历史属性。两者都是人类社会本身生成或演进的产物。正是在一国法律(法治)实践的时间流变中才形成相应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但是由于受法律(法治)实践的条件所限,法律文化更可能强调传统性,而法治文化更凸显现代性。但是由于现代和传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这种区分仅仅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其次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关联性。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都具有浓厚的实践关联性,即作为文化的法律或法治都是人们法律实践积累而成的。没有人们具体的法律实践,不可能形成所谓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正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作为文化的法律或作为文化的法治才可能成为一种存在,而成为一种治国理政和纠纷解决的经验及智慧。

另外,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可转化性。无论是法律文化的倡导者还是法治文化的信奉者,二者都关注制度层面背后人们的生活模式对法律的影响。只不过在研究层面上,法律文化研究者更关注规则背后的因素对于规则适用的有效性和实效性的制约,寻求通过破解传统或通过传统来实现法律现代化的路径。而法治文化的研究者更多地关注人类一些普适性的要素,如民主、自由、人权等。但从实践考察,由于法治文化的普适性存在一定的限度,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需重视“本土资源”或“民族精神”,而法律文化则能提供相应的资源。同时,法律文化可以转化为法治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的、适合法治现代化的因素,则更能促进这种转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首先,两者的区别在于研究背景的不同。法律文化更主要的是回应和解释,法律作为一套规范体系与法律规范背后的习惯、传统和长期养成的社会心理等因素之间存在悖论和冲突。特别是当这种悖论和冲突影响具体司法案例判断或具体立法的议案内容的时候,则更为凸显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性。法治文化是人们对既有的法治建设的一种反思和重新思考的产物,更多地回应了人们对于谋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人权等的诉求,特别是在精神和理念层面要求人们去信任法律、信仰法律。

其次,两者的价值判断不同。一般认为,从形式意义上,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别,两者的实质性差别体现在内容上,即法律文化为中性概念,而法治文化为价值概念。从内容上比较,法律文化中既有正面的价值判断,也有负面的价值判断;而法治文化则是正向价值判断的文化类型。但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仅限于此还不够,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比较。

我们在肯定法治文化的正价值取向的同时,要对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实践加以区分。我们要看到法治文化作为价值目标追求,是衡量法治实践的标准。但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许多对法治文化认知的不利因素。换言之,法治文化在实践中展现给人们的并不都是美好的一面。

法治的手段本身具有局限性。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但我们看到作为法治手段的法律在作用于社会生活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庞德的观点,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有些限制产生于对适用法律的事实,在其确定中包含着的各种困难。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多错误的困难过程,错误认定曾导致过许多错判。第二,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义务难以捉摸,它们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执行。第三,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严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为,其所使用的方式微妙离奇,而法律手段对这些利益的保障却无能为力。第四,有些限制产生于对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许多重要的关系以及某些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能适用规则和补救等法律手段。换言之,法律惩罚的范围是有限的。第五,有些限制产生于为了推动和实施法律,必须求助于个人的必要性。因为法律不会自己实施,一定要有人来执行法律,人的素质对法律的实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担当主要功能时,还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

法治文化可以分为理念上的法治文化和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从理念上看,法治文化包含了人们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实现的一系列理想和正当性的价值追求。但是理念上法治文化的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性的法治文化来达成。至于能否说所有的制度性的法治文化都具有正面价值的判断,这就需要具体的法治实践的检验,同时受制于落实法治制度的具体社会条件等一系列因素。

在法治实践中,每个法治价值要素的实现并不都是均衡的。在法治价值目标中有各种构成要素,每个价值要素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是重要的和必需的。但在法治实践中,并不能保证每个法治价值要素的实现都是均衡的。可能的情况是,在追求法治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会导致法治价值目标各要素之间的失衡,即在追求一个价值目标时,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另一个价值目标,从而导致人们对法治的信赖缺失,比如在司法理念中,强调程序正义优先,在实践中,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有可能牺牲实质正义。这从法治的理念上可以得到解释并被视为正当,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得到当事人及普通公众的认同,难以达到主流话语中的社会效果,从而损害法治的权威。

法治文化的特点

与在价值判断上具有中性意义的法律文化相比,作为正价值取向的法治文化有以下特点。

制度层面上应是良法善治。法治社会应是良法之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良法,即所制定的法律要遵循正义、道德、公平、正当程序、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理念,并且在现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加以贯彻。具体地说,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各种民主权利、政治自由和经济社会的文化权利。法律不仅要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不仅要满足人们的效率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公平需求,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秩序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自由需求,避免法律存在偏重秩序和国家利益追求,无形剥夺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出现公平沦落的现象。

政体的组织机构应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模式。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要确立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还要有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政体组织机构,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法治视阈下,不论采取何种政体模式,对各种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法治理念是不能违背的。

社会治理遵循理性规则之治。法律是理性的体现,理性能使人们更公正、更平和。作为一种理性规则,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抑制私力救济,把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解决纳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现代社会的多元利益冲突、互动与整合,孕育了自生自发的理性秩序规则。这种理性秩序规则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仰赖于公民的规则意识。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与合作中,既要竭力主张其自身利益和自由平等权利,同时又必须作出必要的妥协、让步与合作,而这种妥协、让步与合作的基础就是理性规则。

公民的人权和各种法定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当代法治理念的精髓。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各种法定权利,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认真实现,坚持以人为本,真正做到以公民利益为重,尊重公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证民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使民众切实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而具有幸福感,从而自觉接受规则的约束和秩序的维护。

社会各类主体具有自觉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确立法治意识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确立公民规则意识。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公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作为公民意识内涵的一个核心层面,公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应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二是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或正当程序意识。这种正当性的要求,就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讲程序,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滥用权利。三是权利的节制意识。对权利的节制,就是要合理限制某些权利,使之符合所处时代、所处社会的道德、法律、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等多种价值取向。当然,人们的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四是自觉守法意识。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五是社会公德意识。

法治思维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它不仅是社会治理中的价值追求,更主要的是一种治国方法、手段的选择,在社会治理的各种手段中,更侧重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的运用,强调依法办事。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把法治变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模式,即法治思维。具体而言,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把法治思维模式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要注重法律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确立公民和各级政府机关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引导公民对待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纠纷,寻求理性的解决手段。

法治的模式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从文化考察的视角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法治的模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中外的法治实践也已证明,不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试图复制或完全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法律文化传统、国情不同,其模式也不应是单一的。事实也是如此。以法律文化传统来划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一法系内部,各国又有很大差异。